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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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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2002〕5号

(2002年5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教育部于去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对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许多地区已开始在学校实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传播与流行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又专门批示要对青少年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强调这件事很重要,若青少年都有这方面的知识,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即可事半功倍。为落实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国务院批转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对大中学校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中华民族兴衰、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推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的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大中学校,并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逐级制定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保证工作部署到位。
  二、要从今年秋季起,逐步在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见附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学段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时间,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也要注意将学校教育与社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学生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以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信息资料,协助培训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承担部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任务等。
  四、为解决基层学校缺乏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的问题,保证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开展,教育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现有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师资培训教材、教案、科普读物、光盘等进行了审读(看),从中筛选出部分适合学校需要及适合初中、高中、大学学生阅读和观看的教学辅助材料供各地和学校选用(见附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在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方面的能力以及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教育部、卫生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省(市)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况,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情况。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也将于2002年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情况以及2002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作出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确认识艾滋病、性病。

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教学要求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基本概念及其危害。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途径。

掌握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方法和措施。

减少歧视,正确对待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相关途径和机构。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高中以上学段) 

三、教学内容


(一)初中学段


性生理发育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

什么是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和性病(STD)。

艾滋病国内外流行现状、趋势及其对个人、家庭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和不传播的途径。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增强抵御不良行为和侵犯的能力,提高生活技能。
(3)不去无行医执照或无消毒措施的街头诊所、美容所等场所打针、输液、扎耳朵眼、纹身等。
(4)不与他人共用牙刷、牙签、剃须刀及有可能刺破皮肤、黏膜的日常生活用品。

不惧怕、不歧视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机构。

(二)高中学段
  在初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青春期性生理发育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与责任感教育。

艾滋病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重点在对家庭所带来精神打击、经济压力、家庭的破裂;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劳动力损失、生产率的降低、社会发展倒退等)。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区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和"潜伏期"。

与无偿献血有关的知识。

毒品的危害,吸毒与艾滋病。

如何判断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在与异性交往中,自尊、自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2)学会拒绝的技能,避免婚前性行为。
(3)需要输血时,避免输入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

同情、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反对歧视行为。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三)大学学段
  在高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相关的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

深入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国内外流行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临床表现。

无偿献血知识。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与措施:
(1)自尊、自爱、关心他人,有责任感。
(2)树立健康观念,遵守婚姻、家庭的文明道德规范。
(3)拒绝婚前性行为和非婚同居。
(4)避免不必要的注射,避免使用消毒不严格的注射器、口腔器械及手术器械。
(5)了解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性病中的作用,知道安全套的正确使用方法。

关爱、帮助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教学形式与方法(参考)


中学阶段
  与相关学科教育结合,将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渗透到思想品德、生物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中。
  利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同伴教育、校园广播、墙报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

大学学段 
  利用选修课、专题讲座、同伴教育、网络教育、校园广播、报刊专栏、知识竞赛、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辅助材料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多媒体师资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艾滋病离你远吗--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性病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卡通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案汇编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警惕艾滋病VCD
教育部体卫艺司预防艾滋病师资培训基地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声像中心联合制作
飘动的红丝带VCD--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文艺晚会
主办单位:卫生部 中宣部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出版
无偿献血科普片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献血办公室联合制作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6月3日在北京成立,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奖募捐委员会要根据民[1987]捐字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和发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
二、发行有奖募捐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制度;在发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三、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收入必须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要冲抵国家预算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基数。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列入中央和本地区年度计划。
四、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暂免征建筑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有奖募捐的收入要存入银行,银行按对单位活期或定期存款的规定和利率标准给予计息。



1987年7月13日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
1997年8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取得的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鉴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组织鉴定,但第七条规定的内容除外:
(一)企事业单位完成民航总局科技项目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企事业单位立项取得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重要成果;
(三)民航以外单位根据民航使用要求自行研制的新产品。
民航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民航总局不组织鉴定:
(一)获得国家专利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具体主持鉴定。
第九条 对民航科技成果可根据其特点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对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和答辩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国家或民航总局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必要时,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进行综合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 会议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函审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函审组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一致意见通过。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建立民航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
(二)对某一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能够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从民航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或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挑选。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可有不超过人数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和聘请鉴定专家。
民航科技成果的基层完成单位、课题组顾问、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民航科技成果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评价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工作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对参加鉴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民航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鉴定申请。为便利工作,经第一完成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第二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鉴定申请,但不得重复提出鉴定申请。
就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提出一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试用期;
(三)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名次排列等方面无异议;
(四)在知识产权方面无争议;
(五)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备;
(六)有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民航总局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研制工作报告;
(二)技术报告;
(三)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四)相应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主要包括:设计与工艺图表;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测试报告;涉及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科技成果,由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附件一填写《民航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建议的鉴定日期六十天前报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并附全套技术资料。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
对特别重大的民航科技成果,经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鉴定认可后,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收到技术资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测试组负责科技成果技术性能的测试,并提出测试报告;资料审查组负责科技成果资料的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主要从下列几个方面对民航科技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一)是否达到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创新点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中没有写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的,应当重新鉴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 受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并获通过的民航科技成果,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附件二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一式五份)后,《鉴定证书》生效。
第二十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由申请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民航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民航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