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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1:2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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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经评审和公示,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滨海新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6个产业基地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产业示范基地要在现有发展基础上,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以及上报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两化”融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切实起到示范作用。要在创建过程中不断顺应国际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新趋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始终走在行业前列。

三、充分发挥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将产业示范基地的发展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在产业规划布局、技术改造、重大专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有关资金安排等方面,对产业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扎实推进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同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快推动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

五、按照《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对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函。对合格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予以公布并摘牌。

六、2011年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将另行部署。

请按此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二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序号
上报单位
示范基地名称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装备)·北京丰台区

2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化工·天津滨海新区

3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天津空港工业园区

4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5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河北邢台经济开发区

6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钢材深加工·河北盐山

7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煤焦化深加工·山西洪洞

8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农产品深加工·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

9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内蒙古包头青山区

10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11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油化工•吉林市龙潭区

12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物产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13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1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上海嘉定汽车产业园区

1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物医药·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1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17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江苏南通

18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环保装备·江苏宜兴

19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

2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电工电气)·浙江乐清

2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家电产业•浙江余姚

23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安徽铜陵经济开发区

2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装备制造•厦门集美台商投资区

25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纺织服装•福建泉州经济开发区

2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稀土新材料)• 江西赣州经济开发区

27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8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山东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9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山东明水经济开发区

30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1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太阳能光热应用装备·山东德州经济开发区

3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食品•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

3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4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起重机械)·河南长垣

35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湖北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铜及铜材加工·湖北黄石经济开发区

37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军民结合·湖北襄阳樊城区

38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军民结合·湖北孝感经济开发区

39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精品薄板)•湖南娄底经济开发区

40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材料·湖南岳阳云溪工业园区

41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无缝钢管)·湖南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2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军民结合·湖南株洲

4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设计·广东佛山顺德区

44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广州花都区

4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模具制造)·广东揭东经济开发区

46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航空产业·广东珠海航空产业园

47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装备制造(内燃机)·广西玉林玉州区

48
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有色金属(铝)·广西百色工业园区

4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铝)·重庆西彭工业园区

5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装备制造·重庆江津工业园区

5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物联网)·重庆南岸区

52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四川宜宾

5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汽车产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54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军民结合·四川绵阳科技城

5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军民结合·四川广元

56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国优名酒)·贵州仁怀

57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军民结合·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58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有色金属(锡)•云南个旧

59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高原绿色食品·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60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农产品深加工·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61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子信息·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钢铁(特种钢材)·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

63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材料·甘肃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64
宁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食品(清真)·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

65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化工·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66
新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子信息(太阳能光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个行政性垄断案例的经济学分析
——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紧迫性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

近日,笔者去临安办事,发现以前数量众多的“依维柯”全不见了,只剩下了票价11元的超级大巴“大宇”,由于没有其他选择,笔者只好买票上了“大宇”,上车时已经是8:10分,但是车票上的开车时间却是7:40,快到8:20分的时候,车上四十多个座位基本坐满了,车也慢慢开出了车站,但是让笔者没有料到的是,车在路上还是走走停停,不时拉上一个乘客。见车开着太慢,车上的乘客纷纷提出抗议,但是车主对乘客的要求根本不在乎,反而说“公交车就是这样”,笔者忍无可忍,按照车票上的电话向汽车西站投诉,但是电话拨了6、7次也没有人接,最后不得不放弃投诉的念头。9:20分“大宇”终于到达了临安汽车站,比以前坐“依维柯”的40分钟多出20分钟。后来经过了解,原来是由于杭临线上“大宇”与“依维柯”竞争太激烈,导致“大宇”的生意很差,最后由临安市政府和杭州汽车西站协调,强制淘汰“依维柯”,全线运营“大宇”。这样,自然就实现了“公平竞争”。

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但是学理上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浙江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行为,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在本案中,临安市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客运经营,但是通过行政权力干预“催生”了“大宇”的垄断地位,完全符合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到四方主体:政府、车主、乘客和汽车制造商,为说明行政性垄断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下笔者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四方主体的利益进行比较分析。

一、政府的收入主要有税收和各种规费组成,本案中政府收入包括运营车辆缴纳的养路费、营业税、路桥费等,具体多少数额由运营车辆的数量、型号决定,在数量相等的情况下,从“大宇”所取得的收入大于从“伊维柯”所取得的收入,但是考虑到“大宇”的载客量远远大于“伊维柯”,所以被强制淘汰的“伊维柯”肯定比新增的“大宇”多,因此政府的收入不会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的是政府的行政成本,由于淘汰“依维柯”遭到一部分出车主的反对,所以虽然政府部门明令禁止“依维柯”上路运营,但是事实上还有不少“依维柯”并没有退出市场,而是偷偷运营,政府为了保证政令的权威,必然加大对这些车辆的检查、处理力度,考虑到政府效率很难一下子提高,这就需要或增加检查人员并配备必要的装备,或提高现有检查人员的工作强度,加班上路检查,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必然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同时,由于强制淘汰“伊维柯”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必然损害临安市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这更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但确实存在的无形成本。所以从总体上看,取缔“依维柯”使政府的总收入变化不大,但是增加了成本支出。

二、对于车主来说,“大宇”的车主成为市场的独占者,再也用不愁乘客被“依维柯”抢走,每日都有稳定的不菲收入,是这一案件的最大受益者。而“依维柯”车主则分为两类,一类是转变为“大宇”车主的,虽然要承受“依维柯”折价转让、拿出钱来入伙经营“大宇”的支出,但是这笔支出可以看作是投资,最终会由于“大宇”的垄断地位得到丰厚回报,因此也是这一案件中的受益者。还有一类“依维柯”车主则被迫退出市场,要么把车辆折价转让,自己另谋出路,要么就是进行地下运营。由于车主的文化程度并不高,要转行的话面临非常大的困难,所以很多人还是选择了后者,虽然面临被严厉处罚的风险,但是为了生存,只能不得已而为之。可以看出,这部分车主是这一案件中的受损者。

三、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方面,以前选择乘坐“依维柯”的票价是9元,现在一律得花11元乘坐“大宇”,费用支出增加20%以上。同时,由于“大宇”处于垄断地位,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笔者的遭遇已经验证了这一点。当然,现在也还有相当一部分乘客选择乘坐地下“依维柯”,其所支出的费用和时间也是相当大的(譬如需要另外乘车到上车地,等车时间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以前乘坐“依维柯”从杭州到临安只需要40分钟,现在则需要近一个小时,时间多耗费约50%,根据经济学理论,时间是一种稀缺资源,还有人认为时间是无价的,虽然不同的乘客多花费20分钟时间的机会成本不一样,但是不管怎么看,乘客是这一事件中的最大受损者。

最后,“大宇”和“依维柯”的制造商也直接受到这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直接影响,其中“大宇”制造商意外地获得市场份额,受益于这一行为;“依维柯”制造商则不得不接受一个非商业失败结果,被赶出杭临线。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性垄断人为地造成了一种极度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应该属于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没有规定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和受害人的救济途径,这一规定成了无法具体错作的原则,类似的行政性垄断案件还是经常发生。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这类行政性垄断案件的发生,就应当加紧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把禁止和规制行政性垄断作为重要目标。



作者简介:胡杰丰,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地址:杭州天目山路138号西湖房经大楼8层 (310007)
E-mail: hojiefeng@163.com


浅议商品汽车抵押登记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汽车销售市场火爆,成交量迅猛上升,但不少汽车经销商一度陷入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并已直接制约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而用商品汽车抵押贷款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帮助经销商解决燃眉之急,还能拓展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目前,国内许多地方已经开展了商品汽车抵押贷款的业务,但其中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规范,抵押登记部门也是其中一个问题。
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一直作为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部也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对机动车登记作出详细规定。
商品汽车是指经销商买断、未履行汽车牌照登记手续,并且尚未销售出去的车辆。对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到何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争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品汽车,因为商品汽车尚未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无法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权利凭证办理抵押登记。
有人认为,商品汽车不属于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的财产,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汽车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汽车在我国作为特殊动产对待,这是没有争议的。商品汽车也属于动产,这也应当属于没有争议的问题。关键是,商品汽车作为动产与已登记的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存在区别,也就是已登记的汽车属于特殊动产,未经登记的商品汽车应当属于一般动产,与企业的桌椅、电脑等动产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商品汽车属于企业的动产。
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汽车抵押应当向商品汽车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