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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6 13:1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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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牲畜屠宰、防疫和肉品卫生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牲畜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屠宰的牲畜(包括猪、牛、羊、狗,下同)肉食品,都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需屠宰的牲畜,都必须到屠宰厂、场(点)屠宰。禁止私宰经营。
第四条 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芳村区、海珠区(区下简称区)和各县、镇(区公所)人民政府应成立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畜牧、卫生防疫和税务部门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规划、审查屠宰厂、场(点)的设置;
(二)检查屠宰厂、场(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三)整顿和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厂、场(点);
(四)协助执行单位处理违法行为;
(五)奖励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五条 市区、猪、牛、羊屠宰厂、场(点)由市食品公司设立;狗的屠宰厂、场(点)由市供销社综贸易公司设立。
各县(区)以原有国营屠宰厂、场(点)为基础,县(区)、镇(区公所)人民政府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增设屠宰厂、场(点),由食品部门、供销社或镇(区公所)以上农工商公司承办。经营牲畜屠宰的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屠宰厂、场(点
)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六条 牲畜屠宰厂、场(点)建设和开业经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点要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选择水源充足,通风良好,距离人口稠密区及食品企业(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三百米以上地区。
(二)屠宰厂、场(点)应分别设有候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发货间,其地面要不渗水、不积水的硬底地,并具备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设置。牲畜的屠宰,要遵守民族政策,牲猪要同牛、羊、狗分设场地屠宰。
(三)开业经营必须具备:
1、持有当地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同意的设点证明;
2、持有镇(区公所)一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3、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
4、持有当地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
5、直接参加屠宰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6、应有肉品卫生检验设施,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当于中专以上水平的牲畜肉品卫生检验人员。
对原已开设的屠宰厂、场(点),要按照本规定、本条款要求,由镇(区公所)以上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停止营业。
第七条 严禁屠宰病死的牲畜,凡需屠宰的牲畜,应严格执行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接受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属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屠宰厂、场(点)可自行实施检验,畜牧部门负责监督;非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屠宰厂、场(点),由畜牧部门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出场
的肉品,应由屠宰单位或检验责任人出具有效证明并在胴体盖上印章(戳)方准上市销售。
市属区、县进入市区销售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必须持有当天当地屠宰厂、场(点)经过检验合格出场的有效证明。市属区、县以外进入市区销售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除持有当地检验证明外,还应经广州市肉食卫生复检站复检。省内外调入市区的活畜和冻肉品,要有调出单位所在地
的畜牧部门检疫发证,经验证有效才能调入或销售。
复检单位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复检站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方便购销原则,合理设置。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病、死畜肉以及变质、渗硼砂、灌水、染色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组织检查队伍进行肉食卫生巡回检查,严格履行职责。
第九条 牲畜屠宰厂、场(点)可受税务、畜牧兽医部门的委托,按照税法规定代征产品(屠宰)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牲畜检验、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代收检疫检验费和合作医疗保险费。代宰牲畜的单位可合理收取代宰加工费。
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代征单位一定的手续费。
第十条 整顿经营牲畜肉品的个体商贩。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由县(区)、镇(区公所)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换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审核、未换领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经营。
经营猪肉的个体商贩,必须经当地牲畜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才能经营批发业务。
个体商贩经营猪肉的批零差率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畜肉品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并标明当天零售肉品及其制品的价格。
第十一条 使用肉食的招待所、茶楼、饭店、酒家、宾馆等饮食单位,糕点复制加工单位,机团伙食单位,不准购买未经检验合格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处理办法如下:
(一)私设屠宰厂、场(点),除责令立即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私宰牲畜贩卖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屡犯者加重处罚。
(三)私宰病、死牲畜、销售病、死畜肉及其他有害人体健康的肉品、肉制品,或购买未经检验的牲畜肉品及其制品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还应视商品性质或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监督销毁、封存查处、赔偿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
惩处。
(四)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罚没的财物,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本规定属牲畜肉品卫生管理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屠宰厂、场(点)和肉食市场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属牲畜肉品卫生检验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8月7日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艺考办[200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 号:0200003209008800535

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邮 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

传 真:(010)64813423

联 系 人:杨克非 刘建华

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编码规则
序号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号段
1 中央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010000001—20030019999999
2 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20000001—20030029999999
3 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考级中心 20030030000001—2003003999999
4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定级考试委员会 20030040000001—20030049999999
5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050000001—20030059999999
6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 20030060000001—20030069999999
7 中国歌剧舞剧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80000001—20030089999999
8 天津市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090000001—20030099999999
9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 20030100000001—20030109999999
10 天津音乐学院 20030110000001—20030119999999
11 天津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20030120000001—20030129999999
12 辽宁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170000001—20030179999999
13 沈阳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180000001—20030189999999
14 江苏艺术剧院(演艺集团)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70000001—20030279999999
15 南京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280000001—20030289999999
16 江苏省戏剧学校、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90000001—20030299999999
17 江苏省文化馆社会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300000001—20030309999999
18 江苏省文联书画考级委员会 20030310000001—20030319999999
19 江苏省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320000001—20030329999999
20 浙江省艺术职业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30000001—20030339999999
21 浙江省音乐家协会 20030340000001—20030349999999
22 浙江歌舞剧院 20030350000001—20030359999999
23 浙江省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360000001—20030369999999
24 安徽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80000001—20030389999999
25 安徽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90000001—20030399999999
26 江西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50000001—20030459999999
27 山东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460000001—20030469999999
28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70000001—20030479999999
29 河南省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480000001—20030489999999
30 湖北省音乐家协会、武汉音乐学院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490000001—20030499999999
31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湖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00000001—20030509999999
32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考级中心 20030510000001—20030519999999
33 湖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中心 20030520000001—20030529999999
34 湖南省舞协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530000001—20030539999999
35 广西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70000001—20030579999999
36 四川省舞蹈学校舞蹈考级专委会 20030580000001—20030579999999
37 四川省文化馆美术(书法)考级专委会 20030590000001—20030599999999
38 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音乐考级专委会 20030600000001—20030609999999
39 云南艺术学院 20030610000001—20030619999999
40 云南大学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620000001—20030629999999
41 陕西省儿童文化艺术学会少年儿童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630000001—20030639999999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20030670000001—20030679999999
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680000001—20030689999999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舞蹈家协会 20030690000001—20030699999999
45 新疆美术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办公室 20030700000001—20030709999999
46 新疆画院社会艺术考级中心 20030710000001—20030719999999

编码说明:证书编号共14位,1-4位为年度号,5-7位为考级机构代码,8-14位为各考级机构证书序列号。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建立粮棉油等重要物资的专项储备制度,是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军需民用、赈灾救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管理,促进储备资金实现良性循环,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和四总行联合下达的银发(1994)114号文件《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的规定》精神,当前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中央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脂(料)、猪肉、食糖、烟叶、羊(绒)毛等重要物资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对象
(一)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及有关代储库(站);
(二)承担国家专项储备棉花任务的国家储备库、各级棉麻公司及有关代储企业;
(三)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羊(绒)毛任务的省、自治区畜产公司;
(四)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烟叶任务的各级烟草公司;
(五)承担国家专项储备猪肉任务的中国食品公司及有关的下属食品公司;
(六)承担国家专项储备食糖任务的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七)承担国家其他专项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条件
(一)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本金,并已办理保险;
(二)企业持有国家下达的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计划;
(三)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
(四)财政补贴专项物资储备的各项费用,必须足额落实,按期到位。
四、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对国家专项物资储备、调拨和进口所需资金,银行保证供应;并实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贷原则。
贷款期限:按储备期限掌握,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
贷款利率:执行国家优惠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取信用(或担保)的贷款方式,并由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五、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资金清算
(一)国家专项储备物资调出或调入的货款结算,坚持“现货交易,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
(二)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行系统未建立之前,货款结算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办理。
六、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的基础管理
(一)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级代理行要深入储备企业和主管部门,掌握了解专项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调出、调入以及货款结算等情况;协调落实财政部门应拨补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预测资金的需求,确保专项物资储备、调拨、进口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必须坚持与商品库存挂钩的原则。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增加(包括调入、进口、补库等),贷款相应增加;专项储备物资库存减少(包括调出、加工、销售等),贷款相应下降。
(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和特种储备基金要坚持分别管理,国家特种储备物资不得占用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四)为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与贷款的情况,各地银行要建立相应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档案,以便逐级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