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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时间:2024-07-22 21:1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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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1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分为三类:城市市区和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中等发展程度,已经普及或接近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1990年左右实现初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19
95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经济不发达、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区),1995年实现初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200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按编制配齐各科教师,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经费来源稳定可靠,并达到定额标准;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及其他设备,按规定标准配置;按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教
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于1990年全省基本实现年满六周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七周岁。
第六条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在国家未正式颁布前,各地仍按现行学制执行,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七条 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城市市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由区或市举办和主管;盲、聋哑学校由市举办和主管;有条件的厂矿企业要单独或联合办学,这些学校由举办单位主管,接受所在地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农村、盲童学校由市地举

办和主管;示范性初级中等学校、实验小学和聋哑学校由县(市、区)举办和主管;初中和中心小学,由乡(镇)举办和主管;小学由村举办,乡(镇)主管,村协助乡(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举办、管理学校的职责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各地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边远山区就近入学有困难的,应当创造条件,设置寄宿制学校。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城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政府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或班,使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第九条 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逐步做到免收杂费。
政府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条 凡已达到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由乡镇或街道的户籍管理机关负责造具清册,提交给学校。学校根据其提供的清册,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入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入学或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违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直至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和责令学生停课、退学。违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学校和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计划、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全省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成绩突出的,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和投资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扩大师范院校专科的招生名额,调整专业设置,保证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和质量。
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搞好在职进修、离职培训、函授、电化教育以及自学考试等工作,提高教师水平。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干部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历。
小学、中学校长应当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历,以及领导管理学校的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考核制度,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市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九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做教师的毕业生,一律到学校任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定向招生的学生必须定向分配。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借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必须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建立教师荣誉称号制度和表彰奖励系列,设立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市、县(区)统建住宅应当保证中小学教职工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凡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
农村公办、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要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相应提高。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违者,根据不同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作非教学之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济贫困、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增加专项补助经费;扩大师范院校在这些地方的定向招生名额;政府拨出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指标,对这些地方要适当照顾;对坚持在这些地方工作的教师,政府给予生活补贴和其他优待。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地)、县(市、区)、乡(镇)、村的义务教育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检查,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不力、未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予批评,并限期完成;对严重失职
的,予以严肃处理。
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设立教育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所属教育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2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2006年2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加林


主席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季允石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基础上,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纲要(草案)》坚持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突出了实现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主要任务,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重视城乡和区域统筹发展,坚持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强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从河北实际出发,为今后五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确定的今后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可行。《纲要(草案)》提出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既有经济发展指标,也有人文和社会发展指标;既有预期性指标,也有约束性指标;既考虑“十一五”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也注意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既符合我省省情,也与国家规划纲要相衔接。总的看,指标体系设计较为科学,具体目标设定积极可靠,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更快更好发展的要求。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对今后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重点突出、措施有力。《纲要(草案)》提出的各项战略任务,综合考虑了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发展条件,抓住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确定了战略重点,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既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宏观性,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纲要(草案)》立意高远、符合实际,对未来五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建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未来五年是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翻两番、三步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还面临着诸多矛盾、困难和挑战,省人民政府要充分估计发展中的不利因素,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纲要》落实。建议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五个统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自主创新。根据《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制定和完善专项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落实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动员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而努力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1990年12月21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文件精神,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对外。总所统一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现将有关单证使用通知如下:

  一、各卫生检疫所从明年元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总所制发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共十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二、对每批进口食品进口卫生监督检验时,均需填写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工作结束后,将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从封皮到编号1-11装订成册,归案备查。

  三、各卫生检疫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的管理,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单证编码。

  四、发放各卫生检疫所单证编码见附件二。

  附件: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十二种)(略)

     2、单证分发编码

 

  附件2:      各卫生检疫所单证分发编码

 

  黑 河    0000001~0000500

  同 江    0000501~0001000

  绥芬河    0001001~0002000

  哈尔滨    0002001~0002500

  集 安    0002501~0003000

  图 们    0003001~0004000

  丹 东    0004001~0005000

  大 连    0005001~0008000

  营 口    0008001~0008500

  沈 阳    0008501~0009000

  二 连    0009001~0009500

  满洲里    0009501~0010000

  秦皇岛    0010001~0010500

  南 京    0010501~0011000

  天 津    0011001~0014000

  防 城    0014001~0014500

  北 海    0014501~0015000

  青 岛    0015001~0017000

  烟 台    0017001~0018000

  连云港    0018001~0019000

  上 海    0019001~0022000

  福 州    0022001~0024000

  桂 林    0024001~0024500

  厦 门    0024501~0026000

  汕 头    0026001~0028000

  三 亚    0028001~0029000

  湛 江    0029001~0030000

  海 口    0030001~0031000

  江 门    0031001~0032000

  广 州    0032001~0035000

  拱 北    0035001~0036000

  深 圳    0036001~0039000

  北 京    0039001~0041000

  梧 州    0041001~0041500

  温 州    0041501~0042000

  镇 江    0042001~0042500

  南 通    0042501~0043000

  张家港    0043001~0043500

  宁 波    0043501~0044000

  总 所    0044001~0044100

  舟 山    0044101~0044500

  南 宁    0044501~0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