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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时间:2024-07-12 20:4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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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
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
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
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
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
工作年限”。

二、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劳动
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
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
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
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
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
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
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
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法经济学,答法律经济学

龙城飞将


  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在我的小文章《小议法经济学》下留言,我在网站上对他进行回应,发现又是发不上去,只好将回应的文字写在下面:

1. 什么是法经济学?

  简单来说,法经济学就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我在《小议法经济学》一文中已经叙述清楚了。

2. 法经济学是不是很难学?

  不难学。只要学会若干个经济学的主要概念与范畴,就可以就行法经济学研究。
  这些概念与范畴包括:收入、收益或利益,支出、成本或损失,供应与需求,选择、比较等。当然,可以更时髦一点,弄几个法学专业人的不很懂的名词,如机会成本、交易成本、科斯定理(也许这个词现在一些法学的人可以炫耀了)、理性预期、博弈、效用最大化、外部性、道德风险等,更能唬人。

3. 法经济学会不会分为一些流派?

  法经济学分为若干个流派是必然的,因为经济学本身就是流派林立。经济学虽然是一种方法论,但经济学亦受不同的世界观和更为抽象的方法论影响,所以经济学亦有许多流派,分为许多主义。

4. 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用法经济学进行研究,结论会不会是相同的?

  答案是否定的。
  同一个法学问题,用不同的经济学进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结论,而且必然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因为人们的世界观和出发点不同。所以有人经常称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怎样,是不懂经济学,自然也没有懂读法经济学。他这样发言的时候不能这么自大,他应当说,他是法经济学的哪个流派的观点这样认为,才切合实际。
  例如,在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上,懂经济学的较不懂经济学的更能说得清楚,虽然人们把这作为法学问题。但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等都是作为重要的问题。对于不懂经济学的法学家们,可能研究这个问题是会得出可笑甚至荒谬的结论。例如,前几年我听一位据说也是名气很大的法学家讲,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效率优先。无知的他把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当成法律冲突了。
  同样在懂经济的人中,不同流派、不同世界观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要问在什么条件下的公平,谁的效率。泛泛而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经济学是进行利益分析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有不同的法经济学观点。

5. 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有一种观点说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这话是正确的。
  但这种观点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有条件的。更确切一点说法也许是,实效主义是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之一。
  法经济学的哲学支撑取决于经济学的哲学支撑。是什么利益团体的经济学,必然有其独特的哲学观点,其经济学观点必然受其哲学基础的决定。

6. 如何看待法经济学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

  就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而言,实用主义是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实用主义大旗下派生的分枝有“人本主义”、“工具主义”、“逻辑经验主义”、“神奇学派”、“逻辑学派”等。
  实用主义一词(Pragmatism)是从希腊词πραγμα(行动)派生出来的。它强调知识是控制现实的工具,现实是可以改变的;强调实际经验是最重要的,原则和推理是次要的;信仰和观念是否真实在于它们是否能带来实际效果;真理是思想的有成就的活动;理论只是对行为结果的假定总结,是一种工具,是否有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人对现实的解释,完全取决于现实对他的利益有什么效果。
  实用主义现在已经不再是一种运动,但仍是一种非常有影响的思想体系,它把哲学从一种人生观的思想体系降为一种研究问题和澄清信息的批判方法,把知识解释为一种评价过程,以科学探索的逻辑作为人们处世待物的行为准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比,实用主义哲学似乎更具体抽象性,更能代表更多群体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它可以被不同的人用来做工具与手段。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就将实用主义哲学家奉为良师,声称从这些人的学说中发现了“行动的信心,生活和战斗的坚强意志,而法西斯的成功大部分得力于此”。
  所以,同样是使用实用主义作为法经济学的哲学基础,不同思想观点的人同样会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我认为,波斯纳最伟大之处在于他把法经济学的方法推广到法学界,但他的观点却不一定为人们所接受。

7. 波斯纳的书是不是不适合于初学者?

  我这不样认为。我认为,初学者同样可以学习波斯纳的书
  其实,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所用的经济学方法并不复杂,并不难懂。只是由于国内法学专业的人不熟悉,加之该书的翻译水平很高,但仍存有严重的外国语的痕迹的缘故,使得国内学法学的人感觉难懂。如果以此为方法,写一本以国内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律的经济分析》,一定会使学生感觉通俗易懂,而且很快就可以发现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其实不是一件难事。

2009-11-2
龙城飞将的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附:雅典学园网友 法律经济学 给我的留言:
  “您说得很好!谢谢您!法律经济学主要是一种看待法律的思维方式,其哲学支撑是实效主义法学。理解起来并不难,只需要开放的心态即可。当然要做法律经济学研究相对要难一点。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



1996-3-15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听风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