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宜府令第1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一○年四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
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并将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目录见附件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一)宜昌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宜昌市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宜昌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五)宜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六)宜昌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宜昌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九)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十)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十一)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十二)宜昌市磷矿资源和产品运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员未位淘汰制的通知(宜府发〔2001〕31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1〕36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2〕39号);
(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开发区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3〕3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1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17号)。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
一、继续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目录(101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四)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五)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六)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七)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八)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一)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二)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三)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十四)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十五)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六)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十九)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二十)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十一)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十二)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十三)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十四)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二十五)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二十七)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二十八)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二十九)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十一)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三十二)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三十三)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三十四)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三十五)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三十六)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十七)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十八)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十九)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四十)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十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十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十三)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十四)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十六)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十七)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五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五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五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五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五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五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五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五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五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五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六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六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六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六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七十)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七十一)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七十二)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七十三)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七十四)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七十五)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七十六)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十七)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七十八)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七十九)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八十)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八十二)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八十三)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八十四)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八十五)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八十六)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十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八十八)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八十九)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九十)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九十一)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九十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九十三)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九十四)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九十五)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九十六)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九十七)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九十八)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九十九)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一百)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二、继续施行的宜府发文件目录(106件)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2001〕62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二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转移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3号),废止有关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国家、省级审批事项的初审或审核的部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三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4〕22号);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四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五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七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七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八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八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八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八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九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零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主题词:法制文件决定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五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按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及时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入账时间告知市财政局。竞买人将保证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将成交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收入,其余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土地交易中心集中退付。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合同签定后,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对缴入非税收入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款项分宗地核算。应上缴省级收入按省规定办理,应退付的按规定审批程序退付。属本级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3%(省规定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后余额的10%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区财政。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原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收购)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后的交地情况,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交易中心。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内容属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整理出让发生的支出,由土地交易中心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合土地出让情况,分宗地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拨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十七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平均净收益的15%计提。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城市基础设施已由市城投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其还本付息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一并纳入城市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不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荆州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