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06
实施日期:20020201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和优化经济、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执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执法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二)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三)履行书面惺中魅肺惺孪睢⑷ㄏ藓推谙蓿?
(四)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负责备案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由委托机关履行相应手续,并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备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提高行政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在分歧没有协调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其他方的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行政执法分歧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协调纪要,有关方面应当自觉遵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决定的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着装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调查或者检查的依据和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着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说明调查或者检查的依据和理由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调查或者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开具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行政执法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四)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向其了解有关情况;
(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六)对有关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查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五)依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六)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变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要求发文机关修改或者自行撤销;对拒不修改或者自行撤销的,应当提请备案机关依法撤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有权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和转办制度。
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能够反馈的,应当按照来件渠道和有关要求反馈。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处理,有关专门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会同或者协同有关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层级监督需要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拒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或者任用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的;
(四)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五)履行职务时不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的裁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有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http://www.most.gov.cn/tztg/201103/W020110322312152347514.pdf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技术
实时操作系统、安全易用性操作系统、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
专用操作系统的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数据库引擎技术;非结构化数据管理技
术等;基于UEFI 的通用及专用计算机固件技术等。
2、支撑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驱动的测试支撑环境技术;基于虚拟化的跨域/共享/协同技术;软件
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技术;网络透明计算平台技术;自适应网构软件技术;
数据挖掘、呈现、分析技术;虚拟现实软件开发环境技术;多通道人机交互技术;
软件生成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服务绑定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技术
基于虚拟化或集群的管理控制技术;行业关键业务控制技术;基于Web的应
用服务器技术;业务流程再造技术;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技术等。
4、嵌入式软件技术
嵌入式类的图形用户界面、数据库管理、网络支撑环境、Java平台技术;嵌
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普适服务的资源管理技
术;泛在设备的互联技术等。
5、计算机辅助设计及辅助工程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产品数据分
析和管理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
造技术;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智能技术的文字识别技术;文字处理技术;基于语言学的中文翻译技术;
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的应
用技术;多语种交叉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技术;
图形图像应用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
能力的3D技术;基于模式识别的图像处理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
成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等。
8、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GIS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及动态多维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与移动
通讯、卫星通讯、卫星定位产业以及物流等产业相关的GIS应用技术;电子通用地
图技术;面向GIS的空间数据库的构建及应用技术等。
9、电子商务软件技术
基于Web服务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的集成环境及生成技术;电子交易或事务
处理服务的支撑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技术;电子商务评估技
术;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基于语义的Web信息获取、表示和服务技术;电子商务第
三方服务平台技术。
10、电子政务软件技术
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政务流程管理技术;政务信息交换及
共享技术;面向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技术等。
11、企业管理软件技术
商业智能技术;基于RFID 和定位系统的物流管理技术;集群协同供应链管理
技术;面向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技术等。
12、物联网应用系统
基于 RFID 等电子传感技术,应用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技术平台和软件产
品。基于GPS 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平台,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产品和
应用系统。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包括工具版本的优化和技术提升,含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
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
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
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 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
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
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 )、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 )、有引
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 )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 以上;
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 )、球栅阵列
(PBGA )、多芯片组装(MCM )、芯片倒装焊(FlipChip )、WLP (Wafer Level
Package ),CSMP (Chip Size Module Package ),3D (3 Dimension ),CCD/MEMS
特种器件封装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 )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
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
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艺技术,以及
各种与 CMOS 兼容工艺的 SoC 产品的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
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 集成器件
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 PIN-FET 模块;阵列探
测器;10Gbit/s-40Gbit/s 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
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 )(包括CWDM 复用/解复
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设计制造技术
各类计算机、服务器和工作站的系统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
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强认证管理和标识管
理设备。
3、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企业网或行业专网上使用的信息服务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
件、增值业务软件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
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为提高网络服务能力、
服务质量而设计的设备或应用系统。
4、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技术
融合多种网络手段的企业信息网络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技术;工作
流、多媒体技术;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技术;网络信息采集、分析技术;农业生
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
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5、传感器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构建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基于传感器网络的应用
技术,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
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 本子领域排除以网站建设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MIS )类项目、办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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