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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1:2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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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关于报送各地旅游信息化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自2000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启动"金旅工程"的建设以来,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旅游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为更好地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旅游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旅游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我们拟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汇总各地旅游信息化建设的情况,提出旅游信息化工作在旅游振兴发展计划中的指导意见。为便于情况沟通,请各单位于六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旅游信息化工作的总结,包括以下部分:

  所辖地区旅游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贯彻2003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和旅发[2003]5号文件内容的情况,以及非典时期旅游信息工作方面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网络宣传工作情况。

  二、对今后旅游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计划、安排、建议。

  三、负责旅游信息化工作的具体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201736

  传真:010-60537445,65137871

  邮箱:dfxx@cnta.gov.cn(此为以后报送资料的固定邮箱地址)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2003年6月1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自1994年以来,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密
切配合,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重视经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搞活国有经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同时,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职工下岗分流的
宏观调控,使之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社会稳定。
二、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促进下岗职工合理流动。要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的责任单位、计划和经费,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帮助下岗职工掌握新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实现再就业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树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观和择业观。同时,要扩大社会保
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体系,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四、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政府、企业、社会要按照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政府承担部分,列入预算,确保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自身负担资金的到位,确有困难的,政府应给予支持;社会承担部分,要按有关政策筹措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给下岗职工。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务必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做到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满腔热情、极端负责
地抓好这项工作,完善和落实有关具体措施。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1998年6月4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75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日政发〔1999〕39号)
1.将“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缴费比例”中(二)的第二段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此类人员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乘以60%、70%、80%、90%、100%,分为五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一个档次作为一个年度的缴费基数。”
2.将“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缴费比例”中(三)“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修改为“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将“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五)修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出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市外转移的连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转移;市内转移的不转移基金。市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的转移计算办法,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执行。”
4.将“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四)修改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5.将“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将“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中的第一段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一管理。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基金收支和上缴下拨计划向各区县(同指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下达分解计划。各区县在按照省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2%上解市级调剂金(今后比例的调整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基金管理权限和基金缺口的弥补,按照市政府日政发〔20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7.将“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中的第三段修改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日政发〔2001〕33号)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依法强制进行治疗。其查治费由本人负担,不能当场结算的,可以从其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经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日照市国有土地租赁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1.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四)《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删除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日照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日政办发〔2008〕65号)
将第八条修改为:“超标准耗能单位接到告知书后,对告知书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当在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
(六)《日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日政发〔2009〕39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测,逾期不复测或者复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已经取得的,撤销其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七)《日照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管理办法》(日政发〔2011〕38号)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三、另行修改、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日政发〔1995〕147号)、《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政发〔1995〕147号)、《日照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中部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条款停止执行,文件另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