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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4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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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我国交通运输的骨干。铁路建设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加快铁路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渠道,要积极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实践表明
,合资铁路是对传统的铁路建设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是深化铁路改革的一条新路。
合资建设铁路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国家对合资铁路实行特殊运价,并给予其他必要的优惠政策;合资铁路公司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
自我积累。目前已经合资建设的铁路也要按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逐步规范化。国家计委、铁道部要尽快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我国铁路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合资铁路,是指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经营的铁路路网干线和重要支线。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扶持合资铁
路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铁路建设是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事业。合资建设铁路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合资建设的铁路要服从国家统一的路网布局,由铁道部统筹规划,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跨地区和地区性的铁路干线及重要的铁路支线,都可以由铁道
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
二、合资铁路可根据国家发展股份制企业的政策,组建规范性的股份公司,负责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解决铁路建设和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三、合资铁路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合资铁路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自我积累。合资铁路企业实行“以运为主,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增强企业活力。
四、合资铁路投资,包括铁路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间的利息支出等。投资各方可以利用资金(含自贷自还的贷款)、物资、设备、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和劳务等多种形式投入,合资建设铁路。
五、合资铁路产权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所有,其资产和财务关系,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渠道。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含贷款)分别列入投资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原则上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要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建设铁路。
六、合资铁路是全国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要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特点,合资铁路的接轨、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设备维修等,由铁道部门商合资铁路公司制定计划,共
同落实。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七、合资铁路按照保本、还贷和微利的原则实行特殊运价,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合资铁路在建设和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税、费,国家对合资铁路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确定。
九、合资铁路的土地征用、拆迁和安置工作,按国家《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承包方式,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十、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统配物资,分别由投资各方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解决。铁路专用设备、器材,由铁道部门负责供应。
上述意见,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2年8月11日

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运输生产和铁路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89〕17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设计、工程、工业、运营部门和铁道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和应用系统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系统包括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与设施、信息、控制性软件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积极预防,保障安全,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系统工作人员有保护系统安全的义务,应当遵守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和有关规定,维护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系统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公安局是铁路计算机信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公安局、处,工程局、设计院公安处根据实际工作量可以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计算机监察工作。
第七条 铁路各级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及专、兼职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负责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其职责:
一、督促系统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对其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系统安全审查,办理登记和签证手续;
三、查处和协助侦破危害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评价和推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安全产品,负责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疫情报告;
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系统进行安全验收,负责系统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六、组织开展系统安全竞赛和评比;负责通报表彰和处罚;
七、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铁路各级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发现系统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改进安全状况,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为保证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人员称职,铁路各级计算机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证(式样附后)方可上岗工作。监察证由部公安局统一签发。
第十条 持监察证的人员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计算机信息安全检查;
二、进入系统有关处所,检查安全情况或开机抽检;
三、询问有关系统安全的问题;
四、对安全控制措施、病毒和相关数据等进行取样;
五、要求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和提供有关证据;
六、对违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对无监察证者,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可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系统负有安全保护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可行使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职权。

第三章 系统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系统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使用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所在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领导本部门所属使用单位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结合应用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岗位管理责任制;
二、定期对本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完善安全措施;
三、严格管理系统资源;
四、定期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和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
五、对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生产安全的计算机事件及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和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协助调查原因,处理责任者。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协调、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使用单位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安全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督促系统使用单位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和签证手续;
三、宣传计算机安全常识,对从事或接触计算机的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保护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根据要害保卫条件和保密条例,把系统列为要害进行管理,并纳入企业目标管理之中。
第十六条 凡是建立或使用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不管何种用途,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申报,经安全检查合格,办理《计算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已建立的、上级调拨的、捐赠的、自行组装的、随其它设备引进的等计算机系统应在限期内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申报,补办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凡拟出售的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并申请领取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发放的《计算机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
第十九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计算机科研、生产、经销、维修的单位,要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申报,实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计算机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系统实行安全等级管理,系统等级由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划定。
第二十二条 系统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做好对计算机人员的录用审查工作。
重要系统应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组织纪律性强、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并经相应的安全培训、安全考核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不适合在系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三条 重要部门的计算机房要规定严格的出入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的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信息处理设备和媒体。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系统资产要严格执行登记使用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定期进行清查。
第二十五条 重要系统要制定应急方案,确保系统在非正常中断发生事故后具有迅速恢复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要有安全保护和安全控制措施,以防被人非法利用、更改、损害和泄露。
第二十七条 设备使用和信息存取权按照工作需要原则授予,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或改变系统资源。
第二十八条 重要系统应具有故障检测、故障控制和故障追踪的能力,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存储介质和文件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利用、修改、复制和外借。
第三十条 重要部门的系统,需对外联网或提供服务时,由系统管理部门批准,并向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其事前要采取适当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做好日常的数据和软件备份。对新引用的软件和外来数据媒体要采取慎重态度,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测,确认无误后,再投入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制造或传播新的计算机病毒,未经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算机病毒研究,不得购买、销售、复制使用社会上来历不明的检测清除软件。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软件由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发放。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管理工作有显著贡献或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其他人员,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可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机整顿、吊销其《许可证》:
一、违反审批制度增设或更换设备、装置的;
二、不到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登记的;
三、违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危害系统安全的;
四、在二十四小时内不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或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
六、拒绝、阻碍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
七、经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通知在限期内仍不采取措施改进安全状况的;
八、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5千元;对非法所得可按1—3倍的标准进行罚款),没收软硬件产品、设备、装置及其非法所得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系统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未经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许可私自出售计算机安全产品,散发有害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出版物的;
三、经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再次通知后仍不改进系统安全状况,并对运输生产有重大损害的;
四、非法截取、利用或出卖系统信息,有害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采取的没收、责令停机或停工等处罚,其损失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系统安全保护中涉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标准和信息保密的,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证 -------- |
|姓名------性别------ |照 | |
| | | |
|年龄------职称------ |片 | |
| -------- |
|核发单位:------编号:------ |
| |
|核发日期:------年------月------日|
--------------------------------------
(正面)
--------------------------------------------------
|持此证人员有以下权限 |
|1、进入系统有关处所,检查安全情况或开机抽检;|
|2、询问有关系统安全的问题; |
|3、对安全控制措施、病毒和相关数据等进行取样;|
|4、要求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和提供有关证据; |
|5、对违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
(背面)
附件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 〕年 号 |
| |
| ----------------------------------------因 |
| |
|---------------------------------------------- |
| |
|违反《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35|
|条的规定,处以行政罚款------------元。 |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
|日内向--------------------------铁路公安局申请复|
|查。 |
| 年 月 日 |
| (执罚单位章) |
----------------------------------------------------
注: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份存
档。
附件3:
----------------------------------------------------
| 行 政 罚 款 收 据 |
| 收 据 编 号 |
| 处罚裁决书第 号 |
|收到违反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人------------ |
|交来------------------------------------ |
|人民币(大写)----------------¥-------- |
| |
| ------------ ------------ |
| |收| | |交| | |
|收款单位(章) |款| | |款| | |
| |人| | |人| | |
| ------------ ------------ |
|第XX联收据 199 年 月 日 |
----------------------------------------------------
附件4:
------------------------------------------------------
| 没收财物决定书 |
| |
| 〔 〕 年 号 |
| |
| ----------------------------------------因违 |
| |
|反《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的|
| |
|规定,决定对以下财物予以没收: |
| 1、 |
| 2、 |
| 3、 |
| 4、 |
| 5、 |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接到本决定起15日内向----|
|铁路公安局申请复查。 |
| 年 月 日(执行单位章)|
------------------------------------------------------
注: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存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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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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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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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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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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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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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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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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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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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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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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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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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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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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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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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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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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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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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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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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