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6-16 15:5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3日公布起施行)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19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0年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一般都严格执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办案时限,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但也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
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以后,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在1981年1月至1983年内办理的需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侦查中,有的案件不能在两个月法定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对被告人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办结的,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可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半个月。延长半个月后仍不能办结的,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少数案情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适当延长期限。



1981年9月19日

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70号



关于开展第三个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经过两年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公路建设行业的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质量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第一年打基础、见成效,第二年抓巩固、上台阶,第三年再提高、上水平的总体要求,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今年的质量年活动,要继续贯彻《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交公路发[1999]79号),认真总结前两年质量年活动经验,巩固质量年活动成果,结合本地区公路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第三个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在“再提高、上水平”上下功夫。

  二、活动目标: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的违法行为;提高市场开放度,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强化执法监督,使质量管理上水平;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认真消灭主要质量通病,使建设质量上水平。

  三、参加范围:2001年列入公路建设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参加活动的对象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四、工作重点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投标、评标和定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重点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工程招投标中扰乱市场秩序的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在限定期限内,取消其在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资格。

  2、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实行资格审查,对各从业单位实行资信登记,加强动态管理,发展和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3、严格执行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能,完善管理法规,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在抓好国道主干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省道、县乡公路建设的管理力度。重点查处建设过程中的指定分包、指定采购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今年要重点消灭高填方路基下沉、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水泥路面断板开裂、桥头和桥梁伸缩缝跳车等主要质量通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要提高项目优良品率,竣工的国道主干线项目优良率要达到95%,其他项目要达到85%,使公路建设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5、加强公路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要按照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推行双合同制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达到不出现重大违规违纪案件、一般案件明显减少的目标。

  6、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各阶段工作安排

  1、200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路建设质量年”实施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交通部对质量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和本单位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具体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组织好公路建设质量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交通部将组织对国道主干线项目进行检查,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对具备条件的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2、2001年5月为“质量年活动宣传月”。各地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质量年活动经验和取得的成效,树立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为质量年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3、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质量年活动总结评比阶段。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2年1月底前,将本省三年来开展质量年活动的总结材料和表彰情况报部公路司。部计划于2002年一季度召开质量年活动总结大会,总结交流质量年活动的经验,表彰在质量年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质量管理优秀项目。

  今年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公路建设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质量管理的责任也更加重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强化管理,真抓实干,再接再厉,推动公路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