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时间:2024-07-12 22:3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降低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煤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煤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
国家和本市对低硫优质煤的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抽查监督。
第六条 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该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变价收购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的战略部署,更好适应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大技术装备的新需求,结合近3年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我们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09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含19个重大技术装备领域、260项装备项目。
  各地方工业、财政、科技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目录》内容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以季报方式定期反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4458181.files/n14458105.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制发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财预字〔1998〕221号,以
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监缴。为切实做好监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监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专员办职能转变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监督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真正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改革与发展新形势
下为加强财政管理而赋予专员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地专员办要按照机构改革精神和财政部《办法》的要求,把监缴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摆上位置,统筹安排,加强领导,紧抓不放,把监缴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缴工作取得实
效。
二、建立健全监缴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缴工作。监缴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涉及国家行政、司法等机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专员办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同执收执罚机关和国库的联络与沟通,建立起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摸清本地区应缴中央预算行政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的执收执罚机关及其执收执罚项目情况,了解执收执罚程序、运作及管理方式,并按财政部《办法》规定收集和掌握相关资料,逐户建立工作档案和监缴台账,做到资料齐全,情况明了。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对账制度,明确监缴工作程序,认真作好日常监缴工作,并适时开展重点抽
查和专项检查,做到操作规范,监管严密,运行有序。
三、要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监缴工作是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环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专员办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和指导监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监缴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任务到位、责任到人的监缴工作责任制,狠抓落实,加强
考核,奖优罚劣。
四、要严格执法,维护财政法规的严肃性。各专员办对于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截留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和处罚,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并及时向部报告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事例。对工作不力、执法不严,造成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流失
的,要追究有关专员办的责任。
五、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重大问题。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专员办在监缴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执收执罚机关的反映和意见,善于发现监缴工作和财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监缴工作动态及成果进行
综合分析,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规定、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重要情况和问题随时向部报告。



19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