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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2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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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技术经济工作管理,提高审查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建设银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审查与管理工程造价;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修编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
第三条 技术经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认真核实工程造价;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拨付工程价款。
第四条 审查工程造价,要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建设信誉,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审查工作与扩大吸收存款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以审吸存,通过提供优质服务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增强资金实力。
第五条 各级行应健全机构,有条件的行应设专职审查机构,归口管理技术经济工作。充实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素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审查业务,全面完成技术经济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全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全国通用及专业通用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修编审定工作。收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全行系统技术经济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和解答各行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
4.负责组织研究运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工作,提出计算机配备和管理的有关意见,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对全行系统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提出管理办法,做好统一发证工作。
6.组织指导技术经济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竞赛评比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7.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技术经济工作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审批、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会同或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制改革。
2.对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的意见或建议。
3.组织和管理本地区重点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技术力量,组织业务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经济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对编审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考试、考核、审批等工作。
4.负责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
5.归口管理与指导所属行技术经济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工作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6.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八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及时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技术经济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技术经济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审查定案的价值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做好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的软件开发系统的应用工作。
4.制定考核指标,经常检查技术经济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5.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编审工程造价资格认证的申报等工作。
6.认真积累技术经济工作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技术经济工作档案。
7.按规定及时报送技术经济工作有关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九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造价基础工作,负责标底审查;参加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督促甲乙双方履行承发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的具体审查及有关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造价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造价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积极认真负责地做好利用计算机审查工程造价工作。积极参加资格认证工作。
4.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造价审查复核及资料档案保管等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5.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造价、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和工程造价调查分析资料。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比照第七条及第八条有关款项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 各级行在明确职责范围后,归口管理技术经济业务。有条件的行在地方政府支持同意下,可设立专职审查机构,由建设银行代替政府负责本地区全部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审查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必须按照审查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平均每1000-2000万审查工作量,设置一名专职审查人员,县级行也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经济工作。管理行还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行要根据审查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充实技术经济工作力量,保持技经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审管理,省级行要组织设置重点工程审查组,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采取固定人员,临时抽调的方式,遇有重点工程需要审查时,由省行统一组织,集中前往项目所在地,开展全面审查工作。

第四章 资格认证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查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由总行负责统一布置和组织,对专职审查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从事专职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建设银行专职审查人员从事编制、审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资格证件。
第十六条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分行要成立资格认证领导小组,负责考试、考核、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试要按专业进行,分为土建、一般安装、市政园林、各专业安装工程等,要严格把关,坚持原则,保证质量。考核应将实际工作能力及业绩作为确定资格的重要依据。其他条件按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由总行统一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管理。发放证书由个人申请,所在行同意推荐参加,省行组织考试、考核并负责审批其资格。确定资格后上报总行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各行要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验证,并在证书记事栏加以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不得转借、转让或利用证书谋取私利。已了取得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不从事本专业工作或调离建行时,其证书由各行负责收回并上交总行备案。如有丢失证件者,由所在行出具证明,上级行核实后,报总行补发。
第二十一条 证书要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在照片处加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钢印章,由总行统一编号,内容包括行名、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认定专业、记事栏目等。证书设置暂不按专业不分级别,在证书内注明所从事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现从事专职审查工作,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通过参加考试仍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暂时继续在岗,次年继续进行补考,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原则上不能在现岗位上工作。无证人员审查的工程造价,需经持证人员复核后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五章 工程造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结算、招标工程的标底和非标设备制作价格等,都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开展概算审查业务),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对非建设银行经办的项目,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委托,代编代审工程预结算或标底。
4.按受有关部门委托、处理工程经济纠纷。
第二十四条 审查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定额或综合扩大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承发包合同或洽商协议,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等。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概、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
5.招标文件、标底及其编制依据等。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造价,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二十八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要全面审查,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价值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六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的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行。总结内容包括:技经工作的基本情况(必含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编吸存,以审吸存情况等),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1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每年都要对本地区不少于3个的典型住宅工程和其他典型工程根据审定结算的档案资料和表四到表六要求,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年度调查分析并附文字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调查分析报告,在下年3月底前报总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审定后,应按表三要求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随时检查定案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造价,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表一)、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表二),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表四——表六)等。每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定期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指标
按照保证重点、巩固土建、扩大案装,开拓专业工程的原则,土建、安装、重点工程必须全面审查,专业安装工程要在短期内逐步做到全面审查。
送审价值
1.审查面=━━━━×100%
应审价值
应审价值:指本行经办的当年和上年结转投资额的建安工作量。
已审价值
2.审查率=━━━━×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造价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造价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3.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造价送审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4.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单份造价审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查 准 确率=(1-━━━━━━━━━━)×100%
原定案价值
单份造价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工程造价审查档案表格式:
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附表一:审查工程造价原始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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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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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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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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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址┃ ┃开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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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文件日期┃ ┃审查日期 ┃ ┃定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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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送审文件内容┃ ┃项目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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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造价 ┃ ┃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 ┃ ┃ ┃(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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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审后价值 ┃ ┃中标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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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增减分析┃单价┃ 工 程 量 ┃费 用┃材差┃税金┃其 他┃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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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价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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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增价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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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分析栏数字统计按附表二累计金额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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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及审查情况说明:

附表二:工程造价调整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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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 原 预 算 ┃
┃ ┣━━━━━━━━━━━━━━━━━━━━━━━━━┫
序 号┃项 工┃ 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
┃ ┃ ┃ ┃ 工程量 ┣━━┳━━╋━━┳━━┫
┃程名称┃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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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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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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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 整 后 预 算 ┃ ┃
┣━━━━┳━┳━━━━━┳━━━━━┳━━━━━┫ ┃
┃定 额 ┃单┃ ┃ 直接费 ┃ 人工费 ┃核增额┃核减额
┃ ┃ ┃ 工程量 ┣━━┳━━╋━━┳━━┫ ┃
┃号 编 ┃位┃ ┃单价┃合计┃单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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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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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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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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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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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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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承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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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期: ┃ 审查人 ┃ ┃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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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定案情况说明:
━━━━━━━━━━━━━━━━━━━━━━━━━━━━━━━━━━
建设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续表:
━━━━━━━━━━━━━━━━━━━━━━━━━━━━━━━━━━
送审价值:
━━━━━━━━━━━━━━━━━━━━━━━━━━━━━━━━━━
定案价值:
━━━┳━━━━━━━━━━━━━━━━━━━━━━━━━━━━━━
┃核增:
其 ┣━━━━━━━━━━━━━━━━━━━━━━━━━━━━━━
┃核减:
中 ┣━━━━━━━━━━━━━━━━━━━━━━━━━━━━━━
┃净核减(增):
━━━┻━━━━━━━━━━━━━━━━━━━━━━━━━━━━━━
现将你单位提送的
审查结果送给你们,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
见,请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行商议,逾期则按本通知办理。
建设银行(签章)
199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签章)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工程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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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单位工┃ 建筑面积 ┃ 居住面积 ┃ 使用面积 ┃结构┃设计抗
号┃程名称┃ (平主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类型┃震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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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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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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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构 特 征 ┃ 开竣工
┣━┳━┳━━━┳━━━┳━┳━━━┳━┳━┳━┳━┳━┫
┃层┃层┃外装修┃内装修┃基┃楼地面┃屋┃门┃壁┃碗┃阳┃ 日 期
┃数┃高┃ ┃ ┃础┃ ┃面┃窗┃橱┃橱┃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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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系按民用建筑的土建工程设计,其他单位工程可参照此表设计
填表;
2.本表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为依据填列;
3.本表根据办法中要求填报。

附表五:工程造价构成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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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结算造价分析元/m2
┃ ┣━┳━┳━┳━┳━━┳━┳━━┳━┳━┳━┳━┳━┳━━━
序┃单位┃预┃结┃人┃机┃其他┃管┃临时┃劳┃计┃税┃材┃设┃摊 派
┃工程┃算┃算┃工┃械┃直接┃理┃设施┃保┃划┃ ┃料┃计┃费 用
号┃名称┃造┃造┃费┃费┃费 ┃费┃费 ┃支┃利┃金┃价┃变┣━┳━
┃ ┃价┃价┃ ┃ ┃ ┃ ┃ ┃出┃润┃ ┃差┃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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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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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主要材料消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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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平方米材料消耗量
序┃单位工┣━━┳━━━┳━━┳━━━┳━┳━━━┳━━━┳━━━━
┃ ┃钢材┃木 材┃水泥┃ 砖 ┃砂┃石 灰┃玻 璃┃铸铁管件
号┃程名程┃(吨)┃立方米┃(吨)┃ 千块 ┃吨┃(吨)┃平方米┃(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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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建设市场管理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承发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经营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括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
、图签等。
第七条 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未经年检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在征得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签订录用合同,领取《淮南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必须持当地建设市场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营业管理手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的登记手续、领取《外地进淮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承包工程,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劳动部门征明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跨地区施工的手续。
不论外埠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市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外埠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企业等级和进淮人数,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资金标准为:一、二级企业每人600元;三、四级企业每人400元;非等级企业每人200元。
进入城镇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资金为每人100元。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或进入城镇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在离淮或返乡时,凭市建筑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建设银行应将保证资金及利息全部退还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和外埠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企业等级或隶属关系,以及停业、歇业时,必须提前30天到原批准或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偏袒,不准索贿受贿、不准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承发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标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
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并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后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总包与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实行工程总包制。允许将单项工程项目分包给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其他施工企业;分包企业不准再问外分包。总包企业要参与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以及原材料的检查验收
;并承担其经济、技术、法律责任。分包企业要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与分包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四级以下施工企业不准向外分包工程。
严禁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工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定额标准。严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任意压价、压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工程业务为名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向无经营活动极以及超越营业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年中年末合同报表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回执单制度。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战的检查和质量等级认定。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成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和保修制度。经认定为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图签和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的;
(六)违反定额管理规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压价、压工期而获得不正当收入的。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经营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手续须承发包合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市场赏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对承发包双方处以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设计、施工或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除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外,并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或经检查认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别处以责任双方1000-5000元罚款。
未经验收的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工程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人员,必须佩带和出示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执行罚没应使用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依据本规定收取的一切罚汲款,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有关单位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100-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则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赎职的,由其上级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凤台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委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刘 鹤  中央财办主任
      王 毅  外交部部长
      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万 钢  科技部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耿惠昌  安全部部长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王 军  税务总局局长
      杨栋梁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王冠中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吴新雄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
  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