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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2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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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尤为重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执政为民,把加强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和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行动,认真组织落实,全力以赴,抓紧抓好,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涉及节日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及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节日市场大检查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查处涉及食品安全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一)突出重点食品,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监管重点,特别是要把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粮、肉、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以及棉衣、棉被、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作为重中之重。主要查处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利用工业用化学原料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涉及安全隐患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该下架的下架,该销毁的销毁,坚决依法处理,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二)认真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监管,组织力量强化专项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市场和节日市场消费的特点,在加强对重点食品监管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主要是经销重点食品的经销企业、超市、集贸市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等节日食品交易场所、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经销企业和商品交易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食品经销点。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组织力量,及时实施专项整治和检查。

(三)强化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民节日消费安全。重点检查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的上市食品和其他商品的质量,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日常监管,特别防止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坑害消费者,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节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扰乱节日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制售不合格质次价高旅游商品、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发布虚假旅游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商业欺诈、欺行霸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非法博彩、无照经营和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等欺骗性行为,以及趁节日之机利用非法展览展销活动和出租柜台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旅游消费质量。

(五)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宾馆、饭店、酒楼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散地及贩运窝点,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驯养繁殖场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六)加强对节日书市、音像市场、电子游艺室和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清理文化垃圾,净化节日文化市场。

(七)加强对销售毒鼠强行为的监管,继续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防止制售毒鼠强违法行为的反弹。

(八)加大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力度。节日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特别是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节日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逐一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开展元旦、春节食品安全和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广泛动员,积极行动,确保节日食品消费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确保市场商品质量。要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地区的食品质量、重要御寒商品进行监测,适时发布消费警示,进行消费预警,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健全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保证政令畅通。要层层落实值班责任制,确保信息联网畅通,及时妥善处置本系统各种突发问题。要严格报告制度。各地在节日市场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元旦、春节假期期间要严格实行节日市场监管情况每天例行报告制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迅速准确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值班室电话:68022771;

传真电话:680208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商标/品牌——虚拟经营的核动力

“你可以没有资金,没有工厂,没有产品,甚至可以没有人,但你不能没有品牌,有品牌就有市场,当然也会有其它。”亨利·福特

童装大王“派克兰帝”北京总部始终只有几十名人员,它至今没有一家自已的工厂,它借鉴美国耐克公司,走的是贴牌生产的经营模式,没有自已的工厂,但拥有畅销全球的品牌。销售渠道是“派克兰帝”从一开始就精心打造的核心竞争力,“派克兰帝”已在全国200多个城市拥有自已的销售网络,庞大的销售网络,构成了“派克兰帝”的生命线。

“美特斯邦威”从1995年开始在定牌工厂与特许连锁店之间,“借鸡生蛋”在竞争激烈服装行业开辟出一条新路。在外来休闲服装品牌长驱直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美特斯邦威”成功利用“虚拟经营”战术,创下了每2秒销售1件衣服的惊人速度。并用10年的时间成就了中国服装品牌的一个神话,没有自己的工厂,没有自己销售队伍却能做到30多亿元的年销售额。

“恒源祥” 1987年从一家手编绒线商店发展到今天成为在中国纺织服装毛纺行业最有影响力的的品牌,2005年在中国市场零售总额超过40亿人民币。“恒源祥”把制造和销售环节完全交给合作伙伴,自己负责整体的品牌策划,为产品注入品牌价值。恒源祥向加盟工厂出售标牌,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恒源祥”严格监管产品的质量管理、工艺控制等。

据国际上的一个调查,到2020年全球的消费者将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用于满足精神、文化的需要,精神需要也被称作是品牌的需要,品牌经营将具有无限的市场潜力。从“派克兰帝”到“美特斯邦威”再到“恒源祥”,这都是中国本土品牌经营成功的典范,他们都没有自己的工厂,“派克兰帝”只做销售渠道,而“美特斯邦威”将销售让给了特许经营商,“恒源祥”干脆销售也不做。这是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他们抛开浩繁的生产环节,放弃了销售,因而他们的人员精简到只有几十人,甚至几个人,然而他们牵动的是几十亿、几百亿的产销量,他们却坐拥最高的利润。这种经营模式已经超出品牌经营的范围,他们的经营完全被虚化了,这是更新的一种模式——“虚拟经营”。

虚拟经营的法宝是品牌,只有品牌才能有这样神奇的力量,为虚拟经营提供了无限的动力,这种动力是核动力,所以品牌是虚拟经营的核动力。
※:从法律而言就是一个注册商标。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单位建立审计机构,是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部属单位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平行的审计机构或职级相应的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四条 部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卫生、教育、科研经费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外汇、外资贷款、企业生产、财务收支等计划的制定及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对预算、计划、合同的执行、成本核算情况,会计报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竣工验收工作。
  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基金的计划及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购置、管理、使用效益及增加、减少、报废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失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对所属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主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责任的调离审计。
  (七)办理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八)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单位有关重要的财经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簿、凭证、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
  (二)参加单位召开的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报经单位领导批准,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并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提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拨款等处理意见的建议,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报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支持和协助单位财会、基建、物资及后勤等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部属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审计人员。凡收入(含经常性拨款。下同)在50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审计机构;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可设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余单位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事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或逐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职称,聘任专业职务,可暂按会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办法。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和管理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部属单位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案件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上级审计机构。
  各单位上报卫生、教育、科研经费预决算,年度基建投资、外汇收支,外资贷款计划,企业会计报表及有关规章制度、资料等,应同时报上级审计机构,并抄送本单位审计机构。
  年度预算、决算、收支计划、企业会计报表应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按准备、检查、评价和报告四个阶段进行。
  审计人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工作。
  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它方式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重要事项,应通过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该单位的意见,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复审文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上级审计机构有权纠正所属单位审计机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对所属单位审计机构提出的正确合理建议,有权督促其单位领导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卫生部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