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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6 22:4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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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1989年5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本系统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信息网络的原则
1.价格信息网络的宗旨:充分发挥价格扛杆作用,促进生产、流通发展,稳定医药市场物价,为医药生产和经营部门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2.价格信息网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迅速传递医药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反映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对医药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价格信息网络的建立,主要选择大、中型医药生产企业和大中城市集散地的批发企业并兼顾县级重点企业。
二、信息点的具体任务
1.调查了解报告本地区对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
2.收集、整理、交流、报告本地区医药市场行情,医药商品产销,供求及经营的变化状况。对影响价格诸因素做重点调查、分析。
3.收集、整理、交流、报告医药商品价格动态信息: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医药商品价格调整变化情况,本地区政府和物价部门对医药商品采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主要医药商品厂、批、零价格变化情况;医药主要原料药市场成交价格和化工原料市场成交价格情况,其它影响医药价格变化因素的情况。
4.开展专题性的调查、分析、预测工作。结合一定时期医药生产、流通发展变化情况,对重点医药商品的产、供、销及价格,生产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等变动趋势进行专题调查、分析、研究、预测,提出有价值的分析、预测信息。
5.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品种、规格和统一的格式定期报送价格动态报表(包括医药原料药、制剂、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见附表(略)。
6.结合医药物价工作实践,对现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交流、上报,本地区、本单位的物价工作经验资料。
8.交流国际市场医药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三、信息的传递形式
以纵向和横向的联系、交流相结合,开展物价信息交流。
1.可以专题调查报告,价格动态信息专刊,价格简讯,或以地区间价格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所有的材料均主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同时,抄报当地医药管理局和毗邻地区物价联系点,以互通信息。
2.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提供的医药价格信息汇总,整理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综合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信息反馈,以促进地区间的信息传递,交流医药价格管理经验。
四、对信息点的要求
1.传递信息要及时,准确,注意适用性。
2.每个联系点每季度至少要有一篇情况反映。工业价格信息联系点每半年报送一次主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
3.全国性的物价联系点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具体实施办法待定)
五、确定信息联系人员
各联系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此事列入议事日程,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和价格管理,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同志作为价格信息点联系人。
各单位联系人,应积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与生产、经营、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物价信息,当好领导参谋。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3号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11月6日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6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后,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按照以上规定,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如果所排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另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9月16日《关于辽宁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8]109号),前述《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

因此,在辽宁省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不得重复征收排污费。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安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外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本市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及本市城乡居民创业项目。

第三条 用地优惠
(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以及是否进入产业园区等因素划分项目类别,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征地拆迁补偿-税费-上缴省级部分,下同)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一)。

表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
5千万元 5千万元以上 1万平方米至
2万平方米 2万平方米以上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70% 10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50% 8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80% 10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80% 100%



(二)投资旅游业、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分别见表二、表三)。

表二:投资旅游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1亿元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以上
旅游业项目 30% 50% 70%


表三:投资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至5亿元 5亿元以上
商贸物流业项目 30% 50% 70%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四)。我市现有企业在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对照相应的项目类别奖励比例,第三至五年每年增加10%的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占其贷款总额50%以上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表四:投资工业项目以税计奖扶持标准表
项目类别 纳税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60% 60% 6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50% 50% 5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100% 100% 70% 70% 7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100% 100% 100% 100% 100%
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工业项目 +10% +10% +10%


(三)对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连续补助三年(见表五)。

表五: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租金补贴标准表
项目类别 年度租金补贴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租用普通标准化厂房工业生产性项目 60% 40% 20%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80% 60% 40%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房地产类除外)的过程中,所涉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是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2年内,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减半。
(二)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需上交省级以上的收费,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补贴给企业。

第六条 重大项目优惠
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
(一)兑现优惠政策产生的财政支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负担,县(区)财政先行兑付,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渠道拨付县(区)财政。
(二)市及各县(区)成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招商工作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督查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工信委(经贸局)组成。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由投资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县(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三)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负责督查落实优惠办法的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