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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3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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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改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侵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流转合同纠纷增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防范林权流转风险,保障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切实保障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规范林权流转,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
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
各地应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依法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对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投资开发林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出现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现象,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影响林业生产、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要予以制止,要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调处仲裁。
三、完善制度,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保障林权流转有序健康发展。要尽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要建立“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林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并推行使用林权流转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开展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工作。要不断加大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1〕214号)要求,对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林权登记质量。各县(区、市)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的林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对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重点研究不规范林权流转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林权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和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广大农民的林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县级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林权流转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将有关情况于2013年5月20日前报我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21日



比较试验:凸显消费者知情权

杨涛


<<北京晚报>>报道,去年4月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开展了一次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消协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的20种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其中有超群、柏安、沐泽三种品牌。去年9月,经营三家电脑品牌的“联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一纸诉讼,认为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并状告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今年7月1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此可知,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这是法律在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相对于较为强大的生产、经营者赋予较为弱小的消费者神圣私权。<<消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从这些法律规定看,消协作为消费者自已的组织,完全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进行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予以揭露、批评,是行使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其次,从权力与权利行使的性质上讲,消协是一种民间组织,行使的不是公权力,是代表消费者行使私权利,依现代公法原理,进行比较试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可行使,而无须法律的专门授权。再次,对商品、服务进行比较和检测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消协进行社会监督的章程。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权利不能滥用,消协进行比较试验一定要在实体与程序上体现公正。从实体上讲,比较试验的结论要能达到客观真实,有科学的依据,能经得起他人质疑和检验,否则,如果由此给商品声誉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程序上讲,进行比较试验要体现公开、平等、参与、公正的精神。比较试验要公开进行,要让公众都能了解,结论和得出结论的过程要公之于众,不能有暗箱操作之嫌;试验要让商家与消费者的代表都能参与进来,商品的提取要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试验要委托有资格的组织进行,得出结论时要听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特别是商家的意见。今后,消协进行比较试验恐怕更多是要从这两方面考虑,特别是要体现程序公正。
但是,现在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于三家公司的起诉反应过于强烈,口诛墨伐,大有得势不饶人之势。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将不同意见展示于众、诉诸公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利于相对方更加合法、谨慎从事。法谚言: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是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说的便是这个道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湛江市工商局有关案件法规条文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1999〕3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所指的“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三种情形,因此,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按照该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9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