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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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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翼城县政府司法工作报告中请示薛凤娥、杨桂英命案问题和赵兰英军婚问题的批复

1950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前据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报告,业经详予查阅,兹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说明本院意见如下:
一、薛凤娥赤体投井毙命案
刑事命案最经重视勘查,不仅要注意于尸体全身的内外检验,还要注意到犯所及尸身周围现场的一切事物情况,加以精细的勘验、查讯和记录。对于有关材料亦要加以扣押保全,以为侦查犯罪事实及发现犯人之用。如在初行勘查时不予注意,事后再度复查即困难重重,难于求得真相。据称薛凤娥的尸体系1949年11月15日天色已明时从180多尺的深井中捞起。在未捞起尸身前先由董之兰于井口发现两只鞋,经聂长庚认明是聂仁龙的,就应该注意向董之兰查问其看见的两只鞋在井口地上是怎样的情况;如两鞋是否平整地并列着,抑不规则地抛散开了;是正面的鞋口向上抑反面的鞋底向上;鞋头是否正对着井口,抑相反或侧面的方向两鞋不一致;距离井口多少远;都与死者是否自己投井抑被动投入有重大关系。又井深180多尺,最下节有4尺,周围用砖砌成,砖角甚多,虽均叙明;但在地面上有无井栏,其周径及高度若干,井底是否平整,井水深浅如何,井的位置与死者卧室方向和距离如何,亦都可作为有关系之材料予以调查。还有死者在未入井前是与其夫同室同铺,其夫穿衣起床,因不见自己的鞋子才另穿了两双棉鞋,其床前是否尚有死者本人自穿的鞋子,聂仁龙时找不见自己的鞋,为何不就穿死者的鞋而另穿两只棉鞋?这也可从有关人证方面试行查询,或且对于发现真实上能有一些帮助。
关于三次检验尸体在伤疤上的怀疑,已由本院把来件全文发交检验员,经过他们研究后,已据检验员傅长林提出书面意见,兹将原文检发参考。不过这种意见也只是根据学理上的探讨,对于薛凤娥身死的真实原因还应就一切具体情况调查。案关人命,枉纵自均非所宜。
二、杨桂英迫死其翁史正庆案
史正庆的死亡如已验明,并经认定确属自缢毙命,别无他故,则杨桂英对于死者身前虽嫌无状,但于死者之自缢是否即应负担刑事责任,尽有研讨余地。如认为不能全免刑责,而有确如来文所述之执行困难的情形,亦可酌为缓刑之宣告。
三、军属赵兰英坚求离婚案
赵兰英之夫郝春久自1945年参军以后,曾于1946年回家一次,1948年(即来文所称之去年)6月又从河南有回信到家,本于这种情况按照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虽迳徇赵兰英之请求判准与郝春久离婚。
现赵兰英竟因未达离婚目的而在你县逗留不去,无赖要挟,除仍宜教育说服外,应在设法帮助她查明郝春久最后回信到家时有未写明他所属部队番号,进而转向组织方面详查郝春久的行踪,把赵兰英坚求离婚和无赖的情况对郝说明,请求其所属首长代为说服,如得其同意的回复,亦可判离。倘因查不出番号,无从进行,而赵兰英又始终不肯离县,宜在斟酌当地情况,商请妇联方面协助说服,或代为设法安插于教养生产的机关,使其参加生产劳动,以逐渐改变其情绪。

附:检验员意见书 (1950年1月7日)
查无论何种钝器致伤,则有其一定之伤型。若伤之部位不平正时,即能改变其定型,一如其部位之模样,至其颜色亦分伤之轻重大小,未可以器械定论。如在水中伤者,血液易被洗去,毫无凝血。若伤后入水者则反是。今查检验薛凤娥尸体情况,谓其脑后有两个血窟窿,右边是长圆的“较大”,左边是园的“较小”,是其伤之部位平正,并未具有器械之定型。又谓“右边伤口发红发白”,显有在水中致伤易被洗去之模样。“左边伤口发青”或者因伤口小、出血少、血液有渗入近傍组织之倾向,但亦未可谓为非在水中致伤者。惟查头部肌肉较薄,如无血肿情形,只不过二、三分;所谓“直深四分斜有二寸余深”,“深一寸九分”之语,不知是何量法?如果所量深度不差,则恐是头骨损松已探入脑腔中矣。因头骨厚,亦不过一、二分,若骨松,应查其松骨形状是否与伤口一致,如非一致,乃因暴力过强,震撼头骨碎裂所致,则与跌伤相近。如为火柱致伤,其骨孔应与伤口一致。而火柱致骨,未必即深透入骨。次谓“右肩膀跌落,右臁肋骨折,右膝弯有红伤,是骨折顶破皮的样子”,意很明显;然未说明在皮肉上有无血阴,若无血阴,则与从高坠落之尸体在外部属无明显损伤,内部则可生大骨折之义相同。总起来说,其伤除脑后左边之伤以外,皆在右方一面,与从高而下跌伤只在一边亦属吻合。至于从高投下,头部首当其冲,与躯体之左右情势不同,故未必即生一处伤痕。况查薛凤娥所投之井有18丈之深,必是高原,井水是否较浅,井底有无其他物体存在,均有查勘之必要。从其右手泥土较多上看,亦可推想水或不深,是否,尚待实际调查。至谓“妇女平常不愿赤身露体”乃属常情,因其虽然睡歇,即未可定。原在产后身体尚未恢复正常,若神经受有重大刺激,禁心不住,一时气愤难伸,不及穿衣或则有之。如果被伤,应在卧位(因其已然脱衣睡歇)其屋内床褥间必有血迹,伤之深度似不应向于下方,应向于其他各方。若谓于威胁时所伤,或不止脑后左边一伤而已,且在死后遗弃尸体井中又未能生有若大面积之大骨折也。
以上系根据书面与学理上出具意见,藉供参考。至于真实情况,尚请从事实调查。
检验员 傅长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发〔2006〕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认清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全省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上保持稳定,部分城市和区域有所改善。但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粗放式经营带来的环境隐患较多,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居全国前列,部分地区环境容量已趋饱和,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二)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有利于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三)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转变,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始终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二、明确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执法监管和污染防治力度,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五)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的污染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水质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核与辐射安全得到保障。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各削减10%,镉、砷排放量各削减25%,万元GDP能耗降低2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0%,80%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65%的设区城市(含吉首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大于292天/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60%,县城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30%、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
  到2020年,全省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三、认真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六)加强重点水域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落实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湘江干流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边各20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有水污染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突出做好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业区和郴州东江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一批重点工业治污和公共治污工程,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2006年底前,取缔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现有年生产能力10吨以下的小炼铟企业,其他污染严重的涉镉、涉砷、涉铅企业也要限期退出。防治环洞庭湖地区造纸、化工等行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产业梯级转移对资江、沅水和澧水流域的污染,遏制水域富营养化趋势。抓紧制定实施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关闭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污染企业,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强城乡备用水源建设,扩大农村集中式供水覆盖面,提高农村受益人口比例。加强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监控,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立枯水期饮水安全联动预警机制,确保枯水期水环境安全。
  (七)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关停、淘汰、退转、改造、限期治理等措施,加快工业污染源的治理。根据国家确立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电炉、4万吨以下的硫酸生产装置、2000吨以下的铅锌生产企业、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以及没有规范化堆渣场的电解锰企业等。2007年底前,淘汰5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装置。2008年底前,关停投产20年以上或单台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除外);5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必须配套碱回收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已破产关闭企业和特困企业多年遗留的污染得到较彻底的治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2007年底前,建成长沙、衡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八)加强城市环境整治,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城镇都要切实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要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市排水管网要按雨污分流制进行规划并实施建设或改造。2007年底前,14个市州要全部建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抓好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推广,加快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进程。重视解决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和城中村的环境问题,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和城市林业生态圈的建设。加快实施长株潭环境同治规划,突出抓好对区域内有色、冶金、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同步治理,加强三市环境保护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九)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强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有机肥和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洞庭湖湿地与湘、资、沅、澧四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质量,积极推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突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防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广泛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生态湖南建设。
  (十一)加强放射源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保证辐射及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许可和统一监管,加强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和监管,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完成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污染综合整治和退役工程,妥善处理辐射污染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管理网络,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
  四、切实完善和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
  (十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逐级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必须同步削减所在地原有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制度,实施环境治理工程,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和主要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地方和行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十三)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划分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4类主体功能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方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通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
  (十五)建立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施到位,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必须按项目环保设施投资的5-20%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三同时”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和强制审核,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要通过制订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十七)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烟气脱硫、监测仪器和高效节能、综合利用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和基础装备,努力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培育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扩大对外环境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十八)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的税收和科技等优惠政策,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强制实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评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并在其它体系的信用评定中纳入环保内容。优先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和用电,对污染治理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完善征收手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尽快在湘江流域开展试点。抓紧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九)落实环境保护价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将环境成本作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完善与环境有关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改革。所有城市的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调整水价筹集的污水处理费用不足的城市,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要开征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费,并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完善脱硫电价政策,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环保加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水、矿产、森林、土地、动物等资源收费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缓解生态压力。对运用价格政策筹集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电厂脱硫、资源补偿等环境保护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健全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环保行政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对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安全、宣传和应急体系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各级环保机构经费保障情况要进行检查,凡财政经费安排不到位的地方,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项目环保专项资金。
  (二十一)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进程,健全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不得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十二)完善环保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考核机制,从2006年开始,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出入境水质变化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的,要予以批评和诫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建设,没有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理顺和规范环保部门人员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应占本部门总人数的7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录用、调入和安置非环保相关专业人员。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两大体系”。按照数据准确、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7年、2009年前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环境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高效的要求,2008年底前,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分别达到80%、70%,省环保局和长沙、湘潭、株洲、常德、岳阳、张家界等环保重点城市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省级重点监管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自动监控设施。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接受监督。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进行环保目标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将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层层负责,抓好落实。
  (二十五)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设施生产运行监管;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二十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努力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把加强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宣传环保方针政策,积极推介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严重影响环境的典型违法案例,要按程序予以监督曝光,适当刊播环境质量公告、环境公益广告和公众环境信息。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要在大中小学校开展国情省情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要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环境友好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动全社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书面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九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9]32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要求, 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海南省财政厅,以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五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二章 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海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由海南专员办牵头,实行市(县)财政初审、省级财政复审、专员办终审三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第八条 初审工作由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在地市(县)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要求退税企业提供以下申请退税资料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一)退税企业退税申请函;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由海南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1);

  (四)缴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申报人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八)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九)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同时必须根据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注明的地址进行实地核查落实;

  (十)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2);

  (十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3);

  (十二)未受到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未受处罚声明》,见附4);

  (十三)《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见附5)。

  本条第(七)、(八)、(九)项内容退税企业应在第一次申请时上报一式二份,市县财政局审核后自留一份备案,一份随同(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一起送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财政机关(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并在退税企业提供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的市县财政局初审栏内加盖单位领导印鉴和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海南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海南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内完成终审并办理退税批复函。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依据海南专员办的退税批复函,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库(75%)和地方库(25%)退付。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退税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 海南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海南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海南专员办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2、《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未受处罚声明》

  5、《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doc
  再生资源审核表、销售表、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未 受 处 罚 声 明.doc
  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