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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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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储蓄现金出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做好储蓄现金出纳工作,是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处应充分重视储蓄现金的管理工作。
为了正确合理处理储蓄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差错,明确各级储蓄部门的处理权限,总行拟定了《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储蓄现金错款的管理工作,并将近几年来未处理的错款进行清理。对应上级总行审批的错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错款的书面报告及审批报告表,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3年4月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2份。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储蓄现金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切身利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储蓄所现金差错,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必须如实上报,采取措施,查找原因,分别不同性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对于长款,不得隐匿或私分侵吞,对于短款,不得自补不报和以长补短。
二、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向所柜负责人报告。所柜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线索,即刻组织查找,并报请管理行处按规定退还原主或返回损失。对于当日尚未查清原因的,应由经办人填写“储蓄现金差错报告单”,经所柜负责人审查后,在“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挂帐。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于次日继续查找。
三、储蓄现金差错由各级行筹资储蓄部门负责管理。对储蓄所上报的现金差错,管理行处筹资储蓄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储蓄现金错款审批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权限经同级会计出纳部门会签后报批。
四、储蓄现金差错的处理权限为:每笔差错(包括案件)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级行处审批;金额在50~200元(200元)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金额在200~1000元(含1000元)的,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逐级上扫总行审批。
五、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差错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长款,能查明原因的,找到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的,报经批准后,列作收益。
发生短款,原因明确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短款,不论金额大小,不予报损,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由于领导人员本身违反制度造成短款,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2.经办人员在坚持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技术性原因,发生短款,无法挽回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报损。
3.储蓄所向管理行处领取现金发生短款,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二人以上在场证明,经出纳部门验证后,按出纳短款处理。储蓄所领回原封新币发现差错,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4.误收各类假币,经查明确系经办人员技术性误收,可按程序酬情予以报损。
5.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经司法部门结案后,造成的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
六、储蓄代办所和联办所发生的现金差错,经银企双方共同调查了解后,按银行与联办、代办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总行筹资储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
审批报告表
==================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发生所柜: 发生日期: ┃
┣━━━━━━━━━━━━━━━━━━━━━━━━━━━━━━━━┫
┃错款人: ┃
┣━━━━━━━━━━━━━━━━━━━━━━━━━━━━━━━━┫
┃错款金额:短(长)款 逼 ┃
┣━━━━━━━━━━━━━━━━━━━━━━━━━━━━━━━━┫
┃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 ┃
┣━━━━━━━━━━━━━━━━━━━━━━━━━━━━━━━━┫
┃填报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管辖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上报筹资储蓄部门。
二、本表规格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2000年5月-2003年4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目录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000年5月-2003年4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目录


为有效地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蔓延,加强对消毒剂的监督管理,保证消毒剂的使用安全,经对卫生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消毒剂进行整理,现予以公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2000年5月-2003年4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剂目录

国产产品
1 产品名称:保尔康灭菌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37号
申报单位:吉林市吉康生物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5月18日
2 产品名称:安高特牌泡沫型皮肤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38号
申报单位:中山市惠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5月18日
3 产品名称:诗乐氏牌消毒液(SA)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39号
申报单位:德隆诗乐氏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5月18日
4 产品名称:万福金安消毒粉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40号
申报单位:北京市万福金安消毒液厂 批准日期:2000年05月18日
5 产品名称:点尔康牌2%强化戊二醛灭菌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44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5月18日
国产产品
6 产品名称:鹤年牌金星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45号
申报单位:福建省科达卫生制品厂金星消毒剂分厂 批准日期:2000年06月29日
7 产品名称:明润牌复合型医用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46号
申报单位:上海明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6月29日
8 产品名称:万福金安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48号
申报单位:北京市万福金安消毒液厂 批准日期:2000年06月29日

国产产品
9 产品名称:汉肤特康手足皮肤杀菌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0号
申报单位:长治市毓达保健科技开发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7月26日
10 产品名称:持久消毒护手霜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1号
申报单位:上海郑明明化妆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7月26日

国产产品
11 产品名称: 洁世牌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3号
申报单位: 北京市北卫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8月11日
12 产品名称: 奇露二氧化氯消毒粉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4号
申报单位: 上海技源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08月11日

更改批件产品
13 产品名称: 妇洁舒 批准文号:(98)卫消准字07(H)—0033号
原申报单位: 江苏无锡圣宝罗药物企业公司
现申报单位: 江苏圣宝罗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变更日期:2000年08月11日
原企业名称: 江苏无锡圣宝罗药物企业公司
现企业名称: 江苏圣宝罗药业有限公司
国产产品
14 产品名称: 益寿山(TG902A)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6号
申报单位: 北京益寿山医药研究所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15 产品名称: 康威达复合碘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7号
申报单位: 杭州西子卫生消毒药械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16 产品名称: 利尔康牌2%强化戊二醛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59号
申报单位: 山东德州利尔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17 产品名称: 洁新康肝炎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0号
申报单位: 辽宁省海城市南台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18 产品名称: 602强化戊二醛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1号
申报单位: 北京市正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19 产品名称: 洁乐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2号
申报单位: 北京红惠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20 产品名称: 乐泰牌亮甲杀菌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3号
申报单位: 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21 产品名称: 乐泰牌足力杀菌粉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4号
申报单位: 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22 产品名称: 金硕强化戊二醛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5号
申报单位: 廊坊市金硕化工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23 产品名称: 普林牌优可洛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6号
申报单位: 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24 产品名称: 全灭清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7号
申报单位: 汕头保税区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进口产品
25 产品名称: 诺延手消毒啫喱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05号
申报单位: 上海沪蒙发展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1月21日

国产产品
26 产品名称: 恒健牌碘伏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8号
申报单位: 江门市恒健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27 产品名称: 万福金安喷雾液(家用旅游型)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69号
申报单位: 北京市万福金安消毒液厂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28 产品名称: 凯士牌CLBⅡ型消毒片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70号
申报单位: 北京白塔消毒制剂厂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进口产品
29 产品名称: 爱斯露消毒乳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06号
申报单位: 北京市四创物资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04日
30 产品名称: 美逸柔™洗必泰外科洗手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07号
申报单位: 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31 产品名称: 美逸柔™消毒擦手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08号
申报单位: 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32 产品名称: 诺延戊二醛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10号
申报单位: 上海沪蒙发展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33 产品名称: 诺延低味含氯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0)第0011号
申报单位: 上海沪蒙发展公司 批准日期:2000年12月28日


更改批件产品
34 产品名称: 赛力灵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22号
原申报单位: 北京恒兴丰生物科技发展中心
现申报单位: 北京昊林园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变更日期:2000年12月28日
原企业名称: 北京恒兴丰生物科技发展中心
现企业名称: 北京昊林园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产产品
35 产品名称:正源消毒净手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01号
申报单位:北京众邦欲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1月10日
36 产品名称:爱尔施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02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1月10日
37 产品名称: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03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1月10日

更改批件产品
38 产品名称:爱妇宁皮肤粘膜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21号
原申报单位:沈阳荣信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
现申报单位:沈阳明华保健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1月10日
原企业名称:沈阳荣信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
现企业名称:沈阳明华保健品有限公司


转让及更名产品
39 原产品名称:龙凤康源牌洗必康(芳香洗必泰碘)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0)第0013号
现产品名称:万特牌洗必康(芳香洗必泰碘)转让方:张家口金龙科技开发研究所 批准转让日期:2001年02月26日
受让方:北京康龙保健品有限公司

国产产品
40 产品名称:泉城双安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09号
申报单位:济南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15日
41 产品名称:圣剑速洁消毒片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0号
申报单位:山东福瑞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42 产品名称:驯碘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1号
申报单位:北京北美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43 产品名称:越星牌器械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5号
申报单位:兴化市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44 产品名称:卫洁灵—100卫洁纯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6号
申报单位:天津市百灵卫生消毒剂厂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45 产品名称:晓晓护士真菌一擦净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7号
申报单位:吉林省宏学博大妇女保健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进口产品
46 产品名称:达金科贝尔消毒液(局部使用溶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1号
申报单位:北京达金生物技术研究所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15日
47 产品名称:全能卫士防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2号
申报单位:深圳英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48 产品名称:柠檬酸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3号
申报单位:费森尤斯医药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批准日期:2001年03月23日
国产产品
49 产品名称:越星牌皮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8号
申报单位:兴化市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4月18日
50 产品名称:必速消毒清洁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19号
申报单位: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4月18日

进口产品
51 产品名称:优洁V80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4号
申报单位:北京美德新科贸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4月18日

国产产品
52 产品名称:好舒服皮肤真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0号
申报单位:长春市天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5月28日
53 产品名称:CY-1A型肝艾克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1号
申报单位:天津奥凯卫生化学有限公司(台湾合资) 批准日期:2001年05月28日
54 产品名称:康旺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2号
申报单位:西安康旺抗菌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5月28日

进口产品
55 产品名称:百蒂安牌杀菌刚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5号
申报单位:北京中顺华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5月28日
国产产品
56 产品名称:安多福PVP—I消毒剂(0.5%)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5号
申报单位:深圳市安多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6月18日
57 产品名称:安多福PVP—I消毒剂(0.1%)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6号
申报单位:深圳市安多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6月18日
58 产品名称:硕康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27号
申报单位:天津市顶硕科贸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6月18日

进口产品
59 产品名称:顺天速洁—免水洗手杀菌霜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6号
申报单位:美国布瑞昂赫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批准日期:2001年06月18日
更改批件国产产品
60 原产品名称:洁康妇女清洁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1999)第0002号
现产品名称:诗洁妇女清洁液申报单位:杭州洁康保洁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6月06日

国产产品
61 产品名称:洛本清牌会阴冲洗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1号
申报单位:汕头保税区洛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2 产品名称:傑忱牌天龙妇康喷雾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2号
申报单位: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4 产品名称:傑忱牌天龙脚康喷雾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3号
申报单位: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5 产品名称:龙安牌84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4号
申报单位: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6 产品名称:庆卫牌强化戊二醛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5号
申报单位:广州市庆丰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7 产品名称:金发牌康克消毒片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6号
申报单位:临朐县金发消毒剂厂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20日
68 产品名称:凯士牌消毒片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8号
申报单位:北京白塔消毒制剂厂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30日
69 产品名称:诚实牌阴洁爽消毒洗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39号
申报单位:长春市诚实妇女保健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30日
70 产品名称:巨业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0号
申报单位:吉林市巨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7月30日

国产产品
71 产品名称:利洁牌强化戊二醛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1号
申报单位:武汉同济医大卫生新科技开发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8月24日
72 产品名称:汉康卫士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2号
申报单位:江汉油田汉康日用化工厂 批准日期:2001年08月24日


国产产品
73 产品名称:庆卫牌卫生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3号
申报单位:广州市庆丰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09月21日
74 产品名称:三冠牌清洗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4号
申报单位:天津市东方红化工厂 批准日期:2001年09月21日

国产产品
75 产品名称:新美逸柔牌消毒抗菌乳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5号
申报单位: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0月22日

进口产品
76 产品名称:费森尤斯牌过氧乙酸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1)第0007号
申报单位:费森尤斯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批准日期:2001年10月22日
国产产品
77 产品名称:吾爱牌复合酶消毒洗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6号
申报单位:上海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78 产品名称:百克瑞牌复合溶菌酶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7号
申报单位:上海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79 产品名称:健之素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8号
申报单位: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0 产品名称:四环牌碘伏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9号
申报单位:北京四环卫生药械厂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1 产品名称:四环牌清洗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0号
申报单位:北京四环卫生药械厂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2 产品名称:泰胜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1号
申报单位:杭州先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3 产品名称:丹尼尔牌皮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2号
申报单位:北京亚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4 产品名称:友南牌2%戊二醛消毒液(中性强化)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3号
申报单位:上海医南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85 产品名称:绿先锋牌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4号
申报单位:北京绿先锋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国产产品
86 产品名称:宝剑牌滴露消毒药水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5号
申报单位:利高曼(广州)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1年12月10日
87 产品名称:圣莲牌消毒洗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6号
申报单位:哈尔滨市伊甸园卫生用品厂 批准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国产产品
88 产品名称:花安适牌男用消洗洁护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1号
申报单位:北京花安适女性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1月11日

89 产品名称:花安适牌女性消洗洁护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2号
申报单位:北京花安适女性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1月11日

90 产品名称:复江牌口必得消毒喷雾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3号
申报单位:上海复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1月11日

91 产品名称:杰雪牌皮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5号
申报单位:兴运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1月11日

92 产品名称:真爱牌消毒喷雾剂 批准文号:卫消进字(2002)第0001号
申报单位:北京市海淀康斯技术发展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1月11日


国产产品
93 产品名称:新净界牌FE复合酶口腔消毒喷雾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6号
申报单位:上海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4 产品名称:诗乐氏牌速爽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7号
申报单位:德隆诗乐氏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5 产品名称:友南牌20%戊二醛消毒液(浓、中性强化)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08号
申报单位:上海医南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6 产品名称:速健牌酸性电位水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10号
申报单位:湖南鑫新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7 产品名称:龙盛牌洁阴清消毒洗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19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8 产品名称:松洁牌II型保尔康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20号
申报单位:吉林市吉康生物科技制品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99 产品名称:广威牌灭毒威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23号
申报单位: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100 产品名称:广威牌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24号
申报单位: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2月06日

转让产品
101 产品名称:丹尼尔牌皮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52号
转让方:北京亚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北京今日天鸿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北京今日天鸿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批准转让日期:2002年02月06日

102 产品名称:吾爱牌复合酶消毒洗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1)第0046号
转让方:上海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受让方:上海在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报单位:上海在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转让日期:2002年02月06日

国产产品
103 产品名称:有益牌二氧化氯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27号
申报单位:北京维尔康泰净化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4 产品名称:特美尔牌I型驯碘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29号
申报单位:北京北美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5 产品名称:华特牌二氧化氯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0号
申报单位:山东华特事业总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6 产品名称:庆发牌络合碘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3号
申报单位:广东庆发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7 产品名称:金鱼牌消毒洗手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4号
申报单位: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8 产品名称:君都净牌皮肤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5号
申报单位:陕西祥龙卫生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09 产品名称:朗索牌热原灭活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6号
申报单位: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0 产品名称:九正通一牌护理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7号
申报单位:深圳市正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1 产品名称:点而康®碘伏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8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2 产品名称:倍昵思牌皮肤粘膜消毒凝胶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39号
申报单位:上海宝耐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3 产品名称:安尔碘®III型皮肤粘膜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0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4 产品名称:洁芙柔®消毒凝胶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1号
申报单位: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5 产品名称:普朗牌头爽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2号
申报单位:北京强威宏业科技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6 产品名称:普朗牌脚宝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3号
申报单位:北京强威宏业科技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7 产品名称:普朗牌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4号
申报单位:北京强威宏业科技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8 产品名称:普朗牌洁阴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5号
申报单位:北京强威宏业科技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19 产品名称:四环牌强化戊二醛消毒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7号
申报单位:北京四环卫生药械厂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20 产品名称:邦尔牌足菌清消毒粉剂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49号
申报单位:长春市邦尔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21 产品名称:剑盾牌84消毒液 批准文号:卫消字(2002)第0050号
申报单位:青岛剑盾洗消剂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2002年03月04日

122 产品名称:圣

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
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第3号),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
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融资性担保
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融资性担
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
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四条 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申请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应治理结构完善、
管理运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并具备
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
  (二)出资额与净资产相匹配并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识别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四)无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记录;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出资人所持股
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融
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
个月内,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并由出资人一次实缴。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
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分为批准筹建和批准开
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注
册地及经营所在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出资人名
册、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四)章程草案;
  (五)出资人基本情况(其中,出资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机
构简介、经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
的机构信用报告;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
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信用信
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出资能力
评估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申
请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员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
表、任职承诺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批准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业应向监管部
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领书;
  (三)股东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决议;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以上,并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

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

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分
支机构应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
名称、注册地、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
况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
报告;
  (六)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决议;
  (七)拟任分支机构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的
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任职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个人信用记录等;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应经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
名称、注册地、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
况等内容;
  (二)公司章程;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决议;
  (五)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申请书、基本情况登
记表、任职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
报告;
  (七)分支机构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
构还需提供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和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
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自收到筹建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
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批准筹建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向监管
部门报送开业申请书等。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自接到开业申请书20日内,对已批准
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
发批准开业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下
达限期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无效的,监管部
门撤销其筹建资格,批准筹建文件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开业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
构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
取企业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5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业前,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
任前培训或考核。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有以下变更事项之
一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调整经营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监管部门提出变
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
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证。监管部
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
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应在3日内
报监管部门,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等相关
法律文件,同时交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立即成立
清算组,制定清偿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
还有关债务。在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处置、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照有关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相关债务清
偿完毕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经营
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
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 诉讼保全担保;
  (二)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
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受托理财;
  (六)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
查处。
  
        第六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
  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
立董事,同时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
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
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
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
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
算办法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
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如实提供资
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备查,并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资金融出机构按照协商一致的
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
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合作资金融出机构应当建立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
辅导和监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可以通过自愿平等协议,
实行联合担保或再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担比例。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
施。被担保人可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方
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关部门应比照金融机构依
申请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被担保人办理相应财产他项权利的登记
手续。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
监管指标要求,提取相应准备金: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10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
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
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
担保;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
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
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
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
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或经营风险
增大,监管部门可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
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信
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计分制度,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
公司报告工作或提供专项资料;有权约见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
关文件、材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
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监
管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机构概览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
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作出的重要决
议,应于30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
检举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行业自律
  第五十二条 天津市担保业协会为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
组织,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推动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了解机
构需求,做好法律维权服务,开展担保业务人员培训、情况统计、

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与

融资机构间相关事务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
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警
告、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的规范要求。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