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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7:4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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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

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金阳新区征地、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金阳新区的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阳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金阳新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金阳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政策



第四条 金阳新区的征地由市政府统一依法办理,具体由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推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村级集体留成部分主要用于发展村级经济,安置被征地农民,提高被征地村的农民生活水平,也可以连同其余集体资产组建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八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划地迁建。在新区规划中应当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市人民政府142号令)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在新区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一)原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原房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且有合法手续的部分,由拆迁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原房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市场价补款。实行按房屋成本价补款的,原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须不超过24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房屋成本价进行补偿。

(三)原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2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0平方米,其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不补款;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成本价补款;超过4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补款。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十条 实行划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土建造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迁建房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每户迁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作非住宅使用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金阳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装修、新建、翻建、扩建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对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砖混结构80元/m2;砖木结构50元/m2;其他结构20元/m2。

第十三条 新区规划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经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地总量8%的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按被征地总量的8%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仍有困难的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跨村异地安排或者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金阳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金阳新区17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具体留用地块,由金阳新区规划建设部门确定;17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以外至10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具体留用地块,由市规划局、金阳新区规划建设部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所涉及到的行政区的规划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未经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批准不得转让。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金阳新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四)行政划拨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经所在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出让金额返还村民委员会,用于被征地村农民养老保障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投入和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经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人员。

第十九条 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规定参加农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待遇标准为:1档200元;2档180元;3挡160元。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终止养老保障手续。其尚未领取或领取后剩余的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发给参保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缴费规定和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3档。享受的待遇标准和对应的缴费标准在参保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二)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各档次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参保人员一般以建制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原则上一次缴清,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次缴费,但必须在达到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之前缴清。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按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储蓄率)之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金阳新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承担60%,村民委员会补助10%,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共同补助30%。财政资金来源为土地出让金收益,村民委员会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三)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待遇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建立相应的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作为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储备和补充。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列为土地出让成本,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代收取;自2006年起,金阳新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各自安排财政收入的2%的资金。上述资金要及时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该财政专户设立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障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金阳新区管委会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与其它社会保障的衔接

(一)村民委员会可以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民委员会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二)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后自谋职业的,可按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三)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本规定规定的享受待遇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终止该养老保障关系。

(四)村民委员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已按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障的成员实施补充养老保障,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五)参保人员中未办理“农转非”的,仍然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就业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农业部门,金阳新区管委会,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野鸭乡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年龄在16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提供1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并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培训方式:短期培训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市农业局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给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非农技能培训,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同市农办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到市级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培训,经费按市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积极支持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金阳新区被征地农民的企业实行奖励,每吸纳1名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含l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由金阳新区管委会按每人劳动合同签订1年、2年、3年以上三个时限分别一次性奖励300、4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劳动力市场以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求职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兴办企业并吸纳当地农民就业5人及以上的,可由金阳新区管委会按规定予以小额贷款贴息。

第三十条 区内新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被征地农民达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执行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子女教育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就近入学,免收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两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就读职高、技校、中专的,入学后凭录取通知书、入学交费单据、户口本等相关凭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统招考入大专、本科院校的,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入学交费单据、户口本等相关凭证,按大专、本科学历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经成人高考、自考等形式获大专、本科学历的,凭毕业证书(经审查学籍档案无误)、户口本等相关凭证,按大专、本科学历一次性分别奖励800元、16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补助和奖励,由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持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金阳新区财政局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名单核拨所需经费,各承担50%,并按最高学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章 村改居政策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数量达到现有可转为建设用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村,应按规定撤销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并将原村支部委员会变更为相应的社区党组织;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原村民委员会和村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撤销,原有工作人员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

撤村建居的,原村民委员会应为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不少于5万元的开办经费,市财政对每个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提供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三十八条 妥善处理集体土地资产。村级集体资产仍属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有条件的村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三十九条 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条 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从撤村建居和“农转非”之日起,“农转非”人员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从“农转非”之日起,在5年内严格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女孩,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家庭,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调整市政设施建设体制。撤村建居后,原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环卫、绿化以及供水、供气等,划归金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等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金阳新区试点实施。


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5-0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指导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拟定了《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根据《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请按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附项目汇总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表格为Excel文件)一式各两份于9月20日前按下述邮寄地址分别报送至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邮编100820,e-mail:huanzichu@sina.com,联系人:向弟海,联系电话: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邮编100035,e-mail:pwfxm@sepa.gov.cn,联系人:王圻,联系电话:010-66556128。

    附: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提高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南。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导各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支持范围

  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支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重点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2)申报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各类环境保护规划(需报送规划及其批复文件作为附件),并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

  b、项目应有明确的环境目标,工程建设内容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能通过项目的建设改善本区域内的重要河流或区域的环境质量。

  c、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开工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除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外,其余资金来源已基本落实。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

  (3)优先支持有利于解决省界或跨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项目要求。

  (5)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可申报3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单列市最多可申报2个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和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期限为2004年6月22日至2005年6月21日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表(见附表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分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及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后取得的预期效益(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附件包括:本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的确认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基本落实的证明函;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于该项目的证明、贴息计息期内银行利息清单以及有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的利息清单汇总表;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等。

  (二)地级以上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达标建设项目。

  (2)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使环保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环发[2002]118号)规定的要求(不包括监测业务经费和监测业务用房)。

  (3)选择的地级城市或地区应具备基础条件好、监测辐射面广、对区域或流域环境监测具有重要突出作用。

  (4)优先支持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6)每省(区、市)最多可选择4个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重点城市基本概况;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基本情况;目前环境监测能力现状(如现有仪器设备数量、型号等);现有环境监测水平与国家规定建设标准之间的差距;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分年度详细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需提供设备具体名称、型号、单价等);中央环保资金投入所取得的预期效果等。

  附件包括:重点城市环保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1、项目要求

  (1)重点支持以下6个行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a、造纸及纸制品业(制浆造纸行业):碱法/硫酸盐法制浆黑液碱回收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以纸机白水净化封闭循环为主要内容的造纸节水清洁生产技术(工艺)。

  b、电力供应业:火电厂自主知识产权脱硫技术(工艺);火电厂脱硝技术(工艺)。

  c、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硫酸生产酸洗净化改造和尾气治理技术(工艺);磷肥废水治理及循环利用技术(工艺);农药行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硝酸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技术(工艺);尿素造粒粉尘减排技术(工艺);磷酸含氟废气治理技术(工艺)。

  d、金属冶炼及压延:连铸二次冷却水循环使用技术(工艺);焦炉煤气脱硫与酚氰废水治理相结合的污染治理技术(工艺);烧结粉尘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炼焦炉烟尘净化技术(工艺);焦炉煤气H.P.F法脱硫净化技术(工艺);炼铁高炉煤气除尘技术(工艺);炼钢转炉烟气除尘技术(工艺);冶炼烟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技术(工艺);电解铝含氟废气控制技术(工艺)。

  e、医药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高浓度含硫抗生素废水治理技术(工艺);含氰废水治理技术(工艺)。

  f、纺织工业(纺织印染行业):以减少生产过程中COD产生和排放为主要目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印染废水治理技术(工艺);麻脱胶废水治理技术(工艺);以逆流漂洗、重复用水(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溴化锂冷却等为主要内容的纺织工业节水技术(工艺)。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不支持以下项目:

  a、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及产品的项目。

  b、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c、2004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

  d、超出上述6个行业和技术(工艺)范围的项目。

  (4)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5)每省(区、市)最多可申报3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

  无偿拨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详细经费预算;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意义等。

  附件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法人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经中介机构审计合格的2004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等。

  对属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并将项目申报材料务必于规定的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及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附表2);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认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附表1:2005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1.xls

  附表2:2005年重点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2.xls

  附表3:2005年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申报表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644.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为防止疾病在转运过程中传播,保证转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2、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3、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转运要求

1、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

2、医务人员、司机戴12层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

3、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4、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5、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有关工作流程

1、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2、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 →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