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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0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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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2年4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劳社办[2003]40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9月1日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案件督查工作力度,促进群众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使信访案件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结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原则与适用范围
督查办理重大群众信访事项,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就地依法解决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适用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单位)。

二、督查范围
1、省以上党政机关发函要查处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
2、发生到省以上党政机关的上访案件。
3、烟台市级党政领导批示要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
4、发生到烟台市级的集体访和对基层单位处理决定不服、到烟台市以上党政机关越级信访,经审查认为基层单位处理决定有错误的信访案件。
5、市以上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信访件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局领导批示信访件、接访及包案处理案件和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7、劳动保障方面集体访案件办理情况。
8、重要的信访个案办理情况。
9、其它应予督查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制度
1、中央、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局信访科交由各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落实、上报。
2、劳动保障集体访、重要的信访个案及有关信访工作事项,信访科应根据有关会议确定的处理意见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会议纪要和督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单位,协调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追踪,直至案件全部结服和信访老户稳定为止。

四、督查程序
1、立案。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市以上领导批示件及本局收到的重要信访件,局信访科登记并拟定《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卡》,报局领导阅批。
2、时限要求。凡列入督查范围的信访案件,各单位30日内办理结案并书面向市局报告查处结果。紧急信访事项,市局应在交办时即明确具体查结期限。承办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结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书面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3、审核报结。(1)市局收到承办单位信访事项结案报告后,要严格审核把关。首先,要严格按照结案标准审核结案报告。具体结案标准是:一要明确信访人反映什么问题;二要查清信访人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定性是否准确;三要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四要有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五要有信访人的意见。其次,要看报结报告是否准确,对信访人提出的所有问题是否均做了明确答复,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案报告,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2)中央、省党政领导同志批示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按一事一文的要求,用正式文件上报。省以上党政机关立案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应一式六份,市领导批示立案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应一式两份;其它要查处结果的结案报告一式一份。(3)对承办单位报告的信访结案报告,督办机关应将上级机关或原批示领导对上报案件的结案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4)立卷归档。交办单位、承办单位都要将办理完毕、具有参考价值的立案交办案件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1、承办单位如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单》有异议,应及时向市局信访科提出,并说明原因,由信访科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未改变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2、对列入督查范围并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对下发《办理案件反馈单》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7日内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局。
3、市局要把好交办、督查、回访、审核关,以确保交办案件的查结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接案后,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列第一位为主办单位,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协调、运转工作。
4、市局及承办单位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地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向局领导汇报。
5、市局要对各单位信访督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督查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督查结果列入考核。对在督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处事不公,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按《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化工部


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矿山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合理,并取得较好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的组成部分,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前所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申请和编报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时应进行的技术、工艺试验、研究及必要的工程地质等工作。特大型矿区在项目建议书前要先进行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其建设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期工作,要本着勤俭建国、励行节约、精打细算的精神精神,由负责承建项目部门(企业)和承担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认真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总的计划(详见附表1),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前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为主先行安排。确实不足部分,经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计委审批,适当补助,项目成立后,前期工作费用纳入概算。
第六条 国家和地方前期工作费用下达后,建设单位须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前期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当年前期工作实施计划(详见附表2)。计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经批复后,方能实施。由地方资金和企业安拓的前期工作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实施后,项目所在单位每季度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报前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年底要上报全年的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中的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在其工作完成后,要将成果整理上报。对重要试验或研究项目应组织成果评审。
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计划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将问题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更改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要得到原批复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要对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设计、研究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拟建项目单位应编制次年的前期工作计划(详见附表2),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上报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附表
附表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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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费用安排(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总│分年度完成及安排│ ┃
┃ │ │ │ │ │ │计├──┬──┬──┤注┃
┃ │ │ │ │ │ │ │1992│1993│……│ ┃
┃ │ │ │ │ │中央: │ │年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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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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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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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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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作│委托承│进度│ 资金 │ 投 资(万元)│备┃
┃号│名称│内容│担单位│计划│ 渠道 ├──┬────┬──┤ ┃
┃ │ │ │ │ │ │项目│至 年│19 │ ┃
┃ │ │ │ │ │ │投资│累计完成│年计│注┃
┃ │ │ │ │ │ │ │ │划 │ ┃
┃ │ │ │ │ │中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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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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