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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3: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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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5〕16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促进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三个市辖区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是指以市工业园区为载体,充分利用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招商资源,通过市工业园区和市辖区之间的合作,联合开发,加快项目引进和建设,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服务、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市辖区引进项目到市工业园区发展,并由市工业园对该引进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由市工业园区规划1500亩用地作为综合产业用地,用于市辖区引进项目,其中,首期用地面积为500亩,余下用地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提供。市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亦可安排至前述用地范围内,并作为市工业园区的招商项目。





第五条 按照市工业园区的现有优惠政策,市辖区开展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如特殊项目需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扶持的,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具体扶持方式由引进项目的市辖区与市工业园区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市辖区引进并落户在市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入园企业与市工业园区签订入园合同,相关事宜依合同约定执行。在入园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市工业园区、引进项目的市辖区和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引进认定书”,确定引进项目的市辖区为项目引进方。





第七条 市辖区引进并落户在市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市工业园区提供代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服务,市辖区予以必要协助。





第八条 由市工业园区招商二局牵头,市辖区招商局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招商联席会议,通报项目情况,协调相关工作;如有重要事宜,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2005至2009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5] 9号)文件规定,属各市辖区新办企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市与市辖区实行总额分成:市本级分成30%,市辖区分成70%。


在此基础上,对于市辖区引进到市工业园区的项目,属市辖区分成的70%税收收入,由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和市工业园区再按照“七三”比例分成,即市辖区分成49%,市工业园区分成21%,并由市财政实行一次性分配。





第十条 对于市工业园区与市辖区在引进项目过程中共同承诺给予所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承担70%,市工业园区承担30%。





第十一条 市辖区引进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按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给市财政确认的数额来认定。市辖区引进的项目,计入该市辖区完成的招商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 市辖区引进项目所对应的经济指标,按照“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60%、市工业园区40%”的比例进行分配。属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市工业园区和三个市辖区独立上报的相关数据,市工业园区和三个市辖区在上报数据时,可不受上述分配比例限制。


市辖区引进的项目的经济指标,由市工业园区统计后及时将统计结果提供给相应市辖区,各方再按照上述比例及方式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 对于因特殊需要,选址在本办法所述三类用地范围以外的市辖区引进项目,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电视剧制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保证电视剧制作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视剧,包括采用电子技术手段制作的电视连续剧、电视单本剧、电视小品、电视小说、电视短剧、电视报道剧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制作电视剧的单位,均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各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均不得播出或出版。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是全省电视剧制作的主管机关,应当主动地承担起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电视剧制作规划,协调全省电视剧题材选题;

  (二)负责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及其制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重点电视剧剧本审读及其播出审片;

  (四)统筹安排电视剧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时,持证单位需要继续制作电视剧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临时许可证只在所申报的电视剧制作期间有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

  (二)备有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的成套专用设备;

  (三)拥有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经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二)有制作该剧目的编、导、摄、录等专业主要创作人员;

  (三)有制作该剧目的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发放:

  (一)制作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主要创作人员、专用设备、专项资金、银行帐号及业务简史等材料;

  (二)省广播电视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在三十日内作出发放或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必须在电视剧拍摄前提出,摄制期间或摄制完成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应将剧本报送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并由省广播电视厅转报国家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创作质量优良的作品;

  (二)禁止制作反动、淫秽或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电视剧;禁止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许可证;

  (三)所制作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许可证号;

  (四)联合摄制电视剧的,参加摄制单位需签订协议书;持证单位与非持证单位联合的,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和主要创作人员参加摄制工作;

  (五)电视剧摄制完成后,须填写《电视剧制作情况表》,连同一套完成片,在办理播出手续后十五天内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六)持长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向省广播电视厅书面报告该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拍摄计划,并接受检查、监督;

  (七)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在办理电视剧播出或出版手续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的,赞助和被赞助双方须提供意向书和预算报告;

  (九)对电视剧制作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设立省电视剧发展基金,其主要来源是:

  (一)省财政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使用电视剧发展基金制作的电视剧的播出收入。

  电视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纳入计划的重点电视剧的制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省广播电视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五、八、九条规定,无许可证而制作电视剧的,责令停拍;已摄制完成的,没收其完成片,并处以该电视剧总耗资10%——50%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三)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或连续生产二部以上劣质电视剧的;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证后六个月内仍未开拍的,收回或吊销其许可证;

  (四)电视台、音像出版单位播出或出版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50%的罚款;

  (五)拒绝、阻扰检查、监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从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 在本省拍摄电视剧的省外电视剧制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省广播电视厅有权阻止其拍摄活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电视剧制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及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设立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直接投资;

(三)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入。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根据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以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创业投资最活跃,投融资服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第八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九条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险保值操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市滨海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委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理事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两部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关于合资合作商业基金的投资及管理方案等。

第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具体设立方式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业基金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商业基金方案,报送决策咨询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决策咨询委员会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商业基金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机构,负责对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基金。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

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