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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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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序言
一、“八五”计划完成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未来15年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
(三)“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
(四)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
三、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
(一)经济增长速度
(二)价格总水平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财政收支
(五)货币供应
(六)国际收支
(七)人口和就业
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
(二)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三)振兴支柱产业和调整提高轻纺工业
(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五)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一)加速科学技术进步
(二)优先发展教育
六、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向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三)转变政府职能
(四)改革投资体制
(五)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七)加快经济立法
八、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的对外贸易战略
(三)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九、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
(二)环境和生态保护
(三)城乡建设
(四)文化
(五)卫生
(六)体育
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一、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序言
1996~20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我国将以崭新的姿态跨入21世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出重大步伐,为下个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组织和动员全国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具有重大意义和指导作用。
经过建国以来4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近17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成就,形成了有步骤地实现现代化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未来15年,在新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下,我国有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虽然在前进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困难,但总的来说,仍有充分条件继续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克服困难,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自己,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前进。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针对新形势下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握客观规律,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高度重视和下大力气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纲要》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根据国内外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体制变化的新特点,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纲要》力求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指标总体上是预测性、指导性的;主要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确定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明确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纲要》重点放在“九五”计划,同时着眼于下世纪前10年的发展,提出轮廓性的远景目标。在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上,提出了分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规划了跨世纪的重大工程,使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的发展很好地衔接起来,保持三步走发展战略的连续性。
一、“八五”计划完成情况
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完成或超额完成“八五”计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全面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和下个世纪初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八五”计划是建国以来执行得最好的五年计划之一,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前5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76万亿元。在1988年比1980年翻一番的基础上,用7年时间又翻了一番。“八五”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是建国以来增长速度最快、波动最小的五年。
“八五”期间,第一产业年均增长4.1%,第二产业年均增长17.3%,第三产业年均增长9.5%。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3万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3万亿元,技术改造投资完成1.1万亿元。建成投产大中型基建项目845个,限额以上重点技改项目374个。
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稳步增长。1995年,粮食产量达到4.65亿吨,比1990年增加1900万吨;油料2250万吨,增加630万吨;肉类总产量5000万吨,增加2140万吨;水产品2538万吨,增加1230万吨;原煤12.98亿吨,增加2.2亿吨;原油1.49亿吨,增加1078万吨;天然气174亿立方米,增加21.78亿立方米;发电量1万亿千瓦时,增加3780亿千瓦时;钢9400万吨,增加2800万吨;10种有色金属425万吨,增加190万吨;化肥(折纯)2450万吨,增加570万吨;乙烯243万吨,增加86万吨;化纤290万吨,增加125万吨;汽车150万辆,增加99万辆;彩电1958万台,增加925万台;集成电路3.1亿块,增加2亿块。
2.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民经济市场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八五”期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基本框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推进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改革,在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汇率并轨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国有企业、农村、科技、教育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改革也取得新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开始形成,经济政策、经济杠杆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3.对外开放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利用外资大幅度增加。“八五”期间,对外开放由沿海扩展到沿边、沿江、沿主要铁路线和内陆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继续发挥对外开放窗口的重要作用,浦东开放开发取得很大进展;对外开放的领域由一般加工业扩展到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外商直接投资由中小企业扩展到大企业,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进出口总额五年超过1万亿美元。五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国内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水利建设得到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建设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支柱产业快速成长。“八五”期间,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和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相继开工建设;建成了黄淮海平原灌溉、引大入秦等一批水利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农田灌溉面积净增200万公顷。
能源、交通、通信建设步伐加快,生产能力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有所缓解。“八五”期间,发电装机总容量新增7500万千瓦,年均增长9%,1995年达到2.1亿千瓦;新增铁路营业里程3000公里,复线3848公里,电气化2973公里,基本建成京九、宝中、集通新线和兰新复线,增强了铁路干网运输能力;新建和改造公路9.2万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8000公里;新建和改建沿海港口中级以上泊位170个,增加吞吐能力1.38亿吨;新建和改造了一批机场,客机座位增长1.4倍;铺设长途光缆干线10万公里,电话交换机总容量新增5895万门,年均增长42%。
汽车、电子、石化等产业生产能力快速增长,形成了具有经济规模的年产15万辆轿车、45万吨乙烯、300万台彩电的生产基地。轻工纺织产品满足了国内市场需要,在国际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出口大幅度增加。
5.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区域经济不同程度地发展壮大。“八五”期间,各地区经济都取得了很大发展,经济社会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东部沿海地区发挥资金、技术、人才和地缘优势,资金技术密集以及外向程度高的产业迅速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农业、能源、原材料等产业进一步壮大,有力地支持了全国经济发展。国家加强了支持中西部发展的力度,在扶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地区间的分工合作与经济交流有了新的进展。
6.科技教育事业取得重大进步,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加强,五年共取得国家级科研成果16万项。一批成套技术装备研制成功,在生产建设中推广应用。各类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在占总人口90%以上的地区普及了小学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顺利推进,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加快。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确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和生态保护得到重视。计划生育取得新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抑制,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90年的14.39‰降到1995年的10.55‰。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都得到很大发展。广播和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78.7%和84.4%,比1990年提高4和5个百分点。
7.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八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年均增长10.6%。人民生活水平在80年代基本解决温饱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贫困人口由80年代末的8500万人减少到1995年的6500万人。城乡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6.7平方米提高到7.9平方米。电话普及率由1.1%提高到4.6%。城镇职工实行了每周五天工作制。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8.国防建设在调整中发展,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取得显著成效。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坚决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国防实力不断增强,国防现代化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继续得到较好的实施,国防科研水平进一步提高,国防工业的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调整,重点专项工程的研制取得重大突破。军转民在核电、民用卫星、民用船舶、民用飞机制造和卫星发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开拓了国内市场,进入了国际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八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管理比较粗放,经济素质不高,经济效益较差;农业基础薄弱,不适应人口增加、生活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通货膨胀压力依然较大;国家财力不足,宏观调控实力不强;在全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同时,地区发展差距扩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别悬殊;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些腐败现象有所滋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面临不少新的问题。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奋斗目标
(一)未来15年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
未来15年,我国将继续保持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良好态势,具备继续前进、发展壮大的基本条件。经过建国以来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济实力增强,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为继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建设事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所形成的巨大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比较高的储蓄率和丰富的劳动力,为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条件和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为继续前进指明了正确方向。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的团结,是引导我国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世界向多极化发展,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国际和平环境可望继续保持,我国仍有可能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亚太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即将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都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我国的广阔市场和发展前景,对国外企业和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还面临着不少矛盾和困难,其中有些是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是人均拥有的耕地、水资源和石油等一些重要矿产资源相对不足;人口总量持续增加,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大,就业矛盾日趋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任务艰巨;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强。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较量中,还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与科技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对国际关系中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斗争也必须有充分的准备。
我们要正确运用已经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努力化解不利因素,发挥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
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是今后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今后15年,必须认真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条重要方针。
——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争得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效益。努力做到速度和效益相统一,微观活力和宏观调控相统一,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相统一。
——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依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致力于提高国民素质,在各个领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人才。
——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处理好农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坚定不移地加强农业。在制定计划和部署经济工作时,首先把农业和支农产业安排好。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业,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农村干部的积极性,各行各业都要为发展农业做出贡献,全面振兴农村经济。
——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路子。同时,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发展开放型经济,运用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提高竞争能力,更好地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
——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变化,体现竞争原则。注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确运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把握好时机和力度,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实施有利于缓解差距扩大趋势的政策,并逐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必须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体制转变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同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注重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经济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九五”期间,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重点放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充分发挥体制改革带来的活力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通过深化改革,在更多的领域中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凡是应当由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要进一步放开放活。竞争性产业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产业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使经济更富有活力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现有基础的潜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益。“九五”期间,除新建一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外,能够依托现有企业改造扩建的,就不要铺新摊子。必要的新建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达到经济规模。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要把着眼点放在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上,避免简单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
第三,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大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以产业技术为重点,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新产品的开发。加快高技术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组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
第四,狠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都要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坚持不懈地反对浪费行为。各行各业都要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切实加以落实。
第五,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与合理经济规模的要求,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界限,通过联合投资、联合生产,以及专业化分工协作,发展规模经济。突出抓好石化、汽车、钢铁、火电、机械、电子等行业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投资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营。
第六,加快流通领域改革,提高流通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打破各种封锁和垄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建立新型流通组织和交易形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促进流通企业的有序竞争,提高流通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正确运用计划手段和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国家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等,运用国家掌握的财力、物力和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支持重点建设和重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实行合理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资金、技术、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企业之间的合理组合,多层次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采取法制建设、规划制定、政策实施和工作考核等综合配套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
“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全面完成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部署,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基本消除贫困现象,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下世纪初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奠定更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体制基础。
1.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到2000年,按1995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从5.76万亿元增加到8.5万亿元。“九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5%,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4%;人均纤维消费量从4.6公斤增加到5公斤;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从7.9平方米增加到9平方米,农村住房质量得到改善;彩电普及率由42%提高到60%;电话普及率由4.6%提高到10%。
2.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得到巩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基本确立。
3.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有效供给能力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加强,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继续缓解;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和建筑业等支柱产业带动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作用增强。
预测到2000年主要产品的产量是:
粮食4.9~5亿吨,比1995年的4.65亿吨增加2500~3500万吨;
棉花450万吨,与1995年的450万吨持平;
原煤14亿吨,比1995年的12.98亿吨增加1亿吨;
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比1995年的1万亿千瓦时增加4000亿千瓦时;
原油1.55亿吨,比1995年的1.49亿吨增加600万吨;
化肥(折纯)2840万吨,比1995年的2450万吨增加390万吨;
钢1.05亿吨,比1995年的9400万吨增加1100万吨;
乙烯420万吨,比1995年的243万吨增加177万吨;
汽车270万辆,比1995年的150万辆增加120万辆;
集成电路25亿块,比1995年的3.1亿块增加21.9亿块;
铁路货运量18亿吨,比1995年的16.5亿吨增加1.5亿吨;
电话交换机总容量1.74亿门,比1995年的0.85亿门增加0.89亿门。
4.科技教育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有较大的提高,主要工业领域的技术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先进水平,农业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达到80%以上,农村劳动者各类保险覆盖面达到30%以上。文化事业更加繁荣。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力争得到基本控制。
5.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取得成效,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九五”期间,国民经济投入产出效益提高,按可比价格计算的资本系数由“八五”的3.6降为3左右。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6.5%。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由1995年的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00年的1.7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5%。基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工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达到2次。
(四)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人口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商品市场发达,要素市场比较完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收入分配制度较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敏有效。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登上一个新台阶,商品化、专业化的程度明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全面实现小康水平。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能源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和消费结构得到改善。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化通信体系基本形成。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业等支柱产业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成长的主要动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技术产业化取得明显进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取得很大进展,计算机应用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的普及程度有很大提高。初步建立以宽带综合业务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程度显著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明显上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大大加强。
下个世纪前10年,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工程。主要是,继续建设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兴利除害,基本解决长江、黄河水患;着手建设跨流域的南水北调工程,缓解北方部分地区严重缺水的矛盾。着手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形成大客运量的现代化运输通道,进行进藏铁路的论证工作。着手建设新的现代化大型钢铁基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钢材新品种的需要。改造和扩建支柱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向百万辆汽车、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的规模发展。进行新一代集成电路的研制开发工程,迎头赶上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进行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跨省区市的经济区和重点产业带,地区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建设有很大发展,初步建立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国民经济技术水平和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科学技术在一些重要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掌握重要产业的关键技术和系统设计技术,主要生产技术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下世纪初的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减灾抗灾能力大为提高。
经过15年的努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将有较大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大为增强,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再上一个大台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下个世纪中叶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
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九五”期间,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经济增长速度
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和条件,努力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九五”期间按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左右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采取有效的政策,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宏观经济环境稳定。
保持需求总量的适度增长和需求结构的协调合理。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快资金周转,引导和调整财政、信贷资金投向及分布结构。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改善国际收支结构。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大力调整投资结构。保持消费基金的合理增长,调节收入分配结构。合理引导消费,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
大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着力加强第一产业,提高农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调整和提高第二产业,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大力振兴支柱产业,发挥工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和增加出口的主力作用。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发挥劳动就业主渠道的作用。
(二)价格总水平
“九五”期间,需要继续理顺价格关系。同时,需求拉动和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依然存在。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政策,明显降低价格上涨幅度,首先要努力使之低于经济增长率。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大力增加粮食等紧缺产品的有效供给,缓解结构性供求矛盾;加强管理,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抑制生产、流通环节的涨价因素。
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加强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设;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不同层次法规构成的价格法律体系;加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暴利行为;进一步理顺基础产业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价格;调价和提取建设基金的种类、幅度以及出台时机,要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年度价格调控目标从严把握。
(三)固定资产投资
从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出发,“九五”固定资产投资率按30%来把握。考虑价格因素,五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为13万亿元,年均增长10%。其中,国有单位投资8.8万亿元,占68%。
对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总规模实行双重调控。年度投资规模的调控以资金源头控制为主。在建总规模的调控,主要是在“九五”前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
集中力量保重点。加强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建设。加快现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调整的步伐。房地产投资重点放在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上。
实行投资的合理分工。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分别进行建设项目的资金配置。中央掌握的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全国性或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工程,以及科技、教育、国防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地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项目。除国家重点工程以外的竞争性项目,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由企业自主决策和投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投向重点产业。
完善投资的宏观调控。除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都必须确保应有的资本金和铺底流动资金。不符合规模经济标准、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不得立项和建设。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改进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超概算问题。
(四)财政收支
“九五”期间,要振兴财政,健全职能,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做到财政收入增长高于财政支出增长,逐步减少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控制国债规模,使年度发债规模保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各种区域性税率,巩固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适当扩大增值税和资源税征收范围;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依法征税,严格控制税收减免;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管理监督。制定与征管法律相配套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离境清税、协税护税等综合法规,以及增值税稽核检查、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等的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制度和规程。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
清理整顿预算外收支和财政信用。对各级政府的预算外收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预算内列收列支,并加强规范化管理和审计监督。将财政信用纳入信用计划管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信用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投资计划。
完善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清支出范围。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控制财政支出,调整支出结构。除法律有规定的支出外,其余支出的增长速度要严格控制。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费用支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统一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货币供应
“九五”期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狭义货币供应量年均增长18%左右;广义货币供应量年均增长23%左右。
改善金融调控方式。充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严格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建立统一的、有透明度的货币市场,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基本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开办中央银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灵活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和中央银行再贴现等调控工具。继续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建立现代化支付系统。
根据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保证国家银行新增信贷总规模的10%以上用于农业。贷款要坚持择优限劣的原则,流动资金贷款要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严禁挪用、挤占流动资产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保证贷款本息回收,加快贷款周转速度。信贷资金不能用于财政支出。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业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全面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六)国际收支
2000年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是:经常项目中的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非贸易往来力争减少逆差;资本项目在借贷资本略有逆差的情况下,通过吸引直接投资,保持适当的顺差。外汇储备比1995年有所增加。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取统一、科学、公开的调节手段,促进商品出口和非贸易创汇的继续增长,优化进口结构。利用国外贷款要注重提高效益,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与国内配套资金能力相适应,继续实行对外借款的全口径计划管理,有效地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方向,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
(七)人口和就业
“九五”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年均10.83‰。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和认真执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重点做好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要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扶贫工作结合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好优生优育工作。继续实行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避孕节育、生育保健、优生优育的技术服务和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五年新增城镇就业4000万人,向非农产业转移4000万农业劳动力。城镇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左右。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统筹规划,不断扩大城乡就业。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进行农业深度和广度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增加劳动积累型工程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制度。实行就业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和调控体系,以及失业保险、救济、转化和促进再就业的新机制。
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通过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重点加强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同时,振兴支柱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调整提高轻纺工业,积极开拓第三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一)切实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
“九五”期间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稳定增长,粮食生产能力达到一个新水平;努力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加,生活达到小康水平,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
1.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改革。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它们为农服务的作用。继续完善重要农产品价格体系、流通体制和储备调节制度,进一步理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制定鼓励地方和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的政策,促进粮食调出区提高商品率,调入区提高自给率。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2.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扩大劳动积累。积极吸引外资从事农业开发和建设。
3.依法保护耕地,开垦宜农荒地,提高复种指数,保持粮食播种面积长期稳定。“九五”期间,严格控制非农占用耕地,尽力减少灾害毁损耕地,大力开垦宜农荒地,确保各地现有耕地不再减少。改进耕作技术,使复种指数由155%提高到160%以上。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1亿公顷。
4.加强水利建设。搞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同时要十分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坚持标本兼治,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到2000年,各大江大河力争达到防御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标准,全国供水能力增加400~500亿立方米。继续建设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四川二滩等工程。
坚持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年新增农田灌溉面积330万公顷。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5.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建设稳定的商品粮基地。“九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400万公顷。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增加到900个左右。有重点地选择若干片增产潜力大、商品率高的地区,集中建设大的国家储备粮生产基地。搞好黑龙江、新疆、黄淮海、吉林、甘肃河西走廊等地区的连片开发和粮棉生产基地建设。继续扶持粮棉集中产地发展经济。
6.加强林业建设。积极培育森林资源,保护原始森林,发展人工林。重点抓好防护林体系、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促进林产工业发展。继续建设三北、长江中上游和沿海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工程等。建设一批新的防护林工程,绿化祖国,造福子孙。
7.强化科教兴农,突出抓好“种子工程”。加强遗传育种、作物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农产品加工和贮藏保鲜等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稳定与壮大农业技术队伍和推广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实施“种子工程”,完善优良品种的繁育、引进、加工、销售、推广体系,到2000年把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的用种全面更换一次。农业要积极转变增长方式,走高产、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
8.加快发展以化肥为重点的农用工业。化肥工业要抓紧建设“八五”结转项目。充分利用海南天然气和新疆油田伴生气建设大型氮肥基地,建设以山西晋城优质无烟煤为原料的化肥基地,2000年,氮肥做到基本自给。积极发展磷复肥和钾肥,建设云南、贵州磷肥基地和青海钾肥基地。加快农药新品种研制开发,增加高效低残留的新品种产量。增加农膜原料产量,调整农、地膜用料结构,开发新品种。改进大型农机具,加快发展中小型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
9.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植树造林、开垦荒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重点,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素质和水平。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民综合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全面发展林牧副渔各业。扩大作物秸杆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逐步推广规模化养猪,大力发展节粮型畜禽。加强草原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扩大淡水和近海养殖,发展远洋捕捞。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把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加工深度。
10.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继续执行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扶贫开发的投入,搞好以工代赈,增加并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加强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支援,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口扶持。坚持走开发式、开放式扶贫的路子,努力改善交通、通信、电力、人畜饮水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条件。
(二)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骨干工程,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1.能源工业
能源工业要适应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逐步缓解瓶颈制约。2000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由1995年的12.4亿吨标准煤增加到13.5亿吨标准煤。
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调整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坚持能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继续理顺能源产品价格。
能源建设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的资源勘探和开发,积极发展新能源。
(1)电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继续贯彻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方针。贯彻因地制宜、水火并举、适当发展核电的方针,同步发展电网,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和建设。
积极发展坑口电站,变输煤为输电。火电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加快开发煤炭洁净技术,推广应用烟气脱硫技术。积极研究和应用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技术,促进水电“西电东送”和坑口电站跨区送电。水电要实行流域梯级滚动开发,大中小结合、高低水头并举、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发展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加强电源结构调整,限制小火电发展。从“九五”开始,新建火电厂一般都要使用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高参数、高效率机组。
“九五”期间每年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600万千瓦,发电量年均增长7%左右。2000年,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2.9亿千瓦,发电量1.4万亿千瓦时。
(2)煤炭。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并举、大中小结合的方针,在保持合理开发强度的前提下,稳定东部煤炭产量,重点加速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开发,积极建设一批用人少、效率高、效益好的骨干矿井。国有煤矿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转换经营机制,依靠技术进步增加产量和提高效益,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搞好综合开发。对现有矿区实行分类指导,对乡镇煤矿要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现正规合理开发,走上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2000年,煤炭产量达到14亿吨左右。
(3)石油天然气。加强资源勘探,增加后备储量,保持石油天然气稳步增产,并利用部分国外资源。陆上坚持“稳住东部、发展西部、油气并举、扩大开放”的方针。海上实行“继续开放、扩大自营、油气并举、稳步提高”的方针。五年新增石油探明储量38亿吨,天然气探明储量800 0亿立方米。2000年,原油产量达到1.55亿吨,天然气产量250亿立方米。改造和完善现有原油、天然气管道网络,建设新的油气输送管线。加强石油储备。
(4)能源节约和农村能源开发。加强节能立法和执法监督,制定节能标准和规范,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品,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重点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及交通等行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加快农村能源商品化进程,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和民用型煤,形成产业和完善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小型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
2.交通
以增加铁路运输能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加快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形成若干条通过能力强的东西向、南北向大通道。合理配置运输方式,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加快交通干线建设,突出解决交通薄弱环节,提高运输效率。2000年,铁路营业里程达到6.8万公里,复线率34%,电气化率27%;公路通车里程123万公里;沿海港口吞吐量10亿吨;民航运输总周转量140亿吨公里。
(1)铁路。在“八五”干网建设的基础上,做好完善配套,集中力量打通主要限制口和扩大西南通道,继续建设运煤通道,完善南北通道,强化东北通道,延长西北通道,重点建设若干条大能力干线和地区性新线。发展货运重载运输,增开旅客列车,提高行车速度。继续建设神木—黄骅第二运煤通道,建设南疆铁路。
(2)公路。继续实行以地方为主,国家为辅的方针,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重点抓好国道主干线建设,带动整个公路网的完善和配套。实行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的建设投融资体制。发展重载货车、集装箱拖挂车和中高档客车。“九五”期间,集中资金重点建设4条国道主干线中的重要路段。建设部分省区市车流量大的国道及长江、黄河等公路大桥。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完善配套边境口岸公路设施,加快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
(3)沿海港口与内河航运。重点建设与运输大通道相联系的煤炭、原油、铁矿石、集装箱、滚装船运输系统。建设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天津港煤码头、黄骅港煤码头一期等工程,以及华东和华南煤炭中转储运基地。建设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等集装箱码头。整治长江口、珠江口深水航道。
配套建设和改造内河航运系统,重点建设长江、西江、京杭运河等水运主通道和长江、珠江三角洲水运网。在干线航道上,采用标准化、系列化和较为现代化的船舶。提高装卸机械化和管理自动化水平。实现内河干支流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4)民航。贯彻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的方针,积极推进现代化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航班正常性和服务质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干支衔接,突出重点,完善配套的方针,集中力量建设大型枢纽机场和省会机场。扩建首都机场,迁建广州白云机场,新建上海浦东机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机场、航管、供油、维修设施建设,空中交通管制逐步与国际接轨。根据市场需求和航线结构配置运力,提高飞机载运率。
3.邮电通信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坚持高起点,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2000年,长途光缆线路达到21万公里,长途自动交换机总容量600万路端。
继续加强长途干线网的建设,重点建设全国联网的光缆干线。对现有微波干线进行数字化改造,建设和完善以程控交换机为主的城乡电话网。加快移动通信网建设并实现全国联网漫游,扩建和完善卫星通信网,发展数据通信网。以进一步提高邮政网运行效率为重点,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建立航空、铁路、公路相结合的快速邮运干线网。
发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主导作用和专用通信网的能力,形成全国统一的通信网络体系。采用同步数字系列等先进的通信技术,完善网络管理体制。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重点建设国际通信、省际干线和中心城市的邮政电信枢纽,地方投资主要用于省内干线、市内电话等地方通信设施。
4.原材料工业
切实转换增长方式,重点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大力搞好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竞争能力。“九五”期间主要以现有骨干企业改造扩建为主,少铺新摊子。
(1)钢铁工业。加快现有大中型钢铁企业的改造扩建,引进和开发当代先进技术,抓好铁路、汽车、造船、电力、石油等专用钢材和不锈钢生产线的配套改造和扩建。
加快淘汰化铁炼钢、平炉炼钢、横列式轧机等落后工艺设备,推广高炉喷煤、连铸、连轧技术。2000年,连铸比提高到70%以上,板管比提高到44%,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提高到100吨。
大力节约能源,发展综合利用。吨钢综合能耗力争降到1.45吨标准煤以下,综合成材率达到88%,钢铁渣综合利用率达到85%。
(2)有色金属工业。以现有企业改造扩建为主,通过系统的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品种,加强废渣金属回收,搞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氧化铝和建设新的铜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煤电铝联产。2000年,10种有色金属产量达到520万吨。
加快新技术应用的步伐,采用氧化铝强化溶出、大型预焙电解铝、铜富氧熔炼、铜铝连铸连轧等新技术,降低物耗能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进一步加强矿山金银等伴生产品的回收。进一步加强对钨、锡、锑、钼、稀土资源的保护。加快有色金属和半导体硅材料新产品的开发,重点是电子、机械等行业需要的高纯度材料。
(3)化学工业。大力发展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支农化工和精细化工,抓好基本化工的技术改造。发展支柱产业和其它产业需要的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材料,努力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要大力加强工艺、技术和装备的自主开发,提高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振兴支柱产业和调整提高轻纺工业
支柱产业和轻纺工业要进一步面向市场,激发竞争活力,依靠市场配置资源。支柱产业的发展要确定有限目标,择优扶持,集中突破,提高技术起点,积极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加强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形成经济规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调整改造提高轻纺工业,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把引进先进技术和自主开发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自己的优势。按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生产效益。
1.机械工业
重点提高电力、化肥、乙烯等大型成套装备的开发和制造水平,改进数控机床等重要基础机械以及液压、气动、密封、仪器仪表等重要机械基础件的性能和质量。努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成套制造能力。2000年,机床产量数控化率提高到12%,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所需加工设备国内满足率达到80%以上,轿车工业所需加工设备国内满足率达到50%以上。大型火电成套设备重点开发超临界和联合循环机组。大型水电设备生产能力提高到500万千瓦,具备制造单机容量70万千瓦特大型机组、20万千瓦抽水蓄能机组和4万千瓦贯流式机组的能力。
2.电子工业
重点发展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增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化系统和装备的能力。对集成电路的发展实行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专项工程。“九五”期间,6英寸、0.8微米集成电路形成工业化大生产。建成8英寸、0.5微米集成电路专项工程,投入工业性生产。研究开发0.3微米技术。
发展片式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建立计算机、外部设备及板卡等配套件的生产和出口基地。开发符合国际标准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抓好数字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光纤通信等设备的开发和生产。发展新一代数字化消费类电子产品。
3.石油化工
发展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合成橡胶。
炼油,充分发挥现有企业潜力,大力提高企业经济规模、产品档次和质量。结合国内外两种资源,合理调整供油分配。加快发展原油、成品油储运设施,逐步发展成品油管道运输。重点改造扩建镇海、茂名、福建等炼油厂。2000年,原油加工能力达到2.24亿吨,轻质油收率提高到70%。基本停止含铅汽油的生产。
乙烯,走以改造扩建现有乙烯装置为主的道路,大型乙烯装置向45万吨以上的规模发展。重点改造扬子、金山、燕山等乙烯装置。注重乙烯原料的优质化,2000年,优质原料提高到80%。
加快发展合成纤维,建设好“八五”结转的聚酯、丙烯腈、己内酰胺工程,开工建设新的合成纤维原料工程。2000年,合成纤维主要原料生产能力增加到480万吨。
4.汽车工业
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经济型轿车和重型汽车,建立自主的汽车技术开发体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集团为主,促进汽车工业集中投资和产业重组。国家支持2~3家汽车集团向40万辆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发展。促进8~10家摩托车重点企业,达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2000年,汽车产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90%以上。
提高零部件的投资力度和生产集中度,扶持一批重点零部件骨干企业尽快达到高起点、专业化、大批量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快建立我国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体系。
5.建筑业和建材工业
重点建设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改进和提高设计水平,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0年,按1995年价格,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体系,理顺建筑产品的价格,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五年建设城市住宅10亿平方米。
建材工业以调整结构、节能、节地、节水、减少污染为重点,加快老企业改造、扩建,提高单位生产线规模水平,大力增加优质产品,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及制品。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促进非金属矿开采加工和无机非金属材料的发展。2000年,旋窑水泥产量比重达到25%左右。
6.轻纺工业
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大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
调整产品结构,以创名牌和出口创汇为重点,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和优质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调整布局结构,有步骤地把适宜在原料产地生产的初加工能力转到原料产地,把适宜就地加工的农牧产品加工能力转到农村,把部分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能力由东部沿海地区转到中西部地区。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加快企业的联合、改组、兼并,使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扩大企业经济规模,提高生产集中度,形成一大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企业。
(四)积极发展第三产业
以第一、第二产业发展为基础,形成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继续发展商业和生活服务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技术、法律和会计服务等新兴产业。规范和发展金融、保险业。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区别情况,促进符合条件的福利型、事业型单位向经营型、企业型转变。
商业服务业,继续发展商业零售网点,完善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积极发展配送中心、产需间的直达供货、代理制、连锁经营等新的营销方式。加强重要商品储备库、粮食流通通道等设施建设。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商业发展。适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开拓饮食服务业新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业,积极开发和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加快国际旅游业和国内旅游业的发展。搞好旅游景区开发和配套设施建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议定书》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缔约各方
认识到文化财产在最近武装冲突中遭受到严重的损失,而且由于作战技术的发展,毁灭的危险日益增加;
深信属于任何人民的文化财产如遭受到损失,也就是全人类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损失,因为每国人民对世界文化作出其自己的贡献;
考虑到文化遗产的保存对世界各国人民都是非常重要,因此文化遗产必须获得国际性的保护;
基于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原则,有如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和1935年4月15日华盛顿条约所建立的;
认为上述保护不能成为有效,除非在平时同时采取国内措施和国际措施事先加以组织;
决心采取一切步骤来保护文化财产;
协议下列各条:
第一章 关于保护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文化财产的定义
本条所称“文化财产”,不问其来源或所有权如何,应包括:
(甲)对各国人民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建筑、艺术或历史上的纪念物,不论是宗教性的或者是世俗的;考古遗址;具有历史或艺术上价值的整套建筑物;艺术品;手稿、书籍和其他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以及科学珍藏和书籍或档案的重要珍藏或者上述各物的复制品;
(乙)其主要目的为保存或展览(甲)款所述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的建筑物,例如博物馆、大型图书馆和档案库,以及发生武装冲突时准备用以掩护(甲)款所述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的保藏所;
(丙)用以存放大量的(甲)(乙)两款所述文化财产的中心站,称为“纪念物中心站”。
第二条 文化财产的保护
就本公约而言,文化财产的保护应包括对此项财产的保障和尊重。
第三条 文化财产的保障
缔约各国承允采用它们所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便在平时准备保障在其自己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使免受武装冲突时可以预见的后果。
第四条 对文化财产的尊重
(一)缔约各方承允尊重在其自己领土内的以及在其他缔约各方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不得为任何目的对财产及其直接周围或用以保护此项财产的设备作任何使用,如果使用的目的可能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使此项财产遭受到毁灭或损失,并不得采取针对此项财产的任何敌对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义务只有在军事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放弃。
(三)缔约各方并承允设法禁止、防止及在必要时制止对文化财产以任何形式实施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以及任何破坏行为。它们不得征用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
(四)缔约各方不得对文化财产实施任何报复行为。
(五)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因缔约另一方没有适用第三条所指保障措施而规避它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条所应负的义务。
第五条 占领
(一)缔约任何一方占领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全部或一部时,应尽可能支持被占领国国家主管当局保障并保全其文化财产。
(二)如有必要采取措施以便保全在被占领领土内由于军事行动遭受损失的文化财产而该国主管当局不能采取此项措施时,占领国应尽量同上述当局紧密合作,采取为保全所最需要的措施。
(三)被抵抗运动成员所认为合法政府的缔约任何一方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促使此项成员注意遵守本公约关于尊重文化财产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文化财产的明显标记
文化财产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备置一个明显的标记,以便识别。
第七条 军事措施
(一)缔约各方承允在平时将可以保证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列入军事条例或教程之中,并在其武装部队内培养一种尊重各国人民文化及文化财产的精神。
(二)缔约各方承允在平时在其武装部队内设计或成立服务队或专门人员,其目的在获得对于文化财产的尊重并同负责保障文化财产的民政当局进行合作。
第二章 特别保护
第八条 特别保护的给与
(一)在特别保护之下可以有少数的保藏所,以便在发生武装冲突时掩护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也可以有贮藏纪念物的中心站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不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甲)此项保藏所和中心站同任何大工业中心或构成易受攻击地点例如机场、广播站、从事国防工作的设备、相当重要的港口或火车站、或主要交通线要有一定的距离;
(乙)不用于军事目的。
(二)可以移动的文化财产的保藏所如由于构造条件不致被炸弹损坏者,则不论其在何处,也可予以特别保护。
(三)贮藏纪念物的中心站如用于调动军事人员或物资,即使是过境性质,应视为用于军事目的。如在中心站内进行与军事行动直接有关的活动、军事人员的驻扎、或战时物资的生产,上述规定同样予以适用。
(四)经特别授权的武装保管人对第一款所述的文化财产担任保卫工作或者在此项文化财产附近驻扎通常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部队均不得视为用于军事目的。
(五)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文化财产如果位于该款所规定重要军事目标附近,仍可予以特别保护,只要请求特别保护的缔约一方保证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决不使用该目标,特别是当这一目标是个港口、火车站或机场的时候,要保证疏散同这目标一切交通往来。在此情况下,疏散工作应于平时即作准备。
(六)文化财产一经载入“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后,即给与特别保护。上述记载必须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并按照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九条 受特别保护文化财产的豁免权
缔约各方承允保证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享有豁免权,从其载入国际登记册时起,不得针对此项财产作任何敌对行为,并除第八条五款所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将此项财产或其周围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第十条 标记和管制
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应标上第十六条所描述的明显标记,并应受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管制。
第十一条 豁免权的撤回
(一)缔约各方之一如对于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的任何一项违反第九条所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可以免除自己对有关财产保证给与豁免的义务,只要上述违反义务的事实尚在继续中,但该对方应尽可能首先要求在一合理期间内终止违反义务的行为。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对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只有在无可避免的军事需要特别情况下,并且只有在此项需要尚继续存在时,才能撤回豁免。上述需要是否存在,只能由相当于一师或更大单位的指挥官决定。如果情况许可,应于一个合理时间以前将撤回豁免的决定通知对方。
(三)撤回豁免的一方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公约实施条例内所规定的文化财产专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文化财产的运输
第十二条 受特别保护的运输
(一)专门从事于文化财产的迁运,不论在一国领土以内或者运到另一国领土,可以由于有关缔约一方的请求,根据公约实施条例内规定的条件,在特别保护之下进行。
(二)受特别保护的运输应在上述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监督之下进行,并应显示第十六条所描述的明显标记。
(三)缔约各方不得针对在特别保护之下的运输作任何敌对行为。
第十三条 急迫情况下的运输
(一)如果缔约一方认为某些文化财产为安全计必须运往他处,而且由于情势急迫,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开始时,不能遵照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时,运输时可以显示第十六条所描述的明显标记,但以第十二条所述关于豁免的申请尚未提出和上述申请尚未遭受拒绝为限。关于迁运的通知应尽可能向对方提出。但运输文化财产到另一国领土时,不得显示上述明显标记,除非已经明白给与豁免。
(二)缔约各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警戒措施,以避免针对本条第一款所述备置明显标记的运输作敌对行为。
第十四条 扣押、缉捕和拿捕的豁免
(一)下列各物免受扣押、缉捕或拿捕:
(甲)享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所规定保护的文化财产;
(乙)专门用于转运上述文化财产的交通工具。
(二)本条并不限制临检权。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五条 人员
在符合于安全利益的情况下,从事于文化财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应为此项财产的利益计受到尊重,他们如果落入对方手中,只要他们负责保管的文化财产也落入对方手中,应被准许继续执行他们的任务。
第五章 明显的标记
第十六条 公约的标记
(一)公约的明显标记应如盾状,下端尖,十字交叉,蓝白相间(盾为蓝色四方形,其中一角成为盾的尖端,四方形之上为一蓝色三角形,两旁为白色三角形各一)。
(二)标记应单独使用,或者按照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以一个三角形重复三次(下面为一个盾形)。
第十七条 标记的使用
(一)明显的标记重复三次只能用以识别下列各物:
(甲)受特别保护的不能移动的文化财产;
(乙)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而进行运输的文化财产;
(丙)根据公约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而临时设置的保藏所。
(二)明显的标记单独使用只能用以识别下列各人或物:
(甲)不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
(乙)根据公约实施条例负管制职责的人员;
(丙)从事保护文化财产的人员;
(丁)公约实施条例所述的身份证。
(三)在发生武装冲突时,除本条前两款所规定者外,禁止使用明显的标记,并禁止为任何目的使用近似明显标记的任何记号。
(四)明显的标记不得置在任何不能移动的文化财产,除非同时显示经缔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填写日期并签名的授权。
第六章 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公约的适用
(一)除平时有效的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缔约国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可能发生经宣告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一方或一方以上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二)公约亦应适用于对缔约一方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占领,即使对于上述占领不发生武装抵抗。
(三)如果冲突的一方不是本公约的缔约一方,公约的缔约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的约束。如果非缔约一方的国家声明接受公约的规定并且实施此项规定时,缔约各国在其与非缔约一方的关系中应更进一步受公约的约束。
第十九条 非国际性冲突
(一)如果在缔约各方之一的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冲突,冲突的各方必须适用本公约中关于尊重文化财产的各规定,作为最低限度。
(二)冲突的各方应通过缔结特别协议,设法实施本公约其他规定的全部或一部。
(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可以向冲突的各方提供服务。
(四)上述各规定的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条 公约实施条例
关于适用本公约的程序规定在公约实施条例内,该条例成为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保护的国家
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应获得负责保障冲突各方利益的实施保护国家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和解程序
(一)实施保护的国家如认为有助于文化财产的利益,应在一切情况下设法斡旋,特别是当冲突的各方之间对于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各规定的适用或解释有争议时。
(二)为此,各实施保护国可以由于一方的邀请,由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邀请,或者出于该实施保护国的自动,建议冲突各方的代表,特别是负责保护文化财产的当局举行一个会议,如果认为是适当的话,会议地点应在经适当选择的中立地区内。冲突的各方必须接受向它们提出关于举行会议的建议。实施保护国应建议,但应获得冲突各方的赞同,邀请一位属于中立国籍的人或者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的一人,以主席的身份参加上述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协助
(一)缔约各方可以请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保护其文化财产的组织方面,或者在适用本公约或其实施办法时所发生的任何其他问题上给与技术上的协助。上述组织应在其计划和资力范围的限度内给与此项协助。
(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被授权自动向缔约各方对此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特别协议
(一)缔约各方可以就它们认为适合于单独规定的一切事项缔结特别协议。
(二)不得缔结任何协议,致减弱本公约给与文化财产及从事于保护文化财产人员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约的传播
缔约各方承允在平时及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尽量广泛地在其自己国内传播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文本,特别要把对于上述公约和条例的研究列入军事训练(如果可能的话,亦列入平民训练)的计划中,使全体居民,特别是武装部队和从事于保护文化财产的人员知道公约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译本和报告
(一)缔约各方应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彼此交换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译本。
(二)此外,缔约各方应至少四年一次向总干事致送一份报告,提供它们所认为合适的关于各自政府机关为履行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而采取、拟订或准备实行的任何措施的一切情报。
第二十七条 会议
(一)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经执行局的核准可以召集缔约各方代表举行会议。如有缔约各方至少五分之一提出要求时,总干事必须召开会议。
(二)在不妨碍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所授与任何其他职权的情况下,会议的宗旨将为研究有关适用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问题,并对此项问题提出建议。
(三)会议可以在缔约各方过半数出席并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着手修改公约或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制裁
缔约各方承允在其普通刑事管辖系统内对违犯或教唆违犯本公约的任何人,不论该人属何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予以诉追并施以刑罚或纪律制裁。
最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文字
(一)本公约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应安排将公约译成该组织的大会所用其他正式文字。
第三十条 签字
本公约签订日期为1954年5月14日,在195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开放,任凭被邀出席1954年4月21日至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召开会议的一切国家签字。
第三十一条 批准
(一)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二)批准书应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
第三十二条 加入
本公约从生效日起应予开放,任凭第三十条所述一切国家而尚未签字者以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局邀请加入的任何其他国家加入。加入应在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生效
(一)本公约应于五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二)此后,公约应于缔约每一方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对该方生效。
(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指情况应于敌对行为或占领开始以前或以后使冲突的各方所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立即生效。在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用最迅速的方法送达第三十八条所指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有效的实施
(一)作为公约一方的每一国家应于公约生效之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约能于生效后六个月期间内有效实施。
(二)上述期间对于公约生效后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应为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的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公约地域适用的扩展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通知,声明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国际关系由该方负责的一切或任何领土。上述通知应于收到后三个月生效。
第三十六条 同以前各公约的关系
(一)在受1899年9月29日或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律和习惯的海牙第四公约和关于战时海军炮轰的海牙第九公约约束,同时也是本公约缔约各方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本公约应作为上述第九公约和第四公约所附条例的补充,并在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明显的标记时,应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标记代替上述第九公约第五条所述的标记。
(二)在受1935年4月15日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关以及历史纪念物的华盛顿条约(罗埃里奇条约)约束,同时也是本公约缔约各方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本公约应作为罗埃里奇条约的补充,并应在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明显的标记时,以本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标记代替上述条约第三条所述的明显旗帜。
第三十七条 退出
(一)缔约各方可以用其自己名义或者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任何领土的名义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以书面文件通知,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三)退出应于收到退出书后一年生效。但是,上述期间届满时,如果退出的一方卷入到一个武装冲突之中,则在敌对行动结束以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工作完成以前(以发生在后者为准),退出不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通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切批准书、加入书或接受书以及第三十五、第三十七及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通知书和退出书的交存事项告知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各国及联合国。
第三十九条 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对本公约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任何建议的修正案文本应交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转送缔约各方,要求各方在四个月内答复,载明它是否:
(甲)要求召开会议来考虑所提出的修正案;
(乙)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就接受所提出的修正案;
(丙)主张不必召开会议就拒绝所提出的修正案。
(二)总干事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所收到的答复转送所有缔约各方。
(三)如果所有缔约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均已根据本条第一款(乙)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表示意见,赞成不必召开会议就接受修正案,则总干事应按照第三十八条通知此项决定。修正案应从通知日起经过九十天对所有缔约各国生效。
(四)如果有缔约各方三分之一以上请求,总干事应召集缔约各方开会考虑所提出的修正案。
(五)前款规定所述对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只有在出席会议的缔约各方全体通过并经缔约每一方接受之后才能生效。
(六)对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经第四款和第五款所述会议通过后,应于缔约各方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正式文件后对该方发生接受的效力。
(七)对本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修正案生效后,只有经修正后的公约或其实施条例的文本应予开放,任凭批准或加入。
第四十条 登记
本公约应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请求,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在本公约签字,以昭信守。
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计一份,应存放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档案库内,经证明无误的抄本应分发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所指一切国家以及联合国。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 管制
第一条 国际人名录
本公约生效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编制一部国际名册,包括缔约各方所推荐有资格执行文化财产专员职务的一切人士。该名册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倡议下,以缔约各方所提出的请求为根据而于经过一定期间时加以修正。
第二条 管制的组织
缔约任何一方一旦卷入公约第十八条所适用的武装冲突时,
(甲)该方应即任命在其领土内文化财产代表一人;如该方占领另一方领土时,应任命在该领土内文化财产的特别代表一人;
(乙)代表冲突各方的实施保护国应即按照下面第三条任命驻在敌对一方的代表;
(丙)文化财产专员一人应按照第四条规定派往缔约一方。
第三条 实施保护国家代表的任命
实施保护国应从其外交或领事人员中,或者在驻在国一方的同意下从其他人员中任命其代表。
第四条 专员的任命
(一)文化财产专员应经驻在国及代表敌对各方的实施保护国共同协议从国际人名录中选出。
(二)各方如从开始讨论此事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协议,它们应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专员,该专员于驻在国同意此项任命以前不得就职。
第五条 代表的职务
实施保护国的代表应注意有无违反公约的事实,在获得驻在国同意的情况下调查违反的事实在什么环境中发生,就地提出制止此项事实的主张,如有必要时,并以此项违反的事实通知专员。代表应将其活动随时告知专员。
第六条 专员的职务
(一)文化财产专员应会同其驻在国一方代表和有关的代表们处理向他提出的与适用公约有关的一切事项。
(二)他对于本条例所规定的事项有决定权和任命权。
(三)在其驻在国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他有权命令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
(四)他应向冲突的各方或其实施保护国提出他所认为有利于公约实施的任何主张。
(五)他应制作关于公约实施的必要报告,并分送有关各方及其实施保护国,并应以抄本送给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只可以利用报告中技术性的内容。
(六)如果没有实施保护国,由专员行使公约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实施保护国的职务。
第七条 视察员和专家
(一)不论何时文化财产专员认为必要时,他应当根据有关代表的请求或者在同有关代表协商后,提出一位负有具体使命的文化财产视察员,视察员的提名应获得专员驻在国的同意。视察员只对专员负责。
(二)专员、代表和视察员可以获得专家的服务,专家的提名也应获得前款所述一方的同意。
第八条 管制任务的执行
文化财产专员、实施保护国的代表、视察员和专家执行任务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越委任的范围。他们应当特别注意其驻在国一方安全上的需要,并应当在一切情况下按照该驻在国所告知他们的军事情势上需要行事。
第九条 实施保护国的替代者
如果冲突的一方不能或不再从实施保护国的活动中获得利益时,可以邀请一个中立国家担任实施保护国的职责,以便按照上面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文化财产专员。这样指定的专员如有必要可以将本条例所规定实施保护国代表的职务托付于视察员。
第十条 费用
文化财产专员、视察员和专家的报酬和费用应由驻在国开支。实施保护国代表的报酬和费用应由实施保护国与其利益受到保障的国家之间协议而定其负担。
第二章 特别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保藏所
(一)在武装冲突时,缔约任何一方如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而设立临时保藏所,并希望予以特别保护者,应迅速将此意通知驻在该方的专员。
(二)专员如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并且由于临时保藏所中所藏文化财产的重要性,应采取此项措施时,可以准许缔约该方在保藏所上显示公约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明显标记。专员应将其决定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实施保护国的代表,每一实施保护国的代表可以在三十天期限内命令撤除上述标记。
(三)一经上述代表表示同意或者三十天期限已过而无任何上述有关代表表示反对,而且根据专员的意见,保藏所符合于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专员应请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将该保藏所登记在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登记册内。
第十二条 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
(一)应置备一本“受特别保护的文化财产国际登记册”。
(二)上述登记册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保管。总干事应将抄本供给联合国秘书长以及缔约各方。
(三)登记册应分为若干节,缔约各方各占一节。每一节应再分成三款:保藏所、贮藏纪念物的中心站、其他不能移动的文化财产。总干事应决定每节应包含哪些细节。
第十三条 登记的声请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声请,将在其领土内的某些保藏所、贮藏纪念物的中心站或其他不能移动的文化财产载入登记册。上述声请应载明此项财产的所在地,并应证明此项财产符合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二)如果发生占领,占领国有权提出上述声请。
(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毫不迟延地将登记声请书的抄本分送缔约各方。
第十四条 异议
(一)缔约任何一方可以致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对于文化财产的登记提出异议,该函必须于总干事发出登记声请书抄本之日起四个月内送达于总干事。
(二)上述异议应载明理由,只有下列原因为有效:
(甲)此项财产不是文化财产;
(乙)此项财产不符合于公约第八条所述条件。
(三)总干事应毫不迟延地将异议书的抄本分送缔约各方,如有必要时,并应咨询纪念物、艺术和历史遗迹以及考古发掘物国际委员会,再如认为适当时,咨询任何其他有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四)总干事或声请登记的缔约一方可以向提出异议的缔约各方作必要的说明,其目的在使异议得以撤回。
(五)缔约一方如在平时已提出登记声请而在登记入册以前卷入武装冲突时,有关的文化财产在对任何异议可能作出或已作出确认、撤回或撤销以前,应立即由总干事暂时登记入册。
(六)如果总干事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还没有从提出异议的缔约一方收到撤回的通知,声请登记的缔约一方可以请求按照后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七)关于仲裁的请求不得在总干事收到异议书以后逾一年提出。争端的双方应各指定仲裁员一人。如果对于同一登记声请提出不止一项异议时,提出异议的缔约各方应根据共同协议指定仲裁员仅一人。上述仲裁员应从本条例第一条所述国际人名录选出主任仲裁员一人。如果该两仲裁员就选择的对象不能获得协议时,应请国际法院院长指定主任仲裁员,不一定要从国际人名录选择。如上组成的仲裁庭应制定其自己的程序。对于上述仲裁庭的裁决不得上诉。
(八)发生争端时,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每一方可以声明不愿适用前款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在此情况下,对于登记声请的异议应由总干事提交缔约各方。只有在参加表决的缔约各方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通过时,异议才获得确认。除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认为必须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授与他的权力召集会议,表决应采取通信方式。总干事如决定以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应邀请缔约各方从邀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用密封函件投票。
第十五条 登记
(一)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声请登记的每项财产编号登记入册,但以未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期限内收到异议者为限。
(二)如果已有异议提出,总干事只能在异议已经撤回或者经过第十四条第七款或第八款所规定的程序异议没有获得确认的情况下将财产登记入册,但这并不影响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三)在适用第十一条第三款时,总干事应根据文化财产专员的请求将财产登记入册。
(四)总干事应毫不迟延地将在登记册内所作每项登记的经证明无误的抄本送给联合国秘书长和缔约各方,而且在声请登记的一方请求时,并应送给公约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所述一切其他国家。登记在上述抄本发出后三十天生效。
第十六条 注销
(一)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在下列情况下应注销任何财产的登记:
(甲)有关文化财产在其领土内的缔约一方请求注销时;
(乙)声请登记的缔约一方声明退出公约,而且退出业已生效时;
(丙)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特别情况下,经过第十四条第七款或第八款所述的程序异议已被确认时。
(二)总干事应毫不迟延地将注销书的经证明无误的抄本送给联合国秘书长以及曾经收到登记册登记抄本的一切国家。注销书应于上述抄本发出后三十天生效。
第三章 文化财产的运输
第十七条 获得豁免的程序
(一)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请求应送达于文化财产专员。请求书应载明所根据的理由以及迁运物件的大概件数和重要性、现场、拟运往地点、所用交通工具、所经过路线、启运日期和任何其他有关的事项。
(二)专员如于听取他所认为合适的意见后认定迁运为有理由时,应就实行迁运所采措施同有关的实施保护国代表协商,并应于协商后将迁运事通知冲突的有关各方,通知内包括一切有用的情报。
(三)专员应指定视察员一人或数人,视察员应查明只有在请求书内载明的财产将予迁运,运输将按照业经许可的方法实行,并应出示明显的标记。视察员应随从财产到目的地。
第十八条 向国外运输
受特别保护的迁运目的地如在另一国领土内,不仅应适用公约第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而且还要适用下列各规定:
(甲)文化财产留存在另一国领土时,该国即为此项财产的保管者,并应给与同它给与自己的同样重要的文化财产一样的注意;
(乙)保管国应于冲突终止时才将财产返还。返还应自请求返还之日起六个月内实行;
(丙)在进行关于迁运的各种活动时,并且在文化财产还留存于另一国领土时,该项财产免受没收,并且不得由交存国或保管国予以处置。但是如果为财产的安全认为有必要时,保管国可以在获得交存国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将财产运至第三国领土;
(丁)关于特别保护的请求应表明财产运往其领土的国家接受本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占领领土
占领缔约另一方领土的缔约一方如将文化财产迁运到位于该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保藏所而不能遵照本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时,此项迁运不得视为公约第四条含义内的侵占行为,但须经文化财产专员于就商通常保管人员后书面证明在当时环境下此项迁运是有必要。
第四章 明显标记
第二十条 标记的安放
(一)明显的标记应安放何处以及如何使其易于看到应由缔约各方的主管当局斟酌决定。标记可出示在旗帜上或臂章上。标记可以画在物件之上或者以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表示。
(二)但在发生武装冲突时以及在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情况下,标记应置在运输车辆之上,以便在白天从上空或从地面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规定并不妨碍采用可能有的更完备的标志。
标记应在下列情况下从地面可以看到:
(甲)经过一定间隔时期足以清楚地显示贮藏受特别保护纪念物中心站的四周;
(乙)可以在受特别保护不能移动的文化财产的入口处看到。
第二十一条 人员的识别
(一)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乙项及丙项所述人员可以佩带有明显标记的臂章,此项臂章由主管当局发给并盖印。
(二)上述人员应携带有明显标记的特别身份证,该身份证至少应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名或等级、及其职务。身份证应贴持有人的照片并有他的签名或指印或者两者俱备。身份证应盖主管当局的硬印。
(三)缔约各方应根据本条例所附式样作为示例,制定自己的身份证格式。缔约各方应交换所用身份证的式样。如果可能的话,身份证应制成至少两份,一份由发给的国家保存。
(四)上述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剥夺其身份证或佩带臂章的权利。

议定书

(一)缔约各方承允对于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文化财产,应防止其在武装冲突期间从缔约该方所占领的领土内输出。
(二)缔约各方承允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被占领土输入其自己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将予以接管。接管应于财产输入时自动实行,或者在未自动实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被占领土主管当局的请求而实行。
(三)缔约各方承允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将在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返还给以前被占领土的主管当局,但以此项财产的输出是违反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者为限。此项财产无论如何不得作为战事赔偿而予以保留。
(四)有义务防止文化财产从其占领领土输出的缔约各方对于根据前款应予返还的文化财产,应向此项财产的善意持有人给付赔偿金。

(五)来自缔约一方领土并由该方为保护文化财产使免受武装冲突危害而交存于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应于敌对行为终止时由后者返还给此项财产来源地的主管当局。

(六)本议定书的日期为1954年5月14日,凡在1954年12月31日以前,对被邀参加自1954年4月12日起至1954年5月14日止在海牙举行的会议的所有国家开放,任凭签字。
(七)(甲)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乙)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八)本议定书应从生效日起对于第六款所述一切国家开放,任凭加入,不论是尚未在本议定书签字的国家或者是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执行局邀请加入的国家均可加入。加入应在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后生效。
(九)第六款和第八款所指国家可以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声明不受本议定书第一节或第二节各规定的约束。
(十)(甲)本议定书应于五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生效。
(乙)此后,本议定书应于缔约每一方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对该方生效。
(丙)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应于敌对行为或占领开始以前或以后,使冲突各方所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立即生效。在此情况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用最迅速方法送达第(十四)款所指的通知。
(十一)(甲)作为议定书一方的每一国家应于公约生效之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议定书能于生效后六个月期间内有效地实施。
(乙)上述期间对于议定书生效后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应为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的六个月。
(十二)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在批准或加入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候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提出通知,声明本议定书应扩大适用于国际关系由该方负责的所有或任何领土。上述通知应于收到后三个月生效。
(十三)(甲)缔约各方可以其自己名义或者以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任何领土的名义,声明退出本议定书。
(乙)退出应以书面文件通知,并以此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丙)退出应于收到退出书后一年生效。但是,上述期间届满时,如果退出的一方卷入到一个武装冲突之中,则在敌对行动结束以前或在文化财产返还工作完成以前(以发生在后者为准),退出不发生效力。
(十四)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七、八和十五各款所规定的一切批准书、加入书或接受书以及第十二和十三两款所规定的通知书和退出书的交存事实告知第六和八两款所指的各国及联合国。
(十五)(甲)如果有缔约各方三分之一以上请求,本议定书可以修正。
(乙)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应为此目的召集会议。
(丙)对本议定书的修正案只有在出席会议的缔约各方全体通过并经缔约每一方接受之后才能生效。
(丁)对本议定书的修正案经(乙)(丙)两项所述会议通过后,应于缔约各方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正式文件后对该方发生接受的效力。
(戊)对本议定书的修正案生效后,只有经修正后的议定书文本予以开放,任凭批准或加入。
本议定书应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请求,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在本议定书签字,以昭信守。
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计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有同等效力,正本交存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档案库内,经证明无误的抄本应分发第六和八两款所指一切国家以及联合国。




浅议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田永东


  我国刑诉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司法解释又对缓刑犯的改造、考察、工资、工龄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对缓刑犯的考察中尚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教育,预防其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建立较完善的对缓刑犯的考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
  一、强化考察措施,促其自觉改造。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有条件的不执行。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缓刑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必要的考察措施。要建立得力的帮教组织和严格的劳动、学习、汇报、外出等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缓刑犯一般具有忏悔、感激、进取等有利于改造的积极心理,应该利用这种心理,因人制宜地实施帮教,引导他们深刻地反省自己,挖掘犯罪的根源和危害。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方面,帮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实现犯罪心理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另外,要注意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在所调查的缓刑犯中,文化层次一般都比较低。应该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的机会。通过文化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使他们调整认识角度,扩大知识范围,转变社会态度,矫正不良品德。
  二、创造改造环境,加强群众监督。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否需要执行的问题。所以,是给缓刑犯创造必要的改造环境,把他们置于方方面面群众的监督之中。一是尽量安排缓刑犯工作。企事业单位一般帮教能力比较强,所以,在本单位接受考察是较为有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单位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以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高度责任感,对缓刑犯的工作安排适当优先。二是对缓刑犯适当限制。对缓刑犯的考察具有法律强制性,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保证罪犯接受考察的连续性,一般不应准予缓刑犯调转工作;对缓刑犯外出要加以控制,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安机关批准;缓刑犯迁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区辖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三是各方面协调配合。缓刑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帮教工作。
  三、落实政策,实行同工同酬。
  缓刑犯实际存在的困难不帮助解决,就会失去思想转变的条件。在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工资待遇的掌握上应适当从宽。缓刑犯回到单位后,一般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一般低于原工资待遇,已体现了对他们的处罚。一些缓刑犯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育的年幼子女,如果仅发给他们个人的生活费用,不利于他们家属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改造。因此,对缓刑犯实行同工同酬,至于各种政策性补贴,则均应一视同仁。
  四、开展延伸服务,发挥缓刑作用。
  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诸多积极作用。为发挥缓刑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在宣告缓刑时适当考虑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是否有较好的客观改造环境。对罪犯所在单位和居所地考察能力较差、治安状况不好的,或者罪犯暂住本地谋生期间犯罪的,要慎重适用缓刑,可以在幅度刑内从轻判处实体刑。在宣告缓刑之前,要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单位或基层组织认为不适于缓刑的,一般也要慎重判处。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在宣判后,除把刑事判决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同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住地派出所,并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法院内部落实考察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负责”。主要任务是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罪犯所在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接触罪犯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考察,填写考察档案等,协助解决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会改造效果的提高。法院要有计划地召开缓刑犯法制教育会或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缓刑犯学法、懂法、守法,有效地发挥缓刑作用,尽可能地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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