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市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705
实施时间:20010705
内容分类:法律宣传教育
题注:(二00一年七月五日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正文:
武汉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法律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1986年以来,我市实施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顺利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有必要在全体市民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 继续深入做好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学习工作。要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全体市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广大市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坚持学用结合,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为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风尚,以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 全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的各项制度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考录过程中要增加法律知识考试内容。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要坚持以学校为主阵地,开设法制教育课程,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同时,把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形式,切实抓好暂住人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形势任务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兼顾全面、突出重点、普治并举、整体推进,防止形式主义。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不断提高依法治理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各种学习培训机构和各级法制宣传员队伍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每家每户。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市法制宣传日。
四、 法制宣传教育要分阶段,有计划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在各级常委领导下,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行。各区、各战线和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落实措施、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扎扎实实、不走过场。各级依法治理(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职责,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五、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汇报,审议工作情况,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第七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第八条 除直接支付申请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按顺序自行连续编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项目的首次直接支付申请业务,应当将申请资料采取来人送达的方式交由专员办相关人员。在送达资料时,项目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当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专员办相关人员作当面报告。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主管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在年终拨出,根据中央预算资金拨付有关时间要求,专员办在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般不再受理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对于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七)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八)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及投入使用;
(九)对所提供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员办与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款项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需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专员办。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专员办核实的资金归垫事项,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后及时完成核实工作,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或工程项目未立项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十八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开展管理与监督,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开展受理前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符合预算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支出情况、开户情况、监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员办将不定期就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管理有关事项对预算单位展开约谈。每年将选择部分重大项目或审核中发现疑点的项目开展事后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抽查内容包括资金支付使用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样,申请时凭证是否合法、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等。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上报财政部并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金归垫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审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6
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
7
预付款支付凭证及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相关资料
8
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9
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
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11
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6
购货票证
7
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3: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4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
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6
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资料
7
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等资料
8
资金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等资料
9
基建会计报表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