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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时间:2024-07-11 07:1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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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
1992年11月2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的监督检验人员(简称验船师)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验船师。
第三条 验船师必须按本规则的要求,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四条 验船师必须忠于职守,作风正派,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考证组织机构
第六条 船舶检验局设立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国验船师的考试、考核和验船师级别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由船舶检验局的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地区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有关分局和地方船检处的主要领导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地区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声望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分类、分专业制定各级验船师的考试、考核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审查报考三级及三级以上高级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三)审查批准高级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验船师的级别。
(五)对验船师的持证检验情况组织抽查,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查报考一级及一级以下验船师的报考人员资格。
(二)审查批准上述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审定高级以下的验船师的级别。
(四)根据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其管辖区内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二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地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查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各级验船师人员的考试、考核材料及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对其任职资格作出评定。
第十三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及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验船师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分,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人事处,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舶检验局培训中心。

第三章 验船师等级
第十五条 验船师分为下列七个等级:
(一)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三级高级验船师;
(四)一级验船师;
(五)二级验船师;
(六)助理验船师;
(七)验船员。
第十六条 根据船舶类型和国内、国际检验业务不同的需要,验船师除分上述等级外,二级及二级以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A、B两类。执有A类证书的验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第四章 各级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的条件
第十七条 验船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大专及中专毕业(包括相当的学历,下同),并经实习一年;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简单的小型船舶的检验工作;
(三)按照对验船员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最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 助理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经实习一年;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已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按照对助理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二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二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常规检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基本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处理一般海损、机损事故的能力;
(四)A类二级验船师还需要掌握英语和有关的国际公约;
(五)按照对二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 一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其它学历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二年,工作成绩优良;
(二)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科学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技术检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和较复杂的海损、机损事故;
(四)A类一级验船师还须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双边协议,能用英语编写检验报告和证书;
(五)按照对一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中级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一年;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担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三年,有较丰富的技术检验经验;
(二)除具有一级验船师应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外,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指导下级验船师的工作;
(三)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A类三级验船师应能熟练地掌握英语;
(五)按照对三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二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三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四年,在技术检验或规范科研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二)除具有三级高级验船师的知识和能力外,应具有更系统、广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效益;具有能负责和组织检验重要工程项目和研究重大课题的能力;
(四)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发表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论文,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高级培训合格;
(五)按照对二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一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担任二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五年,有特别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成绩优秀;
(二)在组织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引进先进技术、解决本行业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三)按照对一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本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可越级参加考试或考核。由评审组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船舶检验局授予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五章 验船师证书的颁发、展期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考核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及时将经评审合格的各级验船师名单,以及可发给某种验船师证书的具体建议和有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船舶检验局发给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各级验船师证书,其有效期均为六年,一、二、三级高级验船师证书的有效期均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验船师证书有效期满,尚未变动技术职务等级,需延长有效期者,可由验船师所在单位将其工作业绩和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延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检验局所属各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均有权收回持证人员的验船师证书,并报告船舶检验局:
(一)调离船检部门,不再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二)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不适于继续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第二十九条 验船师证书由船舶检验局统一印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本专业,系指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机械,船舶电气,海洋工程,航海、轮机管理或其它与船检有关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相当学历,系指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证明已基本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法治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电子政务,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创新监察方式,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以提高效率、强化监督、方便群众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建设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平台,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制定方案,突出重点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省电子政务办、省监察厅在全省电子政务网上统一布置的第一个市州配合建设的应用系统,要求市县系统今年8月31日前全部建设完成,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为按时完成任务,各地一定要抓紧制定建设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方可实施。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的建设。 电子政务网是承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的基础平台。县市区电子政务网要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为基础,依托公用、专用基础通信网络设施,形成一个网络、一个门户、一个系统(办公OA系统)为核心的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即:一个网络是市到县市区及县直部门和乡镇的电子政务网,一个门户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为老百姓服务的政府门户网站,一个系统是电子政务网上建立的为公务员服务的办公OA系统。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荆州市县市区、市直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方案》建设电子政务。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行政审批系统,总体构架是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内外关联、数据共享。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系统由外网审批服务平台(中国荆州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网服务系统)、内网审批平台、审批业务、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后台维护和数据交换子系统组成。外网审批平台是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内网审批平台是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个窗口、独立办件大厅窗口进行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平台。系统建成后,将实现全市共同使用一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并按照权限共享全市行政审批数据资源。系统通过市电子政务专网,横向与进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外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业务系统联网,实现并联审批,纵向实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与市直各部门之间及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与县市区各部门、乡镇之间的网上数据传输,实现网上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预审、网上查询等功能,并向省级监察平台及时汇总上报监察数据,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电子监察系统,由数据监察、音视频监察和电子监察网站组成。数据监察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自动、实时地采集每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即时、同步、全面地监察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全过程,实现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并对超期办理和违规办理行为即时发出红黄牌警示,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音视频监察系统的功能主要是运用远程摄像手段,通过网络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件大厅及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进行即时监控。监察网站的功能是在外网上给广大群众提供纪检监察工作动态和电子监察信息,并对行政效能投诉进行网上受理、交办、督办、反馈,各地只需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监察网页。

  三、统一网络,统一软件

  市电子政务网通讯线路运营商为中国电信集团荆州市分公司,各地网络汇聚要采用同一运营商线路,以光纤方式接入市电子政务网,2009年8月底以前全部实现与市电子政务网的宽带连接。

  为加强信息与网络资源整合,推进技术标准化,提高电子政务网运行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不必自己开发应用系统,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省、市两级开发的应用系统。为保证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两个软件,一是办公OA和政府门户软件,二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软件,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开发。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各单位要安排专班人员,负责承担电子政务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完成好本地、本单位的建设任务。二是资金保障,时间保证。本次建设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荆州市县市区、市直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方案》落实资金,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资金和方案准备阶段(6月30日前)。 主要是落实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资金,并制定建设实施方案。

  (二)系统开发和运行调试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首先建设“一网一系统”框架体系(一网即县市区电子政务网, 一系统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同时完成音视频监察的主控室建设,完成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招标现场的音视频监控。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对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试运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联网运行,音视频监控系统正式运行,实现系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实时在线监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全力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特别是有内部局域网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部门业务系统接入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方案,市电子监察系统有关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各部门在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同时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部党组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的总体方案,以及办公厅1996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在艺术表演团体布局调整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办档发〔1996〕6号)要求,办公厅于1996年底对调整后的部直属艺术院团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一些
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特别是艺术档案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员、经费、设备不足,档案管理不规范,致使许多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因管理不善而面临散失的危险。为加强我部的档案工作,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工作在文化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人员、编制
各单位可在办公室或其他部门设立档案室,由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一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档案室应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量及库存档案情况配置人员,400人以上编制的可保证两名专职档案人员,400人(不含400人)至100人的单位,可保证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
员,100人以下(不含100人)可保证一名兼职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室应统一管理、指导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工作。
二、经费与设备
各单位要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档案保管设施要完备,要有专用库房,档案装具用品要齐全。每年应保证必要的档案经费,以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各单位组织重要的艺术活动和演出,要有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所需艺术档案经费要在活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
三、学习与培训
各单位档案室机构、人员落实后,请报送办公厅。办公厅将组织各单位档案人员集中学习、考察,进行业务培训。
四、办公厅将在今年第二季度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初查;并根据《文化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1997、1998年两年内完成对各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199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