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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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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容局等部门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办法
  市市容局 市规划局 市工商局 市国资办
   (二OO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经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市区范围的公路、铁路;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六)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
  第四条 户外广告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配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容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计划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列入出让计划的,应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
  未列入户外广告位出让计划的,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利用户外广告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宜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方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应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产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条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均可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竞争,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出让公告;
  (二)公布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公开出让;
  (五)发布出让结果。
  第十二条 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鉴证书与市市容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招标、拍卖及挂牌的佣金和管理费用由市市容局据实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有产权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收入,除去出让成本外,50%给付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发布自有产品或服务信息的,除去出让成本外,70%给付产权所有人。
  
  第十五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当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已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出租。出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收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市市容局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户外广告经营者经济补偿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因户外广告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为2至5年。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可无偿收回该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户外广告的发布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求逾期交房违约金案评析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恩富

前言: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作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的房屋。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拟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买方拒收房屋,则双方之间就会产生买方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纠纷。

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5年9月1日。交房标准是: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卖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买方日支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06年7月1日,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入住通知,将于7月15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应在7月1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因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不满意,并且开发商未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明,也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故购房者拒收房屋,并以开发商延期交房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算,计算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经查,开发商于2006年10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上记载的案涉房屋的验收合格时间是2006年9月9日。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验工验收备案证记载的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06年9月9日。对于起诉时已领取钥匙的购房人,其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到2006年9月9日。对于诉讼时仍未领取钥匙的住户,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同样认定,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且案涉房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发出的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开发商主张的其自行进行验收合格的时间不成立。房屋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应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人再拒收房屋,开发商才不承担通知交房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若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则不能因该通知而免除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开发商(卖方)所出售的商品房到底什么时候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证据是什么。

依据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即上诉人)应当在2005年9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即被上诉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发商证明自己所出售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交付条件的唯一合法证据,就是看其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司、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中规定上述国家标准中的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国家标准的6.0.7条规定及标准中的说明原文如下: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说明:6.0.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4、《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 2001年8月30日)及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02]147号 2002年9月29日)
依据上述两个地方性文件的规定:
大连市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的验收合格证件,否则不得自行组织验收。自行组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大连市建设工程质理监督站进行备案管理。

综合上述规定,开发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其所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的法定标志和证据。开发商所出售房屋验收合格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时间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记载为准。

二、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开发商在未取得法定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对购房人是否有约束力?

如上所述,因开发商在发出入住通知书时,其所出售的房屋并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该入住通知对购房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依据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出售的房屋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即2006年9月9日之后,有义务通知购房人接收房屋。事实上,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没有向购房人再发出入住通知书,故此,购房人有权主张违约金计算至所购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再次发出入住通知之日止,或在开发商未再次发出入住通知的情况下至购房人实际领取钥匙之日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省政府与17市政府、103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设区的市政府和103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设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政府,103户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市政府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里确定的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附件:1.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计分办法
     2.考核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