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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5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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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镇政发〔2004〕51)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第六条修改为:“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4〕51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12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我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泊位系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简称专业规划,下同)设置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或者依据专业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上述所指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下同)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和供电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泊位资源属政府所有。户外广告泊位应坚持统一规划、积极开发、科学利用、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六条 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利用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也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与单位(个人)商定后操作。不便于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横幅、条幅、气模(拱门)和利用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的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以及其他不便于市场化运作的广告泊位,应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除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管理部门收取费用的道路、广场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及其它用户在取得泊位使用权后,方可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设置。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其泊位使用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设置期满后视条件可重新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设置期限。

  (二)对原经批准但不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1〕32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我部决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重点地区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目标:到“十二五”末,各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0-12个百分点,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广机制,促进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跨越式发展。

  主要内容:选择一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堆存集中且综合利用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通过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广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打造较为完整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探索建立符合国情、适合不同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制机制;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促进综合利用产业较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

   各试点地区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底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各试点地区应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地区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推进技术进步

   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特点,加强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点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固体废物利用量大的技术,努力在试点地区示范和应用一类或多类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制约。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水平,加强国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重点提升国产装备的稳定性和耐用性。加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示范,提升试点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整体技术水平。

   (三)扩大利用规模

   各试点地区要在现有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利用先进技术,对现有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提升改造,促进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资源循环利用典型模式。各地应将此类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给予优先支持。通过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效应,以重点项目为核心,以企业为依托,扩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规模。

   (四)加大政策支持

   各试点地区应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作为推进节能环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实施模式,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进机制积累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加大试点经验推广力度。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第一批)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教育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指导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纲领有了,蓝图有了,关键是要真正重视,扎扎实实地抓,组织好施工。”我们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定,紧密联系安徽实际,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
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少讲空话,多干实事,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
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在十五年内,实观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整好中等教育结构,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备、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发展高等教育,使急需科类基本配齐,层次比例较为合理,总规模达到与我省经济实力相当的水平,使我
省教育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规模地培养出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一、积极而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全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二十五的城市(包括近郊)、县属城镇和经济发达的区、乡。这类地区要求一九九0年左右完成。
二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六十的经济发展中等程度的镇和农村。这类地区一九九0年前,应普及小学教育,一九九五年左右实现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
三是约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五的经济落后地区。这类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普及小学教育,争取二000年以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市、县应以乡(镇)为单位,由下而上地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以便分类指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实施。要充分调动各地、各单位的积极性,鼓励集体、个人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加速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
2、为适应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和小学应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初中正、副校长和乡中心小学校长由乡(镇)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审批。一般小学校长由乡(镇)聘请任命。中、小学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
3、普及初中教育,要在扎扎实实地搞好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在小学教育尚未普及的地方,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紧普及小学教育上。
4、要加强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办好幼儿园。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鼓励民办,力争在四、五年内实现县城和建制镇的学龄前儿童基本人园,一九九0年左右做到大部分乡、村有幼儿园。要积极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加快搞好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5、职业技术教育是关系到四化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我省整个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必须加快发展步伐。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既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培养人才,也为城
乡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个体劳动者。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在省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近几年人才的需求,制定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短期职业培训.要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相应发展,在一九九0年实现
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数相当于普通高中的招生数。
6、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
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除优先满足主办部门的人才需要外,还应采取各种联办方式,面向社会,扩大招生。尚未达到原定办学规模的要尽快达到,并力争超过。各校不能以培训在职职工挤占应招收学生的名额,接受培训在职职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数的百分之十五。要改革对中等专业学
校的拨款办法,按学生人数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核定经费,多招生的多拨款,少招生的少拔款。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与学校联系,增设专业,委托代培和招收自费生,毕业后由有关部门和市、县择优录用。
办好技工学校是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既要重视专业技术训练,又要上好文化基础课,提高教学质量。要挖掘现有技工学校的潜力,面向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单位可新办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在我省已有一定的发展。在近一、二年内,应对现有的城乡职业高中进行整顿提高。每个地、市要办好一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每个市、县要重点办好两所职业高中,一所以工业、财贸为主,一所以农业为主。要选派好的教师,多给一点经费,配备一些先进设备,提高教学质
量,培养出合格的学生,树立学校的信誉,使之有吸引力。
要大力举办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城乡高、初中毕业生。农村可办一些初级职业中学,使一部分青少中接受技术教育。
要广开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提倡各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自行办学或联合办学。有的普通高中也可改为职业高中或设置职业班。要挖掘省、地、市各部门现有干校的潜力,除了培训在职干部外,还要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职业技术教育。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都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
7、要在改革教育体制的同时改革有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无论是全民、集体单位或乡镇企业招工,除粗壮工外,必须首先从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学校(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是没有经过职业技术教育的普通高、初中毕业生,应经过半年以上
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才能就业。国家有关部门招干,也应实行上述原则。
三、努力办好现有的高等院校
8、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今后—段时期内,应以对现有的高等院校进行掘潜、改造、扩充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本科院校。各高等本科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挖掘潜力,合理设置系、科,增设工科、财经、管理、应用文科等急需的专业,扩大办学规模,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办
好一个或几个重点学科和专业,形成自己的特色,争取有一批重点学科和专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增招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要着重加快高等专科教育的发展。今后,高等学校新增加的招生人数应以招收专科生为主。有些本科院校也可改招一定数量的专科生。从明年起,农、林、医、师院校专科生的招生数应有较大幅度增长,定向到县,分配到区、乡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依靠老校支援,开办大专班。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每个地各市都有一所高等专科学校。
9、要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计划招生数应基本稳定,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的数量应逐步增加。为了解决各县长期存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得少、留不住的问题,应在国家招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提倡县、市集资在
合肥、蚌埠、芜湖等城市的高等学校兴建学生公寓,按照投资额分配招生人数,招收各该县、市的自费生,县、市作为委托培养单位应给学生适当补助,学生毕业后回到各该县、市工作。
10、要增强高等学校的活力,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院校要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教育计划的落实起保证、监督作用。各高等院校都要深入进行内
部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逐步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和各种岗位责任制;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实行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要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高校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教师外出兼课,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
提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
四、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
11、为了争取在五年内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各县(市)教育管理部门要在近一、两年内对现有的初中、小学教师和民办教师进行一次认真的考核,在此基础上加强培训工作。教师合格与否,不是只看文凭,主要看实际教学水平。经考核合格发给
准聘证者,才能应聘任教。对于不合格的公办教师,有培养前途的,予以培养提高;确实不能培养当教师的,可改做其它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民办教师,应予辞退,并按其教龄长短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能让不合格的教师继续任教,误人子弟。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辞退后,小学教师严重不足的
地方,经省批准,县(市)教育部门可以就地考核一些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合格者由乡(镇)聘任为教师。未经县(市)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聘用。
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明确办学方向,把培训、提高教师作为自己的基本任务。近几年内,要集中力量搞好短期单科培训和函授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采取组织自学、举办广播电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
为适应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理论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12、中师和师范院校是培养师资的基地,要加强领导,提高水平,扩大招生能力,增设紧缺学科、专业;要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实行不同学制,缩短师资培养周期。
今后,中等师范学校招生,要定向到乡,着重解决贫困地区和偏僻地区缺少合格教师的问题。
各级计委、人事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截留。
13、为扩大师资来源,非师范性质的高等院校要分配一部分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中学担任教师。经过考核,录用部分“五大”毕业生和自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青中,短期培训后分配担任初中或职业高中的教师,需要解决劳动指标或转干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决。聘请已经退
休但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的教师继续任教。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党政机关要抽调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人员到各地参加师资培训工作。
14、要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要在政治上关心、帮助教师进步,及时吸收具备条件的优秀教师入党。要继续解决好教师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大力表彰优秀教师,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侮辱、
欧打教师和扰乱学校秩序的事件,要逐件查清,违法者及时依法处理。各市、县要注意逐步解决教师宿舍问题,要把改善数师住房列入城市住宅统一建设计划。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对本单位职工中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者,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分配。对于双方职工现在
都不在学校工作而住了学校房子的,要把住房交还学校,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在改善办学条件时,要把住校教师的宿舍列入建校计划。要在全社会范国内,大力树立和发扬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五、多渠道解决教育经费
15、省、市、县都要坚决执行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每年地方机动财力和自筹基建投资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
各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学校外部的修路、绿化等各项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学校征用土地除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外,各地不得征收其它费用。
16、解决教育经费问题,不能采取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要注意依靠集体、群众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在农村,除市、县将原拨给初中、小学的教育经费(包括民师经费)全部拨给乡(镇)外,还应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省政府皖政[1985]2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鼓励农村富裕户自愿捐资助学。
城镇除国拨数育经费外,在国家和省未制定统一的征收教育费附加办法以前,各地可以按企业销售和营业收入或工商税收的一定比例计征,可以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负担)计征,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办法计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委托财政
、税务或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代收。
要提倡勤工俭学,支持学校在搞好教育的前提下,兴办一些企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再生产。
17、切实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教育经费的安排情况,年底将经费的使用效果,向同级政府作一次全面汇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经
常性的检查和审计,银行要加强监督,发现贪污、浪费和挪用者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
18、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教育摆到战略重点的地位,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各级党政主要负贾同志都要亲自抓教育,指导教育体制的改革,象抓
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救育工作。党委和政府每年都要就教育问题专门讨论研究几次,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党政干部抓教育的责任制,把教育工作搞得好坏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教育是全社会的大事。各部门都要重视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积投参加教育改革,主动热情地为数育部门排难解优。各地的城镇建设,要把中、小学的建没列入总体规刘。
19、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实行简政放权,明确分级管理的职责。对学校的管理权限,除初中、小学有步骤地交乡(镇)管理外,高中、职业高中和教师进修学校主要由县(市)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和省重点中学一般由县管理,有的也可由地、市管理。城市各类中学和小学,也应根据
当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师范专科学校(含教育、教师进修院校)由地、市管理,以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现有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仍由原主管部门、单位管理。
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实行分级负责。小学教师主要由县负责;初中教师主要由地、市负责;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省负责。
新办和改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由省审批。高中和职业高中,高中两年制改为三年制,普通高中改为职业中学或设置职业班,由地、市审批,报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初中和小学,小学五年制改为六年制,由县审批,报地、市教育管理部门备
案。
20、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县和乡(镇)都要成立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成立之后,负责统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统一部署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搞好对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的具
体规定;制定教育发展的规划,协调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师资队伍的考核和建设,负责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办得好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办得不好的学校要责令整顿以至停办。
省委、省人民政府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并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教育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贯献。
省委、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