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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抓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1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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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抓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抓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垦发[200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垦区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截至2月20日,受灾垦区达19个,受灾农场495个,涉及人口199万人,受灾作物面积489万亩,倒塌房屋棚舍16741间,死亡牲畜87.91万头(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77亿元。灾害发生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垦区广大干部职工全力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之中,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目前正是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努力实现全年农垦经济发展目标,现就做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灾情严重的垦区,要尽快成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把低温雨雪冻害给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估计足、分析透,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生产发展的方案,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要及时向各有关方面报告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情况,加强灾区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做好产销衔接。要深入基层,组织发动农垦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促进灾区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

  二、抓紧修复基础设施

  修复和重建受损的基础设施,要明确目标、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核实和细化、量化受损情况,确定恢复和重建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努力争取支持,重点做好农业生产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发挥修复设施对工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三、强化灾后技术指导

  农垦受灾涉及的范围广、产业多、品种杂,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近日,我部已就这些产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垦技术推广体系、科研教学单位、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按照各产业恢复生产的工作方案,加大技术服务力度。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和基层干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现场示范和咨询服务,举办不同层次的灾后恢复生产技术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帮助受灾职工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实际困难。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针对各垦区种养业实际情况,确定主推技术,进行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小麦、油菜、蔬菜、果树等恢复生产工作,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要切实加强灾后疫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及早制定防控预案。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农垦的各种优势,积极帮助周边农民恢复生产。

  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主动反映垦区受灾损失情况,汇报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计划,力争将农垦纳入当地抗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之中,为受灾农场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凡是我部下达的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都将农垦包括在内。请各级农垦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支持。

  五、切实做好春耕备耕工作

  春耕备耕工作即将从南向北陆续展开。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提早动手,落实各项生产措施。坚决遏制耕地撂荒现象,努力提高复种指数,引导职工种足种好春播粮食、油料等作物,同时针对市场需求,扩大蔬菜等小春作物的种植,多途径增加农业生产收益、增加市场供给。受灾垦区要着力做好保苗补种、保温防冻、清沟沥水、补施追肥等工作,搞好应急种子、种苗、肥料、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调剂调运,努力减少损失。全面加强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防范各种气候灾害,抓好病虫害防治。强化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积极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作业,加快春耕春播进度,提高春耕春播质量。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北京市政办


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市政办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经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修理、维护和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营业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
(二)有相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或技师)、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的质量检验人员。
具体技术条件和标准,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制定。
第四条 开办汽车维修业,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同时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须持本人或合伙负责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申请技术审查。审
查合格后,发给技术合格证。
(二)开办单位或个人持技术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交通、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照章纳税。
汽车维修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按营业额的5‰征收,专用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经营汽车维修业的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
第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二)改装或改变原车设计、性能,须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禁止用维修配件拼(攒)汽车,禁止承修报废车辆。
(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凭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
(四)维修车辆出厂前,须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签章。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必须实行保修期制度。
(五)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修理作业或停放车辆。
(六)严格执行本市统一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使用统一印制的“汽车修理专用结算凭证”。材料费、工时费不得混列结算。
(七)变动经营范围或维修项目,须先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申请,经技术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按规定向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报送经营统计报表。
第七条 因汽车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会同标准计量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努力提高维修质量,检举违章行为等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无照经营或擅自超越营业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质量低劣的,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无改进的,吊销技术合格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维修质量低劣造成行车安全事故的,由承修者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收费、结算的,由物价管理机关按乱收费、乱涨价论处。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车辆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利用维修配件拼(攒)汽车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发牌照,并严肃查处;出售拼(攒)汽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管理机关的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受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行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职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本细则的实施。远郊各县(区)应指定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
关的指导。
市公安交通、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等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987年3月1日
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
——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1]
General regulations of analysis in case-teaching of law revision
beforehand for judge's analysis

范剑虹(FAN Jian-hong)
(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 999078)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both law teaching and judge’s work in China.)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Key words: case reading; case analysis; reasoning)

一、导 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 [2]。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国外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 [3]。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案情是变动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以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使得案例不能成为当然的定论的案情。此外,教学案例比较简单,而判例中涉及的案情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案例报告提供的一定是一个综合与难度相结合的案例。
(二)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及判例的区别
1. 鉴定结构顺序
就案例的法律鉴定的顺序而言,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鉴定顺序与判决的顺序往往相反:
判决的思路顺序往往是三步:(1)宣告法律后果;(2)提出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规以及前提条件;(3)论证。其中第2点和第3点往往是第1点(判决)的论证。因此与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不同,在判决中不能适用虚拟式的句子。
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思路往往也包括三步:(1)针对案情提出一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条款。(2)论证。这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需要具备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能力。(3)确定结论。
2. 鉴定要求
但是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在解析的要求上还是有异同的:
除了两者均需要将案例的解析所要求的问题作为主线之外,案例解析在方法与语言上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既不能有废话,也不能表达不到位。通常的格言会说“不要忘记什么,也不要多说什么”(Ja nichts vergessen ? nur nicht zu viel sagen),而案例报告就需要对案例中具体的利益冲突做出详尽的具体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能离题、不能模糊,必须能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并且要做出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和模糊的结论;在案例解析时,仅能使用法典,且不能有页注等,而在撰写案例报告时,可以使用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案例报告的内容往往会隐含几个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遇到的难题,所以即使文献是公开的可以阅读的,然而完整地分析它,并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提交20至30页的案例报告,也绝非易事!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 [4]。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
由于案例鉴定和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都是展现解决问题的思路,理性地引导读者顺着你的法律解析的思路,找到最后的结论,因而仅就这点而言都是相通的。实际上,教学案例的案情是定格的,其思路顺序也是法官与律师在研读案情时的思路顺序,只是在判决时往往先将判决结论先行提出而已,所以在学生时代做出这样的训练,就是一种法官与律师研读案情的思路训练。而在准备成为法官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时的体验,以及撰写判决的格式训练。其中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在大学所学的证据学,也涉及到职业上的体验与专业上的判断力与语言素养。
三、阅读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5]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论述的一般规则中的一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民事法案例的解析。
(一)仔细阅读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第一遍阅读时,需要了解案例中的主要情节与问题;第二遍阅读时,需要从各个当事人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对立的或者不同的观点,明确他们在哪些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哪些不同的要求;第三遍阅读时,需要注意哪些容易被忽视的,但是在法律适用中非常重要的细节。在我们的教学案例中,经常会出一些细节: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例中会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在开车前喝酒,从而在酒精过量的情况下过失的撞人情况,这样驾驶者就会被视为故意,而非过失;又如:“高一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但他已过10岁,按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2条与第11条,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6]。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高一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又如,具体的时间与日期还会与一定的期限与时效有关;此外,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是定格的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不能去想象与推断细节,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这在教学案例的定格中是不容许的;最后,比较会被忽视的细节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是否包含了具有法律含义的事实(这种事实有时不易发现),比如:一种法律观点的提出是否就包含并且显示一种形成权的行使,具体说,是否表明一种意思表示因错误而撤销,是否表明一种法定的抵销,等等。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只要你从符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钻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直观图解
在大学的练习或考试中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中出现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由于时间紧,不可能一遍一遍地去阅读案例,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当事人与各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但是,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地域的案例中,比如交通案例、相邻权属争议案例中,还必须画出具体的草图;对于那些实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与人物比较复杂的案例,就需要用表格式的办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列出,并将相关的地点、事件与人物附上。
(三)客观理解
客观的理解极为重要。在案例的理解与归类时,千万不要马上加上你的想法。比如,因为你处理过相类似的案件,或者阅读过相类似的判例,或者认为你熟悉的理论以及司法解释似乎可以适用,就形成你的思路。但是,实际上,这些与案例中出现的具有法律含义的细节不完全相符合。这样的微小的疏忽就可能埋下问题。而当你以后在一步步地认真解析案例时就突然会发现自己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误判。因而客观地、不加偏见地描述案例,归纳案例极为重要。
(四)细节填补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笔者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践上也常常会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你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做出正确的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有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导致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在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三、解析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7]
(一)处理案例中引出的提问
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对于学生的解析案例很重要,这个就好象起诉者提出的诉求一样。在民商法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么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一解析。
(二)寻找请求权条款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么先要弄清楚:(1)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么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2)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角度上,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按案例中的提问,可以解决第二个问题。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中国大陆等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中国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义务),还有澳门民法典第477条 [8]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条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的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这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么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么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对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可能存在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
(三)请求权条款的解析循序
至于如何处理请求权的循序,我们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这个与前面的阅读案例的草图不一样),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首先考虑的是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效力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法条的优先问题。在此,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