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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5-10 00:2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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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征地协议必须经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户主或其代表过半数通过,
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征地协议的附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不具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征地协议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并按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日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追缴3%的违约金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含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属于集体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应当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专户,或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批地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的,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并处以挪用、占用款额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擅自决定动用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的,限期退还款项给征地单位,并处以挪用、占用款额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擅自决定动用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可行。

第六条 造林绿化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体系,包括:

(一)各县(区)按照市林业部门规划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二)造林绿化应明确:定面积、定位置、定树种、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纯林)、定谁种、定谁管、定林权。

第七条 各项目区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造林,规范造林面积、造林种苗等级、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条 市林业部门必须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 造林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

(一)规范建设程序。造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按规划立项、按实际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验收。

(二)强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标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审计制。

(三)造林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体系。

第十条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

第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应加大林地资源的管理力度,建立林地资源档案。

第十二条 造林工程按规划设计程序投资,抓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三条 各县(区)林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每年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大审计力度。

第十五条 本市义务植树活动中,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供。

第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可以筹措资金建立造林绿化基金。

绿化费征收范围、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税务、绿化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市林业部门应制定奖励标准,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地质勘查、矿藏开采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林业部门缴纳征用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而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 林权权利人必须加强对林木的保护,增强生态意识,需要采伐或更新林木必须有迹地更新、规划并经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采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关于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关于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铜政办〔2005〕60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铜陵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

为了更好地做好铜陵市反洗钱工作,维护铜陵金融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大联手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根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反洗联字〔2005〕1号),结合铜陵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铜陵海关、铜陵银监分局、铜陵邮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支局等部门为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铜陵市反洗钱工作,并根据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制定适合铜陵市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并动员社会各界联手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本辖区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本辖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铜陵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疑难问题,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疑难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检察院请示。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调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将反洗钱工作列为法制宣传的内容之一;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发挥法律工作者职业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
市财政局: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的监管;协助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委: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制定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市外经贸局: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加强对三资企业反洗钱监管;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铜陵海关: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参与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市法制办:对铜陵市制定出台的相关反洗钱政策进行把关。
铜陵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市邮政局: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支局:负责对铜陵市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监管,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铜陵市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研究的内容收集议题,经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每次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纪要,分送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