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7 09:2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4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

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汇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境外机构、人民币贷款和保证的含义

《通知》中的境外机构既可以是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除指单纯意义上的人民币贷款外,还包括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保函和贸易融资等项下人民币授信额度等。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境外机构以安慰函等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只要这种信用支持涉及未来的实际外汇履约及其结售汇问题,均需要按《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前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贷款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借款人)、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担保方)。

因此,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的,直至该项贷款结束,均按照银发[1999]223号文件办理,即:债务人不需要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如果发生担保人外汇担保履约,中资银行自行办理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2005年4月1日以前,其他境内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发放人民币贷款,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了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且境外机构已经履约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境内金融机构履约;

(二)境内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

(三)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在其“投注差”以内,外汇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以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四)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如超出“投注差”, 所在地外汇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债务人进行适当处罚后,可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如债务人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基础上,可按特殊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批准债务人偿还担保履约款。

三、关于2005年4月1日以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展期的处理

2005年4月1日以前境内金融机构发放人民币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且在4月1日以后需要办理展期的,均按一笔新的贷款和担保进行处理,债务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债务人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在人民币债务违约,担保人履约时,对于贷款行是中资银行的,中资银行自行办理履约外汇结汇;担保人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不受其“投注差”限制。

对于贷款行是其他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可以根据外汇担保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履约;金融机构收到的履约外汇不得兑换为人民币,待将来适当时机通过购买人民币营运资金统一解决;各分局在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处罚后,对于债务人在担保人履约后产生的对外债务,不论其是否在“投注差”以内,各分局可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

四、关于执行日期

《通知》规定,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外汇担保合同签订日、人民币贷款合同生效日、提款日三者不一致时,以外汇担保合同签订日为准。

五、关于境外机构保证项下外汇贷款

2005年4月1日后,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可以参照《通知》关于境外机构担保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以接受境外机构和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担保,但债务人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投注差”的有关规定,即该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各分局可为已经办理了或有债务登记的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人事前未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的,或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登记手续的,在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被担保人不得擅自对外还本付息。 外汇局将对境内违规企业和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境外机构履约偿付的外汇均不得结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此复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21 号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毛超峰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增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抗灾的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都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建设、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完善城市防护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完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规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维护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依法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一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和对危害人民防空行为检举控告的权利;都有依法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缴纳人民防空费用,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参加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接受训练,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
  第八条 人民防空设施(含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疏散设施等)属国防战备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焦作军分区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区人民防空机构受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织或配备人民防空专(兼)职干部,负责承办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财政、教育、通信、公安、电业、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和通信、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桥梁、水库、仓库、电站、供气、供水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是本市的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防护目标,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口部和附属设施组成。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和管理;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单位人员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得免建、少建和缓建。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或按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向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并与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专业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专业管理和竣工验收,并会同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计划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投资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时,应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对应建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并应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保障。根据工程防护、安全防护、出入通道、工程孔口的实际需要,具体界定人民防空工程用地范围和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优先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健全、完善和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时,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使用权应随之一并转移。房地产权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鼓励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民防空设施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公用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均可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但不得改变主体结构和拆除防护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安全范围内作业,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对已经丧失防护功能经批准报废的早期人防工程,结合城区开发,由开发建设单位回填处理,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应落实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战时一律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第五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战时应急通信保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专用线路、无线信道、无线电频率优先保障;军事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和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通信、警报建设,及时提供通信保障,通报空情,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专用线路、信道、频率和防空袭警报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与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终端设备设施布设点所在单位,负责该设备设施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及终端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管理。电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及其设备设施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迁、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除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每年9月份的国防教育日为警报试鸣日,并在试鸣的5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章 疏 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的人口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与接收安置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上级审定。
  城市人口疏散与接收安置方案,应包括预定疏散地域、通信、生活物资、交通运输、治安管制、医疗卫生等保障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口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和疏散基地建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可以组织必要的准备和演练。
               第七章 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按城区人口千分之二的比例组建群众性防空专业队伍。
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抗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性事件任务。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应纳入城市民兵组织,实行单独编组,自成建制。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经贸、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队;
(五)邮政、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的训练大纲和年度训练计划,由各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训练器材和参训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演练,所需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参演单位共同保障。
  第四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八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并加强监督检查。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授课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安排适当的室外训练课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按实际造价赔偿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有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厅制作的统一票据,罚款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和职责等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 LD50 ≤500(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一、填表说明
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
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 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 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ڤڤڤڤڤڤڤڤ-ڤ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经济类型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有限责任公司5 联营经济 6 股份合作 7 外商投资 8 港澳台投资9 其它经济
所在行业 A 农、林、牧、渔业B 采掘业C 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成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J 房地产业K 社会服务业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P 其它行业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m2
行业管理部门 职工总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1: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
编 号 贮罐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贮罐区面积 m2 有无防护堤 1 有 2 无 防护堤所围面积 m2
贮罐个数 罐间最小距离 m
贮罐序号 贮罐名称
贮罐 贮罐形状 1 立式圆筒罐 2 卧式圆筒罐 3 球形罐
贮罐形式 1 固定顶罐 2 浮顶罐
安装形式 1 地上 2 地下 3 半地下
贮罐材质 公称直径 m 容积 m3
贮存物质名称 物质状态 1 液态 2 气态 3 液、气共存
日常最大贮存量 m3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实际工作温度 ℃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产时间
进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出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进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出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2:库区(库)基本特征表
编 号 库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库区占地面积 m2 库房个数
库房序号 库房名称
库房形式 1 单层 2 多层 层数:
库房结构 1 混凝土结构 2 砖木结构 3 木质简易库房4 其他: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m2 有无防火墙 1 有 2 无
库房储存物品种类 数量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t
工业炸药 t
爆炸危险原材料 t
烟火剂、烟花爆竹 t
易燃液体 闪点<28℃ t
28℃≤闪点<60℃ t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t
爆炸下限≥10% t
毒性物质 剧毒品 kg
有毒品 kg
有害品 t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3:生产场所基本特征表
单元名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正常当班人数 人
物质名称 单 元 内 危 险 物 质 量
现存物质总量(t) 工艺过程中的物质量(t) 存储的物质量(t) 废弃物质量(t)
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4:压力管道基本特征表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类别 公称直径 mm 材 质
壁 厚 mm 管道长度 m 工作压力 MPa
强度试验压力 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 MPa
输送介质 工作温度 ℃
投用日期 敷设方式 1 架空 2 埋地
防腐方式 1 阴极保护 2 无阴极保护 绝热方式 1 绝热措施 2无绝热措施
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
安装规范 安装单位
管道图号
管道经过地区(厂区)
与管道相联的调压站(箱)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5: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锅炉名称 编 号
具体位置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供热量或额定出力 KCal/ht/h 介质出口温度 ℃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6:压力容器基本特征表
名 称 编 号 注册编号 使用证编号
类 别 设计单位 投用年月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材料 筒体 封头 内衬
内径 mm 操作条件 设计压力 / MPa 安全件 是否有安全阀
壁厚 mm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是否有爆破片
高(长) mm 设计温度 / ℃ 是否有紧急切断阀
容积 m3 介质 / 是否有压力表
有、无保温、绝热 是否有液面计
安全状况等级 定期检验情况 备注





注: 1. 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填写在压力容器规格的容积一栏内。
2. 两个压力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分别填写在斜线前后并加以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7: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产量 万t/年
煤的牌号 矿井可采储量 万t
从业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 5其它
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带式输送机 5其它
供电方式 1双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主采煤层倾角 主采煤层厚度 m
矿井开采深度 m 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工作面个数 掘进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 2后退式 采高 m
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 2炮采 3水采 4风镐落煤 5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 3摩擦式金属支柱
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
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 2自燃 3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1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1简单 2一般 3复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1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 2一般 3差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火灾
水灾 瓦斯突出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
主风机型号,台数
局扇型号,台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传感器使用数量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
自救器型号,数量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瓦检员人数 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 安全员人数
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 可采储量 万t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经济类型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其它  从业人数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4混合 5斜坡道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分区式 3对角式 4其它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皮带 5其它
供电方式 1两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 准备生产的中段数
同时生产的采场数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可多选) 1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 4 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 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
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
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 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 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 1有 2无
是否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1是 2否
矿体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矿体顶底板有无承压含水层 1有承压含水层 2无承压含水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冲击地压(岩爆)危害 1无冲击地压 2弱冲击地压 3强冲击地压
矿区内影响生产与安全的断层数目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井下柴油设备数量 井下油压设备数量


井下各种油类的存放地点及最大存放量 油类名称和存放地点 数量(kg)

带式输送机数量(部):   有哪些防火措施(选择打√):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2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性传动介质 3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配备灭火器材 5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 6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7其它措施(写出措施名称)。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井下有何种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矿井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矿区内有无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塌陷区或有塌陷危险的区域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水灾 火灾
大面积冒顶 坠罐或跑车
其它(注明事故类型):
主扇型号 数量
局扇型号 数量
主排水泵型号 数量
探放水设备型号 数量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 数量
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电工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放炮员人数
采矿方法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9:尾矿库基本特征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 邮政编码
建厂日期 从业人数 经济类型
矿  种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尾矿库名称
地理位置
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 2傍山型 3河谷型 4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
尾矿库等别 1一等 2二等 3三等 4四等 5五等 全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总库容 万m3 设计总坝高 m
坝长 m 最小干滩长度 m 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尾矿库危害程度分类 1、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3、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 2险库 3病库 4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 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 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