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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关于表彰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21:1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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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关于表彰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


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关于表彰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国际发〔2003〕318号

各有关省、区、市卫生厅局,有关驻外使(领)馆并医疗队:
1963年,我国向阿尔及利亚派出了第一支援外医疗队。40年来,近18万名中国医务人员先后赴亚、非、拉、欧、大洋洲6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医疗服务工作,诊治病人24亿人次。医疗队员在气候炎热、缺水少电、疾病流行、药械缺乏、交通和通讯不便、甚至政局动荡的艰苦环境中,时刻牢记祖国和人民的重托,以帮助发展受援国卫生事业为己任,发扬救死扶伤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所在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配合我国的整体外交、增进我国同受援国的友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地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承担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把这项工作始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完成,在人员选审、培训、派遣、国内外管理、药械供应、解决队员的后顾之忧等方面作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派出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医疗队。
实践证明,向发展中国家派遣援外医疗队是一种花钱少、收效快、影响大的对外援助方式。为继续做好援外医疗队的派遣工作,宣传、弘扬援外医疗队员的国际人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扩大援外医疗队的影响,经卫生部、外交部、商务部共同评定,决定表彰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塞义达组等30个单位为“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陈升恒等100名同志为“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的各单位、各援外医疗队,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和完成援外工作,为履行国际义务,为我国的外交和卫生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卫 生 部
外 交 部
商 务 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塞义达组
第19期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针灸组
第19期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
第16期援刚果(布)医疗队
第17期援坦桑尼亚医疗队
第23期援毛里塔尼亚医疗队卫生中心组
第16期援也门(南)医疗队塞永组
第20期援赤道几内亚医疗队
第14期援突尼斯医疗队
第13期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
援摩洛哥医疗队第4批阿齐拉组
第9期援几内亚比绍医疗队
第9期援佛得角医疗队
第12期援贝宁医疗队纳迪丹古组
第10期援中非医疗队
第8期援博茨瓦纳医疗队
第5期援马耳他医疗队
第4期援圭亚那医疗队
第1期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
安徽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北京市卫生局
山东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中国医科大学人事处
湖北省中医院
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国际合作处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福建省福州市卫生局
江西省宜春市卫生局

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总队长
湖北省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陈升恒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马斯卡拉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湖北省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徐长珍
援阿尔及利亚医疗队君士坦丁组厨师
湖北省中医院厨师 肖汉生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外科主任医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龚卫东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奔巴组外科主任医师
江苏省南京市第一医院外科副主任 梁鸿发
援桑给巴尔医疗队桑岛组主管护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副科长 徐建梅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组长、骨科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骨科 王太增
援也门(北)医疗队萨那组组长、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辽宁省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麻醉科主任 崔光礼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泌尿科主任医师
辽宁省锦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科 盛玉文
援也门(北)医疗队萨那组病理科主任医师
辽宁省肿瘤医院病理科 张吉文
援也门(北)医疗队塔兹组主管护师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科手术室 吴静菊
援刚果(布)医疗队队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天和医院外科 吴福宁
援马里医疗队总队长
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 何学敏
援坦桑尼亚医疗队总队长
山东省枣庄市市立二院书记 甘连喜
援毛里塔尼亚医疗队塞利巴比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黑龙江省佳木斯妇幼保健院 李彦敏
援几内亚医疗队队长、内科副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心血管中心副主任 严松彪
援也门(南)医疗队总队长
安徽省立医院名誉院长 吴恩光
援也门(南)医疗队亚丁组组长、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立医院麻醉科 柴小青
援也门(南)医疗队拉哈杰组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干宁
援也门(南)医疗队阿比洋组妇产科主任医师
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妇产科主任 年丽
援也门(南)医疗队木卡拉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安徽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副主任 肖玉周
援也门(南)医疗队翻译
安徽省立医院院办副主任 石礼忠
援苏丹医疗队放射科主治医师
陕西省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CT室副主任 宋晓彬
援苏丹医疗队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学院梁志文
援赤道几内亚医疗队队长、内科主任医师
广东省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熊华峰
援突尼斯医疗队针灸组针灸副教授
江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许金水
援突尼斯医疗队西迪布基德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曹盛生
援突尼斯医疗队让都巴组妇产科主治医师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 彭淑霞
援埃塞俄比亚医疗队中医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中医科主任 王瑞斌
援埃塞俄比亚医疗队厨师
河南省信阳卫校厨师 张志虎
援多哥医疗队拉马卡腊医疗组组长、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针灸科主任 王予康
援喀麦隆医疗队吉德组组长、内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叶如森
援喀麦隆医疗队姆巴尔马尤组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中医学院针灸系副主 任文洪
援喀麦隆医疗队姆巴尔马尤组内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韦守梅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总队长
甘肃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安平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马义奇组组长、内科副主任医师
甘肃省人民医院副院长 蔡曦光
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翻译
甘肃省兰州医学院副研究员 顾福卿
援摩洛哥医疗队总队长
上海市爱卫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华林
援摩洛哥医疗队荷赛马组组长、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瑞金医院集团闵行医院医务科负责人 王洁群
援摩洛哥医疗队本格里组组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外科副主任方之千
援摩洛哥医疗队阿加迪尔组烧伤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姜保成
援摩洛哥医疗队布阿法组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妇产科 孙梅芳
援摩洛哥医疗队萨菲组妇产科主治医师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 帅桂珍
援摩洛哥医疗队沙温组骨科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南昌市第一医院 邱晓洪
援尼日尔医疗队队长、骨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骨科副主任 姚新德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组长、外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朱其一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组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小儿外科主任 杨体泉
援尼日尔医疗队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耿宛平
援尼日尔医疗队马拉迪组内科副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乔世辉
援莫桑比克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四川省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肝胆外科 田刚
援几内亚比绍医疗队麻醉科副主任医师
四川省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麻醉科副主任 王楷蓉
援科威特医疗队队长、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吉林省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针灸科主任 刘洋
援加蓬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外科 王建华
援贝宁医疗队队长、外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病医院院长 郝永存
援贝宁医疗队洛克萨组外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王忠
援贝宁医疗队洛克萨组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尹凤兰
援赞比亚医疗队外科教授
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救中心主任 刘保池
援中非医疗队队长、放射科副主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科 金文伟
援中非医疗队神经外科主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外科 程军
援博茨瓦纳医疗队内科主任医师
福建省厦门市第二医院内科主任 蔡昔
援吉布提医疗队针灸科主任医师
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郭耀康
援吉布提医疗队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 江瑞珍
援卢旺达医疗队骨科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科主任 常振华
援卢旺达医疗队内科主任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科主任 郑玉云
援卢旺达医疗队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 赛音贺希格
援乌干达医疗队队长、外科副主任医师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副科长 赵建
援乌干达医疗队骨科副主任医师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骨科 纳强
援乌干达医疗队外科主任医师
云南省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外科副主任 李建生
援津巴布韦医疗队队长兼翻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龙铁牛
援津巴布韦医疗队骨科主任医师
湖南省南华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骨科 刘增华
援塞舌尔医疗队队长、昆虫学专家
山东省寄生虫病防治所副研究员 张佃波
援布隆迪医疗队队长、脑外科副主任医师
青海省中医院外科 郭西民
援布隆迪医疗队基特加组组长、妇产科主任医师
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副院长 李娟
援科摩罗医疗队昂岛组外科主任医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董桂甫
援纳米比亚医疗队队长、针灸科主任医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医院针灸科 骆燕宁
援莱索托医疗队外科副主任医师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外科主任 杨星海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队长、胸外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胸科医院医教办主任 唐志德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脑外科主任医师
河南省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脑外科主任 陈红旗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针灸科副主任医师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针灸科主任 鲍铁周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眼科副主任医师
河南省南阳市眼科医院眼科主任 王绪保
援厄立特里亚医疗队翻译
河南省中医学院讲师 唐秀荣
援尼泊尔医疗队队长、放射科主任医师
河北省人民医院CT科 张新船
援尼泊尔医疗队内科副主任医师
河北省张家口市建国医院内科主任 王玉生
赴圣普保健医师副主任医师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梁兴伦
湖北省卫生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 段维玉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主任 张铁强
江西省卫生厅外事办公室主任 应鸣琴
河北省卫生厅外事处处长 胡春堂
黑龙江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 董滨
山西省卫生厅外事处副处长 阎明广
山东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主任科员 孙亚利
辽宁省卫生厅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 秦庆辉
上海市卫生局援外物资供应站站长 濮惠祥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杨旅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外事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邱永宁
河南省郑州市卫生局局长 林则田
福建卫生国际交流中心副主任 郑伯壎
援加蓬医疗队员陈秀琪的家属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左栋
援突尼斯医疗队员姜尧的家属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周桂香
援摩洛哥医疗队员朱岚的家属
上海中星外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 吴志远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汉中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比较强,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明显,能够形成全市骨干财源的重大产业项目;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重大项目;
   (五)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个别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确需列入的重要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重点项目的储备、论证、审查和建设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以及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布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各有关部门、县区论证和落实项目;
   (四)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汇总分析重点项目建设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重点项目建设经验。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直接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市县、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区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申请,中省驻汉单位建设项目直接向市重点办申报,经市重点办汇总初审,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包括投产(收尾)、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应是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年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必须是列入中长期规划和省市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和公布。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确定各自的重点建设项目,并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重点办备案。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建设与环境
   第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核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概算确需调整,按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
   第九条 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必须集中力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非法挪用或占用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物资,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指定和强行推销设备、材料、物资器材。
   第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种收费。
   第十三条 市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重点项目建设,要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阻碍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核准、备案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原核准和备案单位备案;审批项目先由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重点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领导包抓制。包抓领导对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协调、督办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驻汉中省项目,由中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配合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参与、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凡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对项目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稽察。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统计部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项目先进县、重点项目先进管理部门、重点项目先进单位、重大前期项目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员、县区先进重点办,由市政府或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突破和贡献的重点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或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以及故意刁难、玩忽职守等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或者责任事故的,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第四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是:
(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
(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
(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
(七)其它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
(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
(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闭贷款利率可上浮3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实行贷款利率不浮动;企业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企业的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及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 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
第二十二条 封闭贷款与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五条 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
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中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借贷双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