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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0: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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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的兴旺发达,不仅需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同时也需要使人口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对我省人口的生育繁衍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特制订
本暂行规定。
第一,根据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我国到本世纪末要实现的战略目标,我省人口到二○○○年必须控制在三千八百万以内。今后十八年,平均每年只能增长二十九万多人,即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八点一。这个人口增长规模和速度,是我省在今后十八年内制订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重
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严格地按人口计划来控制人口的增长,以保证我省社会、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
第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方针,做到“两种生产”计划一起制订,“两种生产”任务一起下达,“两种生产”一起检查总结,“两种生产”一起评比总结,切实把“两种生产”一起抓紧抓好。
第三,各市县都要根据本地在二○○○年内的人口控制目标,分析第三次人口普检提供的人口资料,从人同自然资源、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中,研究人口发展规律,制订出人口区域规划(包括近期、中期、远期人口规划)。认真贯彻执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政策,调整年度人口计划与中期、远期人口规划指标,做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保证我省控制人口目标的实现。
第四,年度人口计划制订之后,要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各基层单位要按上级机关下达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指标。谁该生,谁不该生,要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发给“准生证”,张榜公布,要做到该生者有生育指标,不该生者有节育措施。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必
须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双包合同”一起订,两个责任制一起落,以保证使每个年度的人口计划都落到实处。
第五,实行人口计划管理。人口计划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经常调查,全面掌握。确定生育指标,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要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凡要求生二胎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公社)出具证
明,再由办事处或公社报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县(区)统一组织体检后,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各市县每年要定期集体审批一次或两次。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盲目流入人口。盲目流入人口中的育龄夫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计划外怀孕者,一方面要
抓紧遣送回原籍,将其计划外怀孕情况向其原单位通报;另一方面要直接做通其思想工作,及早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手持户口证、粮食证、迁移证,在本地没落户而居住一年以上者(其应不应该落户,由公安部门按规定掌握),应该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依据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农村人民公社(乡)、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检查年度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每月要检查
一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发展问题,及时解决。要教育群众充分认识我国面临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从速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性,使他们自觉地做到:有一孩的带节育环;有两孩的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已计划外怀孕的做人流、引产;男女青年要主动地自觉地实行晚婚晚育。每个单位都要积
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无早婚,无节育措施不落实,无计划外生育的“三无单位”。
第七,人口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各行署、市、县社(乡)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人口计划的编制、检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计委、经委要把制订、检查人口规划,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
第八,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抓好对计划生育统计和计划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人员和规划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不要抽调计划生育统计、规划人员搞其他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983年6月27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今年三月民[1982]城14号文《关于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认真、积极地执行。但是,个别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对条件掌握不严,强调原始证件不够;有的打算大办;有的普遍召开精减退职老职工会,引起思想混乱,群
众来信来访激增,影响社会安定。各地必须充分重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我部民(1982)城14号通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而确属漏办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才能给予补办救济手续。
二、必须认真审查原始证件,如有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确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取得原精减单位和现在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精减当时和现在本人身体状况、劳动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予以补办救济手续。
三、严格审批手续。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审批权要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必要时也可委托地区、市民政局代办,但办理情况必须及时向省、自治区民政厅(局)汇报。
四、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一定要采取稳妥的方法和步骤,审查符合条件一个,批准补办一个,不要搞突击审批。对一时审查不清的,待审查清楚后再办救济手续。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五、由于目前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民(1982)城30号文拨给的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在使用时一定要按政策办事,从严掌握,防止突破。此项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年
终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82年11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

银发〔2006〕26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试运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见附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内容

(一)新增“纳税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税票号码”要素内容;

(二)将“付款人名称”修改为“付款人全称”;

(三)将“打印日期”修改为“打印时间”,具体格式为 “年月日时分”;

(四)将凭证用纸尺寸修改为“14.85公分×21公分”。

二、凭证使用

(一)调整后的凭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现行凭证仍可继续延用3个月。

(二)调整后的凭证原则上只打印一次。如遇遗失等特殊情况,付款人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经收银行(信用社)应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后,向付款人出具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调整后的凭证不允许分页打印,每份付款凭证最多可打印14个税(费)种。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发出的每条电子缴款书信息包含的税(费)种控制在14个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一)凭证内框文字字体和字号为宋体五号;

(二)凭证内框尺寸为“11公分×18公分”;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各经收银行(信用社)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一联 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转账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凭证字号:0123456789

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012345678901234

付款人全称: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张三李四

付款人账号:0123456789012345 征收机关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付款人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国家金库西城区支库

小写(合计)金额:¥123.45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0123456789

大写(合计)金额: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 税票号码:0123456789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营业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00

增值税 20060530-20060630 ¥110.45

第 次打印 打印时间:


(14.85公分×21公分) 第二联 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