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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时间:2024-05-20 01:5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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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民航局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细则

1988年11月12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数据、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建设实际反映和记录,做得好坏,不仅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而且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都有重要的影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又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对于促进技术和生产经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档案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定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修建部门、档案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本机场、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档案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从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现场指挥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含工程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民航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
第八条 机场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工程项目范围
(一)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二)场道工程
(三)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四)无线电通讯工程
(五)空中交通管制工程
(六)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络、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工程
(七)助航灯光工程
(八)气象设施工程
(九)旅客航站楼工程
(十)航站区总体
(十一)指挥调度楼工程
(十二)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十三)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十四)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十五)机务维修区工程
(十六)场务设施、消防、人防工程
(十七)供油工程
(十八)供电工程
(十九)采暖通风工程
(二十)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二十一)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二十二)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二十三)生活区工程
(二十四)其他工程
二、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内容和深度
(一)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等依据性文件
(二)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施工管理文件
(五)施工技术文件材料
(六)各种竣工图纸材料
第一类 机场建设规划及总图
1.工程说明书
2.机场位置图1/200,000
3.机场总体布置图1/20,000
4.机场总平面图1/5000
5.机场空域图1/50000--1/200,000
6.机场净空平面及剖面图(包括净空障碍物位置)1/50000
7.机场管网综合布置图1/5000或其它比例
8.征地图1/2000
第二类 场道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飞行区场道工程平面图1/2000
3.跑道纵横断面图(横向1/2000、竖向1/50或1/100)
4.道面结构图、道面接缝图
5.机场排水系统平面图1/500
6.主要排水构筑结构剖面图
7.飞行区竖向平面图1/2000
第三类 无线电导航降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导航台站的总平面图或区域位置图1/1000、1/500(局部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图布置图1/500、1/2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四类 无线电通讯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区域位置图1/5000、1/2000
3.机线配合系统图
4.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第五类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各台站总体布置图1/2000—1/5000
3.设备安装原理图
4.室外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0—1/50
5.技术房屋平面布置图1/100—1/50
6.电缆表
7.设备一览表
第六类 自动电话站、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和中继线路
1.工程说明书
2.电话站平面图1/100-1/50
3.各技术房间的设备平面布置图1/100,1/50
4.中继方式图和中继组合图
5.供电系统图
6.场内通讯线路、控制网路、遥控线路、电缆示意图
7.中继线示意图和中继线路由图
8.载波机房室内平面布置图1/100,1/50
第七类 助航灯光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助航灯光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3.助航灯光变电站、备用发电站图,定位图1/2000,平面布置图1/100—1/50
4.助航灯光工程电气系统图
5.设备订货清单(含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6.各种灯具安装方式示意图1/20—1/50
7.电缆表
第八类 气象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书
2.气象设施总平面位置图1/5000
3.气象站设计图
4.气象站工艺布置图1/200,1/100,1/50
5.气象站土建平立剖面图
6.气象观测场平面图1/100,1/50
7.气象设备一览表
第九类 旅客航站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建筑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透视图
4.给排水平面图1/200,1/100
5.采暖、送排风平面图1/200,1/100
6.动力照明平面图1/200,1/100
7.有线广播系统平面图1/200,1/100
8.有线通讯平面图1/200,1/100
9.闭路电视系统平面图1/200,1/100
10.航站楼内主要设备一览表
11.航站楼功能流程图
12.飞行动态显示、消防、自动化设备、引导系统、安检设备、行李输送设备
第十类 航站区总体
1.工程说明
2.航站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航站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停机位置图1/2000
第十一类 指挥调度楼工程
1.工程说明
2.指挥调度楼工艺布置图
3.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1/200,1/100
4.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第十二类 旅客过夜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4.电力照明工程平面图1/200,1/100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1/200,1/100
6.透视图
第十三类 售票处、货运站工程
售票处工程:
1.工程说明
2.平、立、剖面图
3.采暖、送排风工程平面图
4.电力照旅工程平面图
5.给排水工程平面图
6.透视图
货运站工程:
1.工程说明
2.总体布置图1/2000,1/1000
3.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四类 行政办公用房工程
1.工程说明
2.工作区总平面图1/2000,1/1000
3.工作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的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十五类 机务维修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机务维修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机务维修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机库、维修厂车间、外场机务工作间的平、立、剖面图和工艺流程图1/200,1/100
第十六类 场务设施、消防、急救、人防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务设施区(包括场务机械、设备仓库)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清防站总平面图1/5000,1/1000,1/500
4.消防站平、立、剖面图1/100,1/50
5.人防工程总平面布置图1/5000,1/2000
6.人防工程各单项平、剖面图1/200,1/100,1/50
第十七类 供油工程
1.工程说明
2.供油系统总平面图1/5000
3.主要工程项目布置图:
A.铁路专用线图1/5000
B.铁路装卸区或水路装卸区图1/500
C.贮油库平面图1/500
D.中转库平面图1/500
E.使用油库平面图1/500
F.站坪加油区平面图1/500
G.地面加油站区平面图1/200
H.输油管线平面图1/500
4.工艺流程图(输油、给排水、供电、污水处理等)
5.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等)中工艺安装图、平面图、剖面图
6.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特殊结构形式的油罐输油管线等)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主要建(构)筑物(油泵房、消防泵房等)电气配置图1/200,1/100
8.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图
9.主要设备清单
第十八类 供电工程
场外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外高压线路平面布置图1/5000
3.总降压站室外布置图
4.总降压站供电系统图
5.总降压站平、剖面图
6.二次线路图
第十八类 场内供电工程:
1.工程说明
2.1/5000场内10(6)KV线路平面布置图
3.全场高低压供电系统图
4.变配电站
(1)工艺布置图、剖面图1/100,1/50
(2)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0,1/50
5.二次接线图
6.复杂的工业、民用项目的照明平面图
7.特殊要求的技术房屋或工艺的电力平面图和特殊传动及控制原理图
第十九类
1.工程说明
2.采暖锅炉房工艺布置图1/200,1/100
3.采暖锅炉房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4.空调冷冻及净化装置平面图1/200,1/100
5.空调冷冻站土建平、立、剖面图1/200,1/100
6.空调、冷冻系统及自控原理图
第二十类 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
1.工程说明
2.水源区总平面图1/1000,1/5000
3.给水建(构)筑物平、剖面图
4.给水总平面布置图1/5000
5.主要建筑物给水平面图1/200,1/50
6.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总平面图1/5000
7.排水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
8.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平、剖面图1/200,1/100,1/50
9.主要建筑物排水平面图1/200,1/100,1/50
第二十一类 特殊建(构)筑物工程
1.工程说明
2.立体停车楼平、立、剖面图1/200,1/100
3.立体停车楼总体位置图1/1000,1/500
4.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100,1/200
5.出租汽车站、公共汽车站总平面图1/1000,1/500
6.航空食品厂平、立、剖面图1/200,1/100
7.航空食品厂总平面图1/1000,1/500
8.液化石油站主要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9.液化石油站总平面布置图1/1000,1/500
10.立交桥构造图
11.立交范围内的管线综合图
12.立交排水有关图
第十二二类 道路、铁路专用线、环保、围界等设施工程
1.工程说明
2.场内道路总平面布置图1/5000
3.场外道路布置图1/5000,1/2000
4.铁路专用线路平面、纵断面图、横断面图
5.环境保护规划图
6.机场绿化布置图1/2000
7.机场围界布置图、结构图1/5000,1/100
第二十三类 生活区工程
1.工程说明
2.住宅区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
3.住宅区室外管线综合布置图1/2000,1/1000
4.各单项建(构)筑物平、立、剖面图1/200,1/100
第二十四类 竣工文件材料〔即:民航局发(1988)222号文第七项内容〕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国家及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备和质量评定要求;
4.竣工项目一览表;
5.竣工图及说明;
6.主要设备清单(含名称、规格、数量);
7.主要变更项目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8.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
9.预验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
10.试飞、联动试运转情况报告;
11.从国外引进设备或新技术的资料、设计文件及订货合同;
12.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13.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质量和格式要求
1.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印发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具体规定。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编制绞工图的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对此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制裁扣责任单位的部分经费,以作为补制竣工档案的费用。
2.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退色的绘图墨水进行;重要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一般文件材料必须使用墨汁、碳素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一般圆珠笔和铅笔等。
3.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施工阶段编制好竣工图,施工单位做出的竣工图和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组成的案卷(册)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人签字并盖章。
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后加盖“竣工图”标志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底图。
绘制竣工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意保证质量、反差明显,以适应档案管理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映到竣工图上,如在图反映确有困难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洽商记录的编号,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4.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新建、扩建、改建机场或综合大工程应按工程代号和单位工程分类。分别组卷排列,一般性工程如文件材料不多时可以不分卷。
5.案卷封面具有案卷题名(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档案号(图1)。
案卷尺寸规格,一般文字材料和固样材料采用硬壳纸卷盒,卷盒要用2.7mm(36#)以上的黄板纸表漆布或漆纸,卷盒规格尺寸有三种:315×220×20,315×220×40,315×220×60(图2);卷夹规格尺寸为:315×229×20(图3),卷夹要用350克以上牛皮纸制作,卷皮制成材料应坚固耐用。不得采用塑料制品。卷内目录规格为:297、260、210、184(图4)。备考表规格为:297、260、210、184(图5)。
6、图纸的折叠方式为“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订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用棉线装订。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包括档案部门)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要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
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先提供一套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技术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其它部分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归档份数。建设单位并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等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中小工程一般两套;新建、扩建、改建机场工程或其他重要、大型工程,应编制竣工档案四套,即民航所在机场建设(使用)单位一套,民航地区管理局一套,民航局档案处一套(见民航局档案处接收范围规定),地方单位归档问题,国家和民航投资的,送城建档案馆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机场方位图、净空图,总平面图,与城市连接的地上,地下管道、线路干线图,当地政府投资的,除交民航所需套数外,由当地政府的档案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而对以前竣工的项目,不再向地方城建档案馆补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份数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时需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接收单位一份,移交单位留一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具体规定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航局办公室、修建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帐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帐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全国防盲计划大纲
卫生部


防盲工作是卫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防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致盲率已明显降低。目前,我国致盲病因正在改变,盲目及低视力重要原因是:白内障、角膜病、沙眼、青光眼、眼外伤、职业或遗传性眼病。全国盲率约为0.35—0.4%,
全国约有400万左右盲人,白内障盲人约有100万人,人口的增长及老龄也将成为影响盲率的重要因素。若不积极开展防盲治盲工作,盲人总数还将迅速增加。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订规划措施,迅速全面的开展防盲工作。
一、防盲工作的指导方针
防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医院为中心,开展横向联合,支援基层,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地开展群防群治工作,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使眼保健和防盲水平不断提高,降低致盲率,使可以医治的盲人重见光明。
二、防盲工作的主要任务
1.积极防治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和沙眼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眼病,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开展白内障的治疗工作。
2.防盲工作重点面向基层,加强初级眼保健组织的建设。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以眼科防盲手册为教材,培训初级眼科医务人员,宣传普及初级眼卫生保健知识,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地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达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
3.加速防盲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加强防盲应用技术和必要的基础研究,重点解决好防盲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把白内障发病机制的研究放在首位,并把国内研究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结合起来,加强科技人员培养,不断提
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防盲奋斗目标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争取“七五期间至少有1个以上的市、县把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城乡三级医疗卫生防治网,并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建立防盲先进县。
2.在全国普遍开展初级眼卫生保健工作,到本世纪末使全国70%的白内障盲人得到治疗,基本控制本地区主要致盲的眼病,将我国致盲率降到0.3%以下,力争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眼卫生保健的目标。
四、防治措施
1.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防盲工作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对防盲工作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合理安排防盲经费,共同促进防盲事业的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防盲工作的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盲工作纳入卫生
事业发展规划中。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防盲指导组织,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开展有效的业务指导,同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2.大力开展防盲的群防群治工作。要继续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逐步掌握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各地要充分利用三级医疗预防网开展眼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市要建立眼病防治中心,使其成为防盲工作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心,有计划地举
办各类学习班,培训人员,组织力量,以防治白内障手术为重点,降低致盲率。
3.各地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防盲重要性和防治知识,使全社会重视防盲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经验交流,建立健全登记报告,调查监测系统,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防盲工作要有计划地发展,计划每5年1期,分阶段进行,在相继5年计划中提出不同目标,逐步提高质量,扩大范围。计划包括:眼初级卫生保健计划、防盲人力、物力、资源开发,防盲各级机构和组织措施的建设,在5年计划结束时进行评价,使防盲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4.各地要认真检查评比,树立典型,注意及时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支持和鼓励建设防盲先进县,对开展防盲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98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