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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8:2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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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重申评茶计价办法和技术误差的意见

1979年4月26日,供销合作总社

今年全国各类各级毛茶收购标准样进行了改革和价格作了调整以后,各地对这一工作贯彻比较认真,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对恢复茶叶品质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是有很大作用的。但是,还有个别省,在评茶计价办法和验收技术误差掌握上超出全国的统一规定,这是不妥当的。现将各项规定重申如下:
一、我社一九七八年九月三十日(78)供销畜字第498号关于印发《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评茶计价办法:内质外形并重,干湿兼看,分别定等,综合平均,如有半等者,按半等计价。例如:某茶综合平均为五等半,即按五等和六等的中间金额计价。”评茶计价办法是贯彻“对样评茶,按质论价,好茶好价,次茶次价”价格政策的具体做法,是促进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压级压价和放级放价的重要措施。
二、我社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一日(79)供销畜字第216号关于下达《茶叶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二点规定:“验收品质技术误差,考虑到目前茶叶验收仍靠感观审评,在商业内部毛茶验收按各等级分批收购价计算,正负误差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规定技术误差,是为了解决收购中验级掌握不准,但不能视为放级放价依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如连续发生只低不高或只高不低者,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超过允许负误差范围者,其超过部分应由调出方负担。”实行百分之五正负技术误差,是考虑到收购技术人员有时对样收购掌握不准,在商业内部调拨中交接验收时掌握。实行此办法的同时,废除原来实行的公差制。
收购评茶计价办法和交接验收技术误差,直接影响到国家规定的茶叶标准和价格政策的正确贯彻,对产品质量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各地务必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凡超出以上规定的地区,必须坚决纠正过来。
另外,其他有碍产品质量,降低收购标准的自行规定,也应认真加以纠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7日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2年9月1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群众护线网;
  “(四)对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专业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制度,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征用”修改为:“征收”。
  六、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安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在上述范围外作业也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八、第十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三款:“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情况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去向;不得收购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电力设施器材。
  “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林木所有者要求保留林木的,必须与电力企业协商并签订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负责保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树木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0日内到林业、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或者使电力设施免受巨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土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将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电力企业”;将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继续贯彻《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围绕统计工作“六化”,加快卫生统计工作改革的步伐,积极为卫生工作改革和编制卫生事业第七个五年计划提供资料,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一、卫生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
1.改革卫生统计报表制度要在现行的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除旧布新”的原则进行改革,对重复的、过时的、繁琐的报表提出修改意见,不适应新情况的加以补充,争取做到报表和指标有增有减,基本统计不断不乱,保持主
要统计数字的统一性和连续性。1985年4、5月份修订出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初稿,6月初召集部分省、市讨论定稿,8月份召集全国会议布置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发的报表,在满足部的要求原则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的
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并拟制出基层单位上报用的表式。
2.改革卫生统计的调查方式。要遵循“方式灵活”的原则,通过多种调查渠道,采用多种调查方式,广开统计信息资源。卫生部计划统计研究室拟在今年进行全国卫生现状抽样定点调查(市区及县级),内容较简要,拟专门培训人员,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被抽到的
地区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卫生统计服务与监督工作的改革
1.改革卫生统计服务方向,扩大服务范围。要由过去的“封闭式”统计转变为“开放式”统计。卫生统计不仅要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还要为各级卫生机构领导决策和加强科学管理服务,改进《卫生统计年报汇编资料》、《卫生统计提要》及《卫生统计历史资料》等编辑工作,不断
丰富资料内容,并逐步做到文、图、表并茂,以多种形式公布统计资料。卫生统计资料应有单位间、地区间、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对比,卫生部拟编印“1984年全国卫生部门县及县以上医院基本情况一览表”。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卫生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
计的服务效能,努力提高统计服务优质化水平。
2.各级卫生统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针对卫生工作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查和分析,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卫生统计不但要了解卫生工作的过去和现在,还要对未来进行预测(包括对预测方法进行探讨和实践),为防治疾
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卫生工作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保证基本统计数字的质量,实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为了保证数出有据,数字准确,基层统计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统计工作细则。各级卫生部门必须坚持每年进行一次统计数字搜集、整理、上报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形成制度。检查结束后必须有总结、通报,并抄报当地统计
局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为了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统计,今年下半年,卫生部拟委托部分省、市编写“全国乡、村卫生院(所)统计工作手册初稿”(包括原始记录、台帐、基层报表、统计工作制度、细则),在部分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视情况逐步推广。
四、逐步实现统计分类标准化
为了便于国际间卫生统计信息交流和对比,要逐步实现疾病分类和死因分类国际标准化以及卫生机构、人员分类标准化。首都医院国际疾病分类中心已出版了中文本国际疾病分类(I.C.D)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卷中文本将在今年出版。今年初,卫生部已委托有关单位结合我国现行
的疾病分类和死因分类,制定出拟在我国使用的国际疾病分类和死因分类,并拟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定稿后先选择部分城市医院试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逐步推广。关于卫生机构、人员的分类标准问题,拟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年报进行分类。
五、试编卫生统计指标体系
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卫生事业的规模、水平和效益,必须建立科学、完整的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将卫生工作的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这些都应在试编卫生统计指标体系中体现出来。今年,中国卫生统计学会拟进行“医院统计指标体系”的笔谈、讨论,试
编出“医院统计指标体系(初稿)”,希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积极参加此项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积极组织本地区力量,试编出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卫生部拟在1986—1987年召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编制出全国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卫生部门属于

第三产业,各级卫生部门应在各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卫生部门产值的计算方法。
六、卫生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改革
今年,卫生部对1984年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改用电子计算机汇总。为便于全国及时交流卫生统计信息,需统一机型。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985年必须统一购齐I.B.M/pcxt微型电子计算机。卫生部计划统计研究室拟在今年举办I.B.M微型机卫生
统计年报程序设计培训班。今后全国卫生统计年报汇总,逐步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用磁盘报送,实现全国省级脱机联网。随着今后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最终实现计算机计算—制表—照相制版—印刷出版的连续作业。
七、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力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统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市、县卫生防疫站或市、县卫生局,至少应增设专职死因
统计人员1人。各级卫生部门要保持统计专业干部的稳定,不得轻易调动。
八、加强卫生统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建立一支高文化结构和专业水平的卫生统计干部队伍,是卫生统计工作现代化能否实现的组织保证。从全国卫生统计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6%,中专占32%,高中占35%,初中占27%。因此,必须努力提高卫生统计干部队伍的素质。今后,卫生统计专业
干部的来源应以医学院校和财经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主。对非大、中专和非卫生专业毕业的卫生统计人员,要逐步进行各种方式的学习或培训。卫生部拟委托少数医学院和中等卫生专业学校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大专班和中专班。1986年,卫生部拟委托少数医学院举办“全国中等
卫生学校卫生统计师资进修班”。今后卫生部将以培训全国中等卫生学校的师资队伍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都应选择有条件的医学院校举办各种卫生统计进修班。今年,国家统计局将成立中国统计干部函授学院,9月份开学,学制3年,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国家承认
其大专学历。上海第一医学院拟1986年举办卫生统计专业函授部,学制3年,毕业后承认大专学历。希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广大卫生统计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



198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