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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4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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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农办机[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表式见附件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区、市及兵团、农垦)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经销商名称
邮编

单位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机关
注册资金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编号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产品

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基本情况
营业面积(m2)
人员情况
总人数

仓储面积(m2)
其中
经营人数

服务车辆(辆)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流动资金(万元)

生产企业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经销商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附件3: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销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违法违规

情节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附件:
农办机〔2012〕19.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3/t20120329_2549083.htm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间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具体的联营方式和有关事项,由企业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不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干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企业法》和《条例》的基本规定,以及省内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实施中应紧密结合实际,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第三条 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改制为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相结合的股份制企业;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批准可改制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多方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应实行股份制,并按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机制运转。

  (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与外商合资经营,并按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机制运转。继续做好省已决定的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引入“外资”企业某些经营管理办法,包括实施国际标准会计制度等内容的试点工作。

  (三)逐步推行税利分流。实行税利分流企业的折旧基金、税后留利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视不同时期、不同情况合理处理。

  (四)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适合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承包;对少数大中型企业进行投入产出包干的试验,包死基数,并以其投入周期确定承包期,以投入资金额确定承包基数。

  (五)经批准小型企业可以出租或出售给外商、集体或个人,并按承租或购买方所有制形式经营。

  除上述几种形式外,所有企业都可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经营形式,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至迟须在收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逾期未复的视作同意。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决策权

  (一)除国家规定专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产品外,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生产经营能力与条件,可以跨行业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直接申请和国家产业政策予以核准登记。

  (二)除国家下达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外,省保留煤炭、钢材、水泥、电石等四种指令性计划产品,争取分三年取消。

  (三)企业有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义务,但有权依据《经济合同法》要求采取合同订货办法,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实行合同订货办法的,企业有权拒绝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对由国家和省对等提供主要生产条件不能兑现或需方不能按《经济合同法》承担责任的,企业有权提出要求或停止执行供货合同。

  第五条 产品、劳务定价权

  (一)除国家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所列的产品和劳务项目外,企业有权对其产品和劳务自主定价。

  (二)对国家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所列的产品和劳务,其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企业可要求物价部门调整或者放开价格予以解决;属于政策性规定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

  (三)对实行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企业在完成计划后超产或分成自销的部分产品,有权自主定价。

  第六条 产品销售权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专营产品和指令性计划调拨的产品外,企业可以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兼营其他商品。对品种规格不对路的原辅材料,可以进行调剂、串换、销售。

  企业对确系不符合生产需要的以及超储积压的计划内平价原材料可以进行调剂、串换,也可按市场价格销售。

  对国家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紧缺物资和产品,企业应给予优先订货供应,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收购单位应与企业签订合同;已经按合同生产的产品,特定收购单位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自行销售造成的差价损失或销售不出去造成积压的,订立合同的收购单位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物资采购权

  企业可以拒绝任何单位指定的指令性计划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企业对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该指定单位赔偿。

  第八条 进出口权

  (一)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在境外设立生产经营性分支机构。企业的留成外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对于企业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性出境的,不受出国用汇指标的限制。企业出口收汇可申请实行现汇留成。

  (二)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在未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之前,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可以采用工贸双方联合谈判、联合报价、联合签约、联合出国推销服务的方式,拓展外贸业务。

  (三)企业创汇达到一定数量但未得到自营出口权的,可以在外贸、工贸及有进出口权的集团公司内设立“企业部”,作为自营进出口的“窗口”。“企业部”业务上接受所在公司的指导,以所在公司的名义开展进出口工作,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交公司一定的代理费。企业同所依托的外贸、工贸及有进出口权的集团公司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

  (四)试行新产品试营出口。对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开发生产出在国际市场有销路的新产品,可由生产企业提出试行自营出口申请。确有国际市场销路或经有关部门鉴定过的新产品,可批准该产品试行自营出口一至二年,待产品形成一定出口规模后再按程序报批进出口自主权。

  (五)除少数出口产品由国家指定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外,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外汇结算、退税等方面,可享受国家规定外贸企业的各项政策。

  第九条 投资决策权

  (一)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生产建设条件能自求平衡,配套资金能落实,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企业根据自身投资能力(包括企业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可自主决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经评估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企业以留用资金、内部职工集资、经批准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立项、自担风险,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企业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领取投资许可证后,自主决定开工,不再颁发开工许可证。

  第十条 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各项生产性专用基金,可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合并使用,可以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联营、发展第三产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调拨、使用企业的留用资金。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可以自主出租;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归还技改贷款。

  第十二条 联营、兼并权

  (一)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专业化协作,或相互间人才、资产、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商品购销渠道的互补,进行联营。具体的联营方式和有关事项,由企业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不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干预。

  (二)在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企业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依法进行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兼并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被兼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权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自主确定用工计划,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城镇人口中招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需要招收本省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的,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二)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对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和劳动合同制中富余人员,应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的原则安排。可以按职工总人数1%%至2%%比例将有再就业条件的人员转入社会。就业承受能力大的地区,也可适当放宽控制比例。

  全面推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比例交纳待业保险费,待业职工由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待业登记,进行转业培训,介绍再就业,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三)建立企业职工合理流动机制。同一市区、县区内的企业之间的职工调动,由企业双方自行联系商调,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报劳动部门备案。职工调入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企业,应接收企业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调入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企业,按职工原身份办理。跨地区流动的,由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可以建立厂内职工待业制度。企业富余人员中年老体弱的,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限不满五年本人又自愿的职工,可以实行厂内退养。厂内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超定员编制或人员富余的企业,可以批准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休长假;允许富余职工辞职并向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保留职工身份手续,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允许富余职工按规定停薪留职和辞职另谋职业;可以组织富余职工从事劳务输出、劳务承包。

  经企业批准的厂内退养、休假、待业职工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效益情况自行决定,在工资基金中列支,其养老保险金及其他费用仍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

  (一)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厂长、党委书记一人担任。企业副厂级行政领导由厂长提名,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二)企业聘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受原有身份限制,工人中优秀骨干可以聘用到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没有被聘任的或被解聘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以调整到工人岗位,原有国家干部身份作为档案保留。在什么岗位、受聘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其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工资、奖金分配权

  (一)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取消对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企业可根据税后利润增减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和增减职工工资。继续推行并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暂时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可以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和工资奖金分配标准,企业可以调剂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和结存的奖励基金。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工效”挂钩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的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同时调整工资基数。企业应做好内部定员定额、劳动测评、上岗考核、劳动纪律整顿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种检查、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以企业是否设立相应机构作为合格与否或评分高低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七条 拒绝摊派权

  (一)企业依生产经营所需而自愿进行的广告、赞助、捐赠等属必要的支出除外,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由外单位利用职权向企业转移支出、转嫁负担的均属摊派行为。今后,除依法对企业进行的查处外,其他未经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集资、罚款项目均应停止。

  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省级政府以上的行政法规和规定,自觉缴纳应交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摊派,对强行摊派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检举、揭发和诉讼必须及时查处。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规定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一)全面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厂长离、到任时,企业国有资产和经营状况须经注册审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并出具证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据此作为评价厂长任期政绩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工资等个人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渠道列支,不得乱挤、乱摊成本;凡不按规定而造成企业虚增利润甚至虚盈实亏的,要追究厂长和财会人员的责任。企业财务报表逐步实行由注册会计师鉴证出具证明后,提请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和监督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包括原来规定发放的各种单项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按照国家规定,相应由征收奖金税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经批准也可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试点。

  (二)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盈亏奖罚

  (一)企业盈利是指企业经营实现利润并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亏损是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或者企业虽有利润,但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大于利润额。

  (二)企业连续三年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除按规定上浮工资总额以外,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企业厂长或厂级领导一定数量奖金。

  亏损企业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当年工资奖金照发。企业按期消化以前年度亏损的,即可将原扣除该年度的工资奖金予以补发,所核减的工资总额指标返还给企业。连续两年实现减亏目标的亏损企业,厂长和全体职工应予相应的奖励,职工的奖励在核增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厂长或厂级领导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三)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或限期内超出扭亏、减亏指标的企业,不得发放奖金,企业工资总额应按规定下调,由此若影响工资支付的,应从以前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中解决。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严重的,全体职工应降低工资,厂级领导干部应降级、降职、免职直至撤职。

  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严格按照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按以下顺序弥补;先由企业风险抵押金、亏损前结余的工资、奖励、福利基金以及后备基金弥补,再由企业结存的生产发展基金弥补;不足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扭亏为盈后三年内的实现利润弥补。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自主申报选择合并或兼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新设合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新的法人,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加入方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接纳方可以自主决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加入方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资产价格的确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双方协商,扣减职工安置费用。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与债权人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允许灵活选择兼并形式;可以采取出资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投资控股式、承担债务式等兼并形式;也可以先承包、租赁,然后兼并。对兼并微利企业的,不增加兼并方企业的承包基数;对兼并亏损企业的,酌情核减兼并方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扶持政策可以保留三年不变相应由兼并方企业享受。亏损企业被兼并后,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酌情减免。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可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也可以将企业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终止。企业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亏损严重的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实行承包的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必须停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以及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监督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破产申请,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组织清算、裁定清偿。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可以与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可以享受兼并企业的待遇。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但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银行要逐步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要争取呆账准备金比例有所提高,并集中部分呆账准备金用于冲销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银行贷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必须因地制宜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职工。由政府决定的企业终止,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进行再就业培训,待业期间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支付待业人员的生活费用;企业合并的,职工原则上由接受财产的企业负责安置。也可从企业有偿转让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由主管部门用以安置职工;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在企业终止前实行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性质外,均由企业直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原则,进一步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政府的职能是: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规范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关系,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级计划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单位按规定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外,任何单位都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

  除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及其授权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增加商品价格管理范围。

  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督管理。企业违反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扩大再生产等投资行为需要吸收国家投资或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的基建、技改项目,仍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 要逐步建立一套国有资产考核管理制度和营运体制,分别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运营。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核定企业承包基数或税后分利、工效挂钩基数,在企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则的前提下,不干预企业内部的核算。对《条例》规定的涉及所有权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并在收到企业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企业即可自行处置。

  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如果需要由企业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企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政府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企业有权提请上级机关处理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突破所有制的界限,面向全行业,加强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规划,包括行业发展战略、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的规划;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包括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专业技术装备、国内外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和发布;组织行业性经济社团的活动和经济技术的交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政府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事,对不执行、抵制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与个人,坚决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损失的,由上级机关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本办法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扰乱企业秩序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视其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或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各类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遵照《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省经委会同省体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下达实施并报省体改委、省经委备案;必要时与两委联合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丽政发〔2005〕31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全面评价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总数不超过10个。部门因分立、合并等原因调整的,其考核内容按同类合并的原则纳入调整后的部门进行考核。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班子或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受到责任追究或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九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一票否决项目(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工作、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电子政务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双拥模范城市”创建、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生态办、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一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二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属部门表彰奖励的,予以加分。三是独创性工作经验被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实行按比例扣分,即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定量指标实行超额加分,即每一项目标在完成全部任务的基础上,定量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一类目标每超额一项加2分,二类目标每超额一项加1分。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除“一票否决”项目外,实行扣分制: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的,每项扣1分;未按时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0.5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每次扣5分;被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每次扣3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该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
  3.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
  4.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电子政务建设: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6.生态市创建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7.省级“双拥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考核。
  8.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后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考核。
  9.政务信息: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具体考核。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不作先进加分依据。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国际组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
  3.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项加2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每项加1分。
  4.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5.每一项工作在四类目标中按就高原则只能加分一次。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调研文章、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不列入加分范围。
  6.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12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其中前10名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市监察局、统计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统计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提供、核实和奖励的落实,参与考核办法及细则的审定,不参与对部门的具体考核。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 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自评结果以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
  六、其他
  (一)本办法及考核项目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目标考核项目
  
  市农业局
  一类目标
  1.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80万亩,总产量保持在58万吨。实施单季晚稻“双百工程”40万亩,推广水稻优良品种25万亩。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和培育,抓好2个标准农田调查和建设试点县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综合治理和利用率达90%。抓好粮食生产直补等扶持政策的落实和管理。遏制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
  2.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加快移民小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进程,年内确保74个欠发达乡镇有50%以上农民人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2万人的下山移民任务,促进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致富。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着力构筑区域特色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二类目标
  1.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促进优势产区集中。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抓好典型示范,开展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县工作。新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2个。加快传统产业优化改造,改造柑桔6万亩,改造茶园1.6万亩,改造茶厂4个。
  2.发展新增产值超千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14家,新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5家。抓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和管理。加快农业信息化步伐,95%的乡镇建信息服务站,新建村级信息服务点200个。
  3.完成10项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订。新认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1个,建成绿色农产品基地5万亩,新增省级以上绿色、有机和无公害家农产品25个,认定市级绿色农产品10个。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定点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生猪瘦肉精残留检验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4.积极稳妥推进农技推广体制改革,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扩大优质专用技术,无公害技术应用,推广水稻高效直播免耕技术1万亩、稻鸭共育技术2.5万亩。继续实施“百站百场“建设,新建农业科技示范场5个,实施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抓好1-2个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培训绿证学员1万名,青年骨干农民3000名。
  5.抓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4次专项执法行动,抽检农业投入品80个批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农机安全村”10个。建立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预案和应急机制,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的重大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到位率达100%。
  6.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起的恶性和群体事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抓好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村级新会计制度实施率达100%。
  市林业局
  一类目标
  1.完成迹地更新面积84800亩,莲都区完成10000亩。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
  2.新增笋竹两用林基地70000亩,其中高效基地10000亩。竹业产值达到16亿元。
  二类目标
  1.全市完成林业产值90亿元(林业系统统计口径)。
  2.全市种苗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2000亩。
  3.营造原料林30000亩。
  4.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完成“十五”森林资源清查和“十一五”林木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类森林案件综合查处率达95%。
  5.完成上级下达的60起山林纠纷调处任务。
  6.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低于25次/10万公顷,控制率低于6公顷/次,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5.8‰以内,防治率达78%以上,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市水利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全市解决和改善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8.5万人。完成玉溪引水项目22公里引水隧洞开挖量的60%。
  2.全市瓯江干堤(城防)建设工程续建8.2公里,新开工10.6公里,建成8.6公里,其中市本级续建4.6公里。完成市本级防洪工程好溪东堤4.78公里基础部分,大溪南岸3.45公里48米高程以下的主体工程建设。
  二类目标
  1.“万里清水河道工程”整治里程新增60.15公里,市本级新增3.9公里,治理水土面积新增110平方公里。抓好全国首批瓯江源头水土保持龙泉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2.加快水电产业健康发展,全市新增投产装机10.76万千瓦,新开工水电装机4.3万千瓦。
  3.抓好“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完成2004年度19座水库保安工程,新开工19座病险水库的保安工程,其中市本级完成五一水库除险加固扩容。
  4.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项目,全市启动三个灌区的节水灌溉项目,节水面积达8.66万亩。
  5.基本完成南明门古城墙修复与保护项目,开工建设绿化景观带生态景观区项目。
  6.进一步做大水产产业,全市水产产量达到1.68万吨。
  市人口计生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年出生人口控制在3万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0%,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下。
  2.转变干部群众婚育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75%。
  二类目标
  1.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的行政村达45%。
  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考核,外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率达75%。
  3.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更新服务方法和设施,抓好优质服务,85%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70%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得到随访和送药具上门服务。
  4.继续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加大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力度,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干部群众生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群众满意率达85%。
  5.加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依法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计划生育案件结案率达80%。
  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点企业计生协会创建率达60%。
  市教育局
  一类目标
  1.继续积极稳妥地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全市完成撤并中小学35所。加大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学生食堂、饮水、厕所等配套设施条件,全市完成改造危房0.8万平方米,破旧校舍2万平方米。健全扶贫助学长效机制,扩大助学面,实现“两个不让”的工作目标。在农村中小学全面实施“爱心营养餐”和“放心班车”工程,扩大惠及面,建立长效机制。
  2.完成编制丽水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类目标
  1.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快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发展的格局,着力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努力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2%。
  2.认真落实“两高”普九规划,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入学率、巩固率保持在99.9%和100%,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保持在99%和99.5%以上。
  3.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达到85%,确保普职1∶1目标。进一步梳理和完善高中段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加强监控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建立科学有序规范的招生长效机制。全市创建5个市级中等职校实验实训基地,中职毕业生一次性推荐就业率达90%,毕业生技能等级考证初级证达85%,中级证达50%。
  4.切实加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稳步发展成人教育,完成后备劳动力培训6000人,“双证制”教育培训1000人。
  5.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力争达到80%。依法保障“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3%左右。
  6.确保丽水中学食堂及教学用房、丽水二中实验楼等工程在2005年秋季招生前如期完工,同时做好新丽中、新职高迁建、师专附高改造扩容、外国语实验学校(民办)建设等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指导做好梅山中学和水东小学迁建一期、水阁小学扩建一期、莲都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民办)新建一期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基金,全市培训中小学教师19000人次,培训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500人次。
  市卫生局
  一类目标
  1.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继续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达到90%。稳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70%。
  2.加快卫生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开工建设市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市人民医院医技楼,抓好市妇保院迁建项目前期工作。
  二类目标
  1.继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提高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组织培训班2次。
  2.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市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数量占临床用药的70%。
  3.积极开展各类食品检查活动,强化食品市场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创建市本级食品量化分级管理5家。
  4.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市场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量化管理制度,创建A级社会办医疗机构5家。
  5.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的比例达到95%以上。开展卫生支农活动,市本级组织4支医疗队开展医疗下乡支农活动。
  6.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维护职工身体健康。市本级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监督覆盖率达到60%。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一类目标
  1.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成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深化文化事业、企业单位改革试点,完成市艺术中心、群艺馆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市电影公司改制工作。
  2.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加快体育中心项目土地征迁工作,确保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协助市国资公司做好丽水大剧院方案调整和前期工作。
  二类目标
  1.制定全市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启动创建“欢乐社区”文化建设工程。新创建“山花乡镇”2个,“东海明珠乡镇”1个。组织好“千名文化工作者下基层”、“千场电影进农村”、“千场演出进基层”等文化下乡活动,复排《畲山风》,启动风情歌舞剧《瓯江谣》创作,推进农村文化示范户建设。组织开展广场文艺演出等群众文化活动10场。
  2.以体教结合为载体,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积极备战第十三届省运会,以社区和社团为重点,形式多样的开展城乡全民健身运动,全年组队、组织各类比赛8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承办全省全民健身展示活动(丽水分会场),举办丽水市首届全民运动会。完成国民体质监测3240个测试样本量。
  3.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完成巾山塔、天妃宫两项维修工程。进行《通济堰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开展各级文保单位“四有”档案资料编制工作。
  4.强化宣传管理,做好对电视台新增频道的审批报批和对广播电视台的年检年审工作,落实净化声荧屏要求,继续抓好创优工作。加强“入户工程”长期通工作的管理,争取返盲率为零,确保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增长0.6%,电视综合覆盖率增长0.5%。指导协助电台完成第二套节目下传至各县(市)台工作,二套广播节目人口覆盖率增长1%。
  5.抓好音像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抓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着重防范未成年人进入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文化演出市场的监管。抓好接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整治工作。加大对演艺场所的监督,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
  6.坚持不懈地抓好“扫黄”“打非”工作,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开展印刷复制业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加大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市建设局
  一类目标
  1.完成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着手编制完善市区专业(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各县(市)加快制定城乡一体化规划,全面开展配套详规和专业(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控制性详规覆盖面超过80%。完成年度“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村庄规划80个,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建设规划20个。
  2.全市完成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2亿元,市本级完成5.5亿元。
  二类目标
  1.市本级动工建设水阁水厂,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公里。全市新建城市道路30公里,市本级新建12公里。
  2.全市新增城市绿地35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增2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处州公园主体工程。
  3.全市动工新建拆迁安置房25万平方米,市本级动工新建6万平方米。全市动工新建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建5万平方米。
  4.加大对商品房开发、销售、中介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禁止“楼花”炒作、期房转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8亿元,市本级完成10亿元。
  5.进一步促进建筑业的全面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达到100%。继续开展“钱江杯”、“九龙杯”和省、市文明标化工地评比活动。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8亿元,市本级完成18亿元。
  6.市本级开始实施“阳光规划”工程,按时完成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三年清欠”的第二年“清欠”工作任务。
  市交通局
  一类目标
  1.丽龙高速公路完成投资5.5亿元。
  2.基本建成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完成投资12亿元。
  二类目标
  1.龙丽高速公路完成投资6.1亿元。
  2.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段完成投资2.1亿元。
  3.开工建设云景高速公路,投入0.8亿元。积极做好龙庆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抓好绕城公路东线、北线建设。
  4.康庄工程完成通乡公路路基改造29公里,路面改造363公里,完成通村公路路基改造929公里,路面改造671公里。完成县道路面硬化1449公里,投资3亿元。
  5.完成各项公路、水路规费征收任务,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确保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客货运附加费3700万元、港航事业费323万元。
  6.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死亡人数不突破7人,运输船舶和渡口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交通系统公路企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死亡率不超过0.3人/百万公里,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超过一次,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1人。
  市行政执法局
  一类目标
  1.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力度,争取全年处理违法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争取处理违法建设遗留案件700件。
  2.开展市容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中山街、继光街、府前菜市场,全年开展市容专项整治2次,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案件800件。
  二类目标
  1.理顺工作机制,建立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莲都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5次,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事宜。
  2.建立行政执法助理员、联络员制度,聘用执法助理员、联络员80名,开展碧湖镇执法试点工作。
  3.开展行政执法举报、信访、投诉的受理工作,开通“96310”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交办率达100%,处理率达80%。
  4.根据《市区街道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对市区主要街道实行“三定一包一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时、定路段,把城市主要街道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5.有计划、有重点做好职能拓展工作,9项职能争取开展7项。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聘请行风监督员35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投放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80%。
  市环保局
  一类目标
  1.认真做好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制订计划、分解落实并督促完成《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省市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年度任务。全面实施“八个一批生态工程”,积极开展生态示范点建设。组织编制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深入开展生态乡镇村创建,全市开展生态乡镇建设达20个。
  2.全面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加强水环境污染整治,确保老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地表水环境达标率大于90%。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年内基本建成2个空气监测自动站,4个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加快推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监测手段现代化。
  二类目标
  1.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开展环保“绿剑”行动,建立环保举报有奖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工业污染源达标率达到9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5家。环境信访投诉满意率达到70%,环境污染纠纷赴现场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2.建设项目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三同时”项目现场监察,“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0%。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辐射、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
  3.督促各县(市)开展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督促有关县做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开展玉溪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巩固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全年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80天。
  4.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力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总结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推广力度,全市开展“猪—沼—果(渔)生态养殖示范点5个。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引导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1个。
  5.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书完成率或阶段性要求达到90%,省、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完成率或阶段性要求达到90%。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人居等创建工作,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警示教育。
  6.按时完成一年6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表水质监测,完成监测数据5500个。市区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采样监测和降雨降尘监测,完成监测数据4000个。开展一年两次市区功能区等噪声监测,完成监测数据2000个。
  市旅游局
  一类目标
  1.实现接待国内旅游者365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5.5亿元人民币,接待入境旅游者3.52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7000万美元。
  2.完成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规、“十一五”发展总规和市区发展总规修编工作。东西岩景区开发完成投资1000万元,推进华侨饭店前期工作,龙泉山项目开园,参与和指导各县(市)推进仙都、云和湖、百山祖、石门洞等重点项目工作。
  二类目标
  1.围绕“2005年中国旅游年”主题,多形式开展旅游市场推介和促销活动,重点组织好上海等客源地宣传、全国 旅交会参展、“瓯江探源”、“秀山丽水风光风情展”、“国际摄影节”等活动。
  2.挖掘红色旅游资源,全年接待“红色之旅”游客12000人次。启动“农家乐”旅游,全市建设“农家乐”旅游示范点10个,市区2个。
  3.全市新建或改建旅游公厕20座以上。扶持南明旅游集散中心做强做大。完成重要景区点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继续做好“丽水旅游网”建设工作。
  4.引导景区点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路子,提高景区品位,新评国家A级旅游区1个。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处理旅游质量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新评星级宾馆4家,省级绿色饭店2家。
  6.导游员年检培训150人次,A级旅游区负责人培训50人次,星级饭店部门经理培训60人次,导游员资格考试培训200人次,旅游饭店主管培训50人次,旅游饭店员工等级技能培训100人次,举办一次全行业技术比武活动。
  市人劳社保局
  一类目标
  1.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市直事业单位实行合理的分类,调整和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步建立起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2.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净增3000人,基金征缴收入2.5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企业养老金社会发放率达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1.6万人,基金征缴收入2450万元。
  二类目标
  1.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万个,市本级新增2000个。帮助3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5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帮助2000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全市和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力度,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推行电子政务、信息化培训和公务员公共管理课程培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力争突破1万人。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万人,有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
  5.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6万人。
  6.加强劳动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企业工资拖欠、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使用童工问题,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
  一类目标
  1.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市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争取完成5个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
  2.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总供地量达到10000亩。
  二类目标
  1.合理开发荒山缓坡,开展土地整理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面积5万亩,实现第十年耕地占补平衡。
  2.市本级公开出让商住用地600亩,土地出让金合同收入8亿元,上缴净出让金6亿元。全市土地出让金总收入18亿元。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收回力度,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3.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2005年度新增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6%,结案率达95%,上级督办的信访案件办结率达100%。
  4.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新办矿山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全面实现全市所有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单轨制运行。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30%的治理任务,年内基本完成5个“百矿示范”治理工程。
  5.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2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或避让工程。
  6.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市本级完成征地政策处理2000亩。
  市民政局
  一类目标
  1.深化双拥宣传教育,抓好双拥示范街、双拥示范社区、双拥示范车站等示范窗口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拥军和双拥社区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继续深化“爱心献功臣”活动,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完善和规范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
  2.在全市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达到85%。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结对帮扶、走访慰问”活动。及时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类目标
  1.全面完成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任务。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继续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活动。努力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对新当选的村民主任力争普遍培训一次。
  2.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积极稳妥地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3.全面完成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力争市区5个城中村完成撤村建居工作。年底前85%的社区办公用房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市区拥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35%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中心,80%的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站,95%的社区建立综合警务室,城区每1.5-2万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机构,社区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达50%。
  4.加大“青山白化”的整治力度,“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70%。生态墓区建设履盖面全市达到80%行政村。火化区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做好新殡仪馆和公墓建设的前期工作。
  5.完成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6.加强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建设,再有30%的社区达到老龄工作规范化标准。
  市经贸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410亿元,市本级75亿元。全市规模工业产值265亿元。
  2.合同引进市外内资30亿元,实际利用18亿元,其中市直合同引进市外内资10亿元,实际利用6亿元。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到资率、投产率分别达到92%、70%、40%和50%以上。落实“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开展与外省的协作活动,同时做好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
  二类目标
  1.完成并实施《丽水市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抓好一批投资超千万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10项以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全年全市工业技改投资35亿元,市直投资10亿元。
  2.加快园区企业快速发展,全市工业园区当年实现工业产值150亿元。
  3.发展循环经济,继续抓好一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启动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试点1个,新增通过清洁生产认证企业6家。
  4.积极为市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争取该项目年底前投入试生产。今年全市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乡镇达到30个。
  5.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6.丽水海关大楼基建工程动工兴建,完成投资额30%左右。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类目标
  1.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投资3亿元,基本完成水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发面积3平方公里,续建、新建城市道路8公里,新增城市绿地8万平方米。
  2.2004年底前入园企业开工率达90%,开工企业竣工投产率达60%。实现工业产值30亿元。合同利用市外内资9.4亿元,实际利用6.7亿元,合同利用外资1300万美元,实际利用6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对水阁工业区有关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完成中心区块城市设计,完成公寓式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规划和四都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完成水阁工业区道路拟名、路牌设置。加快园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水阁小学一期工程、1座垃圾中转站、2座公厕、部分公交停靠站和公共电话亭建设,开工建设星级宾馆、便利中心。启动首期78亩商住用地开发。
  3.制定实施《开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园区在建工程基本按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管理,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有序开展园区建设、环卫、市容等管理。
  4.配合制定实施《开发区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合成革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革基布废水循环利用课题进入中试阶段。制定合成革行业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资源化利用课题方案,并开始试点。筹建合成革釜残无害化焚烧中心。
  5.扎实准备,争取启动东扩首期启动区块5平方公里的开发。
  6.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配合落实财政分局、公安分局的实质运转,加强与行政执法分局的配合等。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等机制,健全制度,强化督查,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外经贸局
  一类目标
  1.继续培育外贸出口有效主体,鼓励更多生产型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新增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15家。全年外贸进出口4.5亿美元,其中自营出口4.2亿美元。
  2.全市力争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亿元美元,确保完成6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力争完成4000万美元,确保完成2500万美元以上。市直完成合同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加大贸易方式调整力度,提高加工贸易在我市外贸出口的比重。
  2.建立起正常有效的WTO/TBT通报制度和预警机制,帮助指导企业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
  3.争取市本级企业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万元。
  4.组织100家(次)企业参加春秋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
  5.组织外经贸人员培训120人次。
  6.组织并圆满完成参加第七届浙洽会、消博会和市华侨华人大会出口产品展活动。
  科技局
  一类目标
  1.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高新产品5个,高新产业产值20亿元。
  2.坚持"四外二基地",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2次科技合作洽谈活动,大力引进急需的技术、项目、成果60项。
  二类目标
  1.具体承办全市科技大会,出台科技政策,营造科技工作良好氛围。制订《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
  2.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量增长30%,专利授权量增长20%。
  3.新上市级科技项目30项。
  4.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1500万元,其中市本级400万元。
  5.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20期,制作多媒体课件20个。
  6.网上技术市场上网企业达到1000家,签约项目80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4亿元,市区完成57亿元。
  2.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5项,今年完成投资60亿元,其中市区安排31项,今年完成投资28亿元。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有50%的项目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二类目标
  1.加强对全市及市区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分析报告。
  2.完成《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的编写工作。完成《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
  3.深化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全年专项检查5次,价格投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0%。清费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面达85%。
  4.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行为,工程招标形式核准率达到90%。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投诉结案率达85%。
  5.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县(市、区)粮食收储公司改革。粮食仓储“一符四无”合格率达到90%。
  6.基本完成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开展电子政务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制定“四大专业”数据库的实施方案。提高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市财政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7.49亿元,市本级完成5.51亿元。
  2.确保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科技、教育支出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和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市本级筹措财政预算内外资金10亿元,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建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1700万元,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二类目标
  1.全市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4.16亿元,市本级为4.45亿元。
  2.在市直部门(单位)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稳步推进市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强化财政会计监督,全年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4亿元。
  3.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抓好国有股权出让方案的研究。以行政中心搬迁为契机,对搬入中心、自建大楼腾空的存量资产,制订短、中、长期盘活计划。继续开展国资营运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管理;继续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全年评审工程资金5.5亿元。
  4.做好市本级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接征工作,逐步推进社保费“五费合一”征管改革工作,全市征收社保基金5亿元,其中市本级1.5亿元。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推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协议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充实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全市实现政府采购金额3亿元,市本级政府采购金额6600亿元。
  6.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措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多形式的绩效考评工作,全年市直实行绩效考评的项目资金8000万元。
  市公安局
  一类目标
  1.建立健全“严打”经经常性工作机制,凶杀案件破案率达80%。劫持、绑架、爆炸、强奸、纵火等五类案件破案率达85%,力争使本地的刑事发案数不出现大的波动。
  2.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进行非法活动,“法轮功”煽动性、破坏性案件查处率达80%。严防暴力恐怖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类目标
  1.积极推进派出所等级化建设,实行多警联动。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加强涉毒场所的管理。创新“枫桥经验”,完善治安纠纷化解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推进“二代证”工作,强化实有人口、归正人员和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
  2.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市及市区经济案件破案率达到80%。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努力减少和预防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山区特点的现代警务机制,改革公安勤务制度。深入开展社区警务和驻村联户工作,推行社区民警全日制工作模式,推进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警务发展。
  5.以推进04版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快市局公安指挥中心和县(市)看守所等基础设施、“三台合一”及刑技专业手段等十项科技强警工程建设。
  6.坚决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局规六十条”,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化警务公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件,市本级办理100件,提供法律咨询5000人次。
  2.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建设活动面分别达到90%和50%,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达标面分别达到50%和30%。积极开展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对“法轮功”痴迷者帮教转化工作的指导。
  二类目标
  1.开展公证员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全市办理公证48000件,市本级办理5500件。全市公证错证率低于1.6‰。
  2.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认真组织好本市200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库。
  3.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安置率达75%。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5%。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6%。
  4.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继续开展每季一次的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93%,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率达95%。
  5.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巩固法制工作达标成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统计局
  一类目标
  1.全市经济普查完成入户登记和数据审核、处理、上报及质量评估等工作,数据处理质量各项指标差错率控制在1 %以内,年内发布全市经济普查公报。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工作,市局完成2个课题。组织实施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
  2.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重点抓好农业、工业、建筑业、贸易业的统计基础,为GDP下算一级打基础,确保数出有据、上报及时、核算准确、分析到位,全年召开GDP核算质量评估会2次。完成省局统一布置的关注社会发展的专项调查任务。
  二类目标
  1.努力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全年向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40篇、统计信息40篇。及时发布《2005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继续做好《2005年丽水统计年鉴》编纂工作。
  2.开展《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完成“四五”普法任务,重点普法对象普法合格率达到85%。逐步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把正常性统计稽查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达到87%,对市区30家单位开展统计稽查。
  3.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做好对全市及市区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与预测。继续开展妇女儿童、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综合评价等3项统计监测。
  4.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十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调查研究,重 点选定2个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确保这些主要统计数据无趋势性差错。全年召开数据质量评估会4次。
  6.完善市、县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年内乡镇(街道)计算机联网率达到20%。继续做好丽水统计信息内、外网及丽水市经济普查内外网的更新维护工作。
  市审计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完成全市同步审计项目2个(林业专项基金审计调查和移民专项资金);
  2.市本级完成重点投资审计项目4个。
  二类目标
  1.市本级完成法定项目1个;
  2.市本级完成省定审计项目12个;
  3.市本级完成市定审计项目25个;
  4.市本级完成交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0个;
  5.组织督促县(市、区)完成指令性审计项目50个,指导性审计项目140个;
  6.提交重大审计调查报告4篇。
  体改办
  一类目标
  1.全年新增股份有限公司2家,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出上市申请1家。
  2.继续开展市直初次分类为转企的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面达75%。
  二类目标
  1.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全市企业改制面达98%,职工身份转换面达92%。
  2.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制度,建立拟上市公司信息库。
  3.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融资和票证融资的探索,促进丽水区域资本流通与产权流动。
  4.认真研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完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研究提出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6.完成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调研课题4个。
  市人防办
  一类目标
  1.2026工程建设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2.完成市国动委下达的防空演习任务。
  二类目标
  1.严格结建审批制度,完成应建数95%的人防工程修建任务。
  2.完成市政府、军分区布置的城区街道、有关乡镇人民防空预案拟制工作。
  3.拓宽人防教育渠道,配合教育部门完成全市18所学校的人防教学任务。
  4.完成全市7台防空警报(其中市本级3台,龙泉2台,青田、遂昌各1台)的安装调试,并参与统一试鸣,鸣响率和完好率均达100%。
  5.按照省政府浙政发函〔2005〕15号文要求,配合云和、景宁、缙云、松阳、庆元五县完成人防机构组建工作。
  6.完成人防“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民宗局
  一类目标
  1.积极做好扶持项目包装上报,争取到省扶持资金280万元。
  2.在全市开展“情系民族发展、共奔美好明天”系列活动,筹集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类目标
  1.抓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培训,举办培训班2期。
  2.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具体承办全市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台《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3.筹组节目代表浙江省参加2006年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4.认真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举办贯彻条例培训班2期。
  5.筹备成立市佛教协会、并对全市佛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和宗教场所管理,保持宗教界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市侨台办
  一类目标
  1.做好筹备和召开丽水华人华侨大会的相关工作,加强同华人华侨的联谊与合作,激发广大华人华侨的爱国爱乡热情,促进华侨要素回流。
  2.制定“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华侨招商引资联络网络。
  二类目标
  1.做好第二届“丽水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激励侨台胞爱国爱乡热忱。
  2.做好第七届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侨台商的邀请,执行工作,为侨台商牵好线,搭好桥,提升招摘引资引智的工作质量。
  3.成立侨台资企业服务律师顾问团,为前来投资创业的侨台胞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与侨台资企业联系制度。
  4.配合市台谊会搞好台谊会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和各县(市、区)台谊会的换届。
  5.举办华侨华人培训班,提高华侨华人综合素质,切实为华侨华人创业提供服务。
  6.继续做好《丽水华侨史》的编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