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
在本世纪内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截至1998年底,全国实现“两基”地区的人口覆盖率已达7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两基”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一是“两基”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推进“两基”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有些地方特别是二片地区有的省份,有降低标准、追赶进度现象。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不落实、拖欠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四是初中学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将给“两基”工作带来新的巨大压力。五是一些已经通过“两基”验收的地区出现了指标下滑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两基”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2000年按规划、按标准实现“两基”目标
在整个教育发展中“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能动摇。二片地区特别是几个人口大省,要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再接再厉,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2000年按质、按量实现“两基”目标。要注意纠正不顾基础、不顾条件,为赶进度盲目调整规划,忽视质量,突出达标的现象。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2010年全面实现“两基”的要求,我国“两基”工作在2000年实现“双八五”基础上,2010年覆盖人口地区达到95%,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规划“普九”进度。不能为赶进度而降低标准。三片地区的“普九”、“普初”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也要按规划实施,按程序推进。
二、强化政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当前“两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拖欠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高是当前“两基”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按照国家有关教育经费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地方财政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
要进一步依法足额征收、严格管理并合理使用城乡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要依法开展群众教育集资,制止中小学乱收费。
要通过建立县级财政统筹发放教师工资的机制,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采取思想发动、困难补贴、行政措施和法律约束等手段,控制初中辍学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改革农村初中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做到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用得上,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和所长得到发展。
三、未雨绸缪,注意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问题
随着80年代末人口出生高峰逐步转向初中学龄阶段,从现在起到下世纪初,全国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着初中入学高峰,这将引发校舍、师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给“两基”工作带来新的巨大的压力。各地必须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对策,及早规划,落实到县、乡。规划要充分挖掘现有校舍、师资潜力,既要考虑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适当扩大学校规模问题,也要注意到高峰期过后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要用改革的精神寻求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问题的新思路,统筹安排和综合利用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校舍和师资。要充分利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和配套资金弥补初中在校生高峰期教育经费的不足。
四、认真抓好“两基”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工作,不断提高“两基”整体水平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我部《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8〕8号),从实际出发,通过年检、复查等方式,认真抓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多数地区要以巩固原有评估验收项目的指标要求为重点,充实现有办学条件、巩固普及程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中城市、少数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巩固的地区,可制定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整体办学水平。
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两基”验收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贵在求实、重在推动的精神,认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要注重“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凡“两基”验收后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先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仍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撤销其“两基县”称号。对二片地区要加大“两基”实施过程和达标验收的督导检查,严格检查标准,严格验收程序,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现象。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对三片地区,要通过督导检查给予具体的帮助、指导。督导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6〕109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各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地区行署是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地区行署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报送。
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地区行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按第三条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备案审查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通知制定部门(单位)不予备案审查登记;符合第二条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通知制定部门(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九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地区行署定期公布文件目录。
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十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适当,依据是否充分;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部门(单位)说明情况的,制定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需要征询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意见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部门(单位)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限期改正建议;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地区行署予以撤销;
(二)不同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区行署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文规范的,建议制定部门(单位)限期处理。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部门(单位)改正之前,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报请地区行署,作出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部门(单位)或者向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部门(单位)或者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部门(单位)并报地区行署。
不符合规定的,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已提出改正建议的,制定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地区行署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并抄送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每半年清理一次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抄送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地区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按照《哈密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区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人大工委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地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