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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时间:2024-05-19 00:5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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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4〕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以下简称《职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职责》中强调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其中,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主要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依法应承担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明确市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责,建立起纵横交织、严密有序的安全监管(管理)网络。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意识,抓紧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管(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逐级落实到基层。

  六、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编办要根据机构、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2〕 27号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现就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及申请新证的工作

凡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前申领或换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有临时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须在2002年5月底前,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便函,到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免费换领由国家局颁发的新证。逾期不换证的,视同自动放弃。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好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做好换证工作。

对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换证或需要新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按程序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和国家局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局将依据新的管理规定审批、发证。

二、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局决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今年6月和11月,国家局将组织两次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顿,严禁那些无证生产企业(以国家局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对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国家局开展专项检查前,组织力量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做好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复审工作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监督,规范检验机构的操作程序,国家局已下发了《关于对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进行复审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2〕15号),决定于2002年9月份以前,组织完成对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换证工作。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检验机构的复审准备及相关工作。届时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性能检验机构条件》进行现场打分考核、审查评定。

四、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变动较大,原来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人员调整也比较大,造成部分在岗人员不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法规、制度及相关技术知识、要求,不利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国家局将配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颁布,分别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逐步建立正常的人员培训制度。

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请与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联系。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人:王广湖、袁俊霞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话:(010)64221864

传真:(010)64463180

电子邮箱:zhuangbeichu @chinasafety.gov.cn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0年4月1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拟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国务院工作报告,审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等;开会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