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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21: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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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责任”条款解释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发货人”条款解释的请示》(太保(1999)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你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发货人在发货时包装已经破损,而且船方在大副收据作了批注,随后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而发货的情况已证实,则
可援引本款规定,予以除外。
此复



1999年9月9日
  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使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其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模式发生转变,从侦查角度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既赋予了侦查主体更多的打击犯罪的法定措施和手段,同时,也对侦查活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一、新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

  1、要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注意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同时严禁违法收集实物证据。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不仅仅是因为违法的证据要被排除,更重要的是要树立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司法习惯。

  2、要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

  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中既要重视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无罪证据,特别是新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由此可见,收集的证据要客观、全面,整理移送的证据也要客观全面,特别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经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使用和移送问题。

  3、要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

  新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了案件的证明标准,即 “确实、充分”,同时对“确实、充分”进行了详细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必须坚持这一证明标准,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

  4、要增强与律师的对抗意识

  以往侦查工作面对的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现在则主要是律师。律师介入侦查后,与侦查工作人员对抗的不再仅是犯罪嫌疑人,而主要是律师了,不仅要关注证据和事实,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要多站在律师的角度去想问题,提前弥补侦查取证中的薄弱环节。

  二、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新法

  1、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

  正确面对新法,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在初查时,材料的收集一定要秘密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灭证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2、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新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案件很难侦破。

  3、要提高取证固证的质量

  新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反贪侦查取证工作中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证据的整体性应更充分的把握,分清主次,有步骤、有策略地开展取证工作。办案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将证据审查的关口前移,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4、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协作

  “由人到事”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避免了与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师)对立而一无所获的困境。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只有保障并尊重律师的诉讼权,才能得到律师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都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

  5、大胆适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侦查人员既不要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又不能流于形式。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大胆适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环境进行讯问,往往也有意外的收获。对犯罪嫌疑人多次使用、改变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也是案侦工作所必须的。

  6、推进反贪情报信息工作

  搭建反贪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与经侦、工商、金融、教育、房产、国资等部门的信息查询协作机制,逐步对涉案信息查询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并在反贪局内部设专人管理,统筹情报信息工作,专职研究信息引导侦查,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办案模式,以更好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开辟线索来源打下基础。

  最后,要把办案安全作为一项“保底工程”来抓,增强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办案安全隐患,杜绝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临江市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日

沪府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 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归口部门委托,承担课题立项申请的受理和评审、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备案。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归口部门、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未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信誉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