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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1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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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从1990年4月至12月对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和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是执行
国家法律、认真贯彻中央治理整顿方针的一项严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准备,把审核换证工作做好。具体安排如下:
一、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卫生部、能源部重新制订了“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检查验收细则”(见附件一)(略),作为对生产经营企(事)业进行检查验收和核发(或换发)《许可证》的依据。
二、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在五月十五日前按“细则”自查,然后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见附件二)(略),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在联合审查验收小组(见附件三)(略)审核合格后,经中国
核工业总公司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换发新证。
三、鉴于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事)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同时申请换发。
四、凡未向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报送本企(事)业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产品标准及1989年度生产经营统计表、1990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表的企(事)业单位,限在5月20日前向卫生部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报送上述材料,否则不受理审核换证申请。
五、凡经审核达不到《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届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
六、按照能源部1989年6月13日能源人(1989)587号文精神,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代部行使《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职能。



1990年4月25日
  【案情】

  2011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欧蓝德小轿车在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小区过道移换车位时,刮碰到停车位旁另一辆小轿车,后当事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廖某涉嫌醉酒驾车。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在小区内道路醉酒驾驶发生的轻微事故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区内道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本案只是移车换位时刮碰到别人的汽车,车速慢,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苛以刑罚的程度。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造成了威胁,且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且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

  【审判】

  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且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是为了挪动停车位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刮车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见,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是使某些特定物体进入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侵犯的法益是同类,根据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解释原理,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否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关键看其是否属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那么该小区的道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该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案发地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实行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的社会机动车辆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说明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被告人廖某在该小区道路内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与目的来看,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在一个未完全封闭的小区道路进出车辆较多,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车辆的通行容易对公众的安全产生危险,如果小区内道路醉驾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廖开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驾驶能力明显受到了酒精的影响,在移车换位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作者单位: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村综函[2011]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村镇处,北京市农委村镇处,天津市农委村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村镇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村镇建设工作。


  附件: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村镇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村镇建设司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夯实村镇建设工作基础,重点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村镇规划、小城镇建设、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法规制度建设等工作,逐步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一、加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一)完成《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稿和立法说明的起草。

  (二)会同国务院法制办、部法规司联合开展立法调研。

  (三)配合法规司,适时提请部常务会审议修订稿,做好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准备工作。

  二、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一)制定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明确试点范围、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各省(区、市)试点任务。召开农村危房改造现场会。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二)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管理办法。

  (四)加强农房建设指导与监管。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制度建设。开展农房建设、危房改造及建筑节能示范、农村安居工程等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技术、政策、管理等基础研究。推动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推动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试点。

  三、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

  (一)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制度和标准体系。抓紧出台《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推动村镇规划的实施。制定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研究提出村镇规划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和出台成熟领域的标准。

  (二)开展村镇规划试点。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试点、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及镇(乡)域规划试点的实施。

  (三)指导全国重点镇规划。调查分析全国重点镇规划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三年全国重点镇规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组织专家实施指导和检查。研究制定加强重点镇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积极推动小城镇建设

  (一)研究制定支持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绿色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推动低碳生态小城镇示范项目实施,研究制定绿色小城镇标准和规划建设技术指南。

  (二)推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建设。会同国家旅游局公布第二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名单。研究支持旅游型村镇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指导。组织第三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

  五、扩大建材下乡试点

  (一)总结建材下乡试点经验。联合有关部委,指导推动建材下乡试点的实施,组织试点省区总结经验,评估政策效果。

  (二)扩大建材下乡试点范围。开展对推广使用节能建材产品予以补助的试点。

  六、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治理

  (一)继续推进村庄整治。加强村庄整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二)指导村镇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调研,研究出台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统计公布工作。研究制定《村镇垃圾清运收集处理技术规程》。

  (三)指导村镇生活污水治理。研究制定分地区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十二五”全国农村污水治理发展战略。继续推动县域村镇污水综合治理示范工作,总结推广常熟等地县域村镇污水综合治理经验。

  (四)实施无电县太阳能照明分户装置项目研究。

  七、加大对口支援和行业扶贫工作力度

  (一)推进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会同有关方面编制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与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加强支援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相关技术指导与监督。

  (二)加大对西藏、青海、甘肃的对口援助。研究制定对口援建西藏农牧民住房建设导则。加大对西藏、青海、甘肃农牧民住房抗震加固和村镇规划建设的技术指导。

  (三)统筹行业扶贫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扶贫工作目标,有重点推动行业扶贫。加大对贫困地区村镇规划建设、危房改造的指导和支持。

  八、推动国际合作,抓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一)积极推动国际(地区)合作。开展中日魅力农村建设合作交流。继续支持香港无止桥基金会建设村庄便桥的项目。与国际生土建筑研究应用中心合作开展生土农房建筑示范项目。推进并指导JICA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开展中日小城镇供水管理示范项目。推动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开展村镇垃圾治理项目。拓展与国际铜业协会等其它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二)抓好队伍建设。坚持全司学习月会制度。建立全国村镇建设系统交流信息网。继续依托大学和研究机构,培养建立村镇建设研究队伍。

  (三)推进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