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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9:0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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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并参照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体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户储存、计划调控、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贯彻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综字【1996】112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体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制度、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回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等以及根据自治区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资金。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多头开户。
  

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土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部门和单位应从银行向财政缴存预算外资金,并在银行回单中注明收入来源及项目。根据预算外资金数额的大小,对缴存财政专户的时间视情分为按月、按季和不定期三种类型。收入固定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于月末或季末缴存,收入不固定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视情况缴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收到各单位缴存的预算外资金时,应开具非经营性内部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章”。
  第二十一条 西藏驻内地各机构中,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其收入统一缴存由西藏驻当地办事处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纳入办事处财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计划,并接受区内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驻藏各中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驻各地(市)有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一律缴存当地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填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表”,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开具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书,从财政专户中缴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支付。财政部门在收到单位用款计划表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分期拨付。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和规定用途分期拨付,年终结余可结转财政专户下年继续专项使用。
  第三十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信誉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可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六章 收支计划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配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在每年1 2月1日前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执行情况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5日内将本季的预算外资金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决 算


  第四十条 预算外资金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 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情况,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对预算外资金的存取实施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户储存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五)虚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多头开户,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六)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预算外资金支出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及季报的;
  (八)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现第四十八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罚。
  (一)属于第一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属于第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属于第三、四、五款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属于第六、七、八款的,要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五)属于第九款的,要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运行程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为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意见和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领导和行党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全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负责全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全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成本管理控制;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本行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本行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负责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负责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它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这些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执行中的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负责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它国际金融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工工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或组织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或组织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建成后的重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全行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行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全行外事工作;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境外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行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的案件和违纪行为。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的检查教育工作。
(二十)国家开发银行设机关党委,负责全行党群工作。
(二十一)电脑中心
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管理;负责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行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基建财务、外事财务的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职工生活设施以及其他用品的购建和管理;负责全行保卫工作;负责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绿化、消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全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车辆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疗养、医疗保健;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四、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金与计划工作
1.年度计划编制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可分为:
(1)资金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主要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外资、贴息资金、本息回收和其他借入等资金来源计划。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及有关业务局提出年度资金筹措和需求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
(2)资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贷款计划、还款计划、行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动用资本金部分)和其他资金支出计划。信贷局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安排意见和资金支出意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运用计划(属于行内行政经费支出计划,由行管局、财会局安排)。
年度计划编制时间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其中项目本息回收等计划,需适当提前编制)。年度计划经行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有关部分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项目贷款的计划安排统一对外,由综合局报请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置。各信贷局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国家计委、经贸委布置的工作。
2.年度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到位。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时间、分批到户资金数量,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具体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并负责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请领资金。
开发银行的资金必须集中在统一的帐户,帐户由财会局统一管理。所有到位资金均由财会局办理资金入帐手续,并及时将资金(含外资)到位情况通知综合局、资金局和国际金融局。
3.资金的安排。
综合局根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信贷局分季按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信贷局,由信贷局具体配置到项目。
资金的头寸调度,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商综合局、财会局落实确定,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办理具体手续。资金盘活必须以保证项目建设为前提,不能影响项目的资金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信贷局按项目开具贷款指标通知单(或汇款凭证)送资金局、综合局、国际金融局(外资部分)。信贷局分配的资金不能超过分配给本局年度(季度、月度)的总额,也不得留存待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核单,财会局负责盖章后,到委托行办理具体有关手续。
5.资金使用的监督。
信贷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局通报和向行领导报告。
6.资金的回收。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财会局与信贷局签订年度资金回收内部协议,信贷局负责按项目保证资金本息的按时回收。有关开发银行与委托银行的各项财务业务,由财会局负责组织办理。还款通知单由项目单位直送财会局,抄送信贷局。
7.内资和外资的偿还。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有关局提出还款计划,经行办公会同意,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分别负责内资、外资的具体偿还,财会局办理手续。
(二)项目安排和运行工作
1.内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参与工作,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有关局可收下,并表示在国家批准建议书后一并进行研究,不表示具体意见。外资项目需提前参与。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审批外资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会签,由信贷局办文会签国际金融局、综合局后报行领导签发。
2.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送信贷局,由信贷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了解项目的可研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可研报告后,报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的同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或经贸委收到可研报告后,通知开发银行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向信贷局发送项目评审通知书。
3.信贷局参与国际工程公司的评估工作,同时要独立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综合局平衡会签。贷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安排贷委会审议。贷委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提出资金初步配置意见,经行长审定签发后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作为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由信贷局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报信贷局主管行长签批。
4.信贷局参与项目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并负责进行谈判、签约。凡与批准可研报告时开发银行承诺的资金配置意见不符的,信贷局要及时反映和报告,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开发银行增加贷款数量(指在开发银行审批可研报告时承诺的贷款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并根据超过额度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5.年度新开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由信贷局根据资金情况、合同要求提出意见,送综合局。综合局汇总平衡后报行领导审示,然后商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确定。技改项目不需报国务院审批新开工的,由综合局会同技改局提出意见,报行领导确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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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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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
| | |贸| |
| | |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开| -------------------- |行| | |
| | |行| |信贷局办文,会签| |领| | |
| --------→|办|----→| |----→|导|------ |
| |公| |国际局、综合局 | |签| |
| |厅| -------------------- |发| |
| ------ ------ |
| |
| |
| |
| 注:1.开行参与外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 |
| 2.信贷局含技改局 |
--------------------------------------------------------------------------
------------------ ------------------
------------------------ |信贷局为主参加| |贸委(国务院)|
------------------ |报送国家计委、经贸委|--------------------→|国际工程咨询公|----------------------→|审批可研报告 |
|国家计委、经贸| ------------------------ |司的评估工作 | ------------------
|委批准大中型项| ↑ | ------------------ ↑
|目建议书(包括| | | | ↑ |
|外资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报开| -------------- | | |贷委会| | | |办公厅|
|开行办公| |信贷局为| | |行,办| |贷委会办公| |信贷局及国际| |办公室| |贷委会对| |签记后|
|厅转贷委| |主对项目| | |公厅送|--→|室向信贷局| |局提出初审意| |汇总评| |审议通过| |送出 |
|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 |贷委会| |及国际局下|→|见和资金初步|→|审 报|→|的项目正| ----------
|登记 | |研究、论| | |办公室| |达评审通知| |安排意见,送| |告,安| |式提出资| ↑
| | |证 | | ---------- |书 | |综合局会签 | |排贷委| |金初步配| ----------
------------ ------------ | ↑ -------------- | | |会审议| |置意见 | |行长审|
| | | ---------------- ---------- ------------ |定和签|
| | | | |发 |
| | | | ----------
-------------- -------------------- ---------------------------- | ↑
|项目业主单| | 项目业主单位 | |小型及限下项目由信贷局批| | |
| |--→| | | |---------- |------------|
|位进行可研| | 编报可研报告 | |量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 |
-------------- -------------------- ---------------------------- ↓
---------- ------------
|主管行| |办公厅签|
| |--→| |
|长审批| |记后发出|
---------- ------------
--------
|抄送|
--→|开发|
|银行|
--------
|
|
|
|
|
|
|
|

---------- ----------------
|信贷局| |新开工大中型|
|后评价| ---------------- |及限上项目由| ------------ ------------ ---------- ----------
|局参与| |信贷局为主 | |信贷局提出 | |信贷局对| |信贷局、| |后评价| |信贷局|
|项目设| |进行项目谈 | |后,综合局平| |建设中的| |后评价局| |局对项| |负责项|
|计和概|→|判、签约,文|→|衡并根据行领|--→|项目负责|--→|参与项目|--→|目进行|--→|目的本|
|算审查| |件送有关局 | |导要求,商计| |监督和检| |竣工验收| |评估工| |息回收|
|工作 | |备案 | |委或经贸委确| |查 | |工作 | |作 | | |
---------- ---------------- |定 | ------------ ------------ ---------- ----------
| ----------------
|
|
|
| ----------------------------------------------------
| |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增加开行贷 |
|----→|款数量时,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和超过额度的处理办法,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
----------------------------------------------------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 ------------ ------------ ---------------- -------------- ------------ ------------
|根据国家| | | |行办公会| |资金局、国 | | | | | |综合局根|
|信贷计划| | | |讨论通过| |际局会同有 | |财会局办理| |财会局将| |据年度计|
|资金局、| |综合局提| |后,经国| |关单位落实 | |资金入帐手| |资金(含| |划、项目|
|国际局提| |出开行年| |务院批准| |筹措资金的 | |续,存入开| |外资)到| |实施进展|
|出年度资|→|度资金收|→|纳入国家|→|具体办法、 |→|行统一帐 |→|位情况及|→|和资金到|→
|金筹措意| |入与运用| |年度投资| |时间、数量,| |户;国际局| |时通知综| |位情况,|
|见;信贷| |及回收计| |计划,综| |对外签订借 | |负责外资到| |合局、资| |将资金切|
|局提出年| |划草案 | |合局下达| |款合同,及 | |位,存入开| |金局、国| |块分配到|
|度资金安| | | |计划 | |时通知财会 | |行统一帐户| |际局 | |八个信贷|
|排意见 | | | | | |局 | | | | | |局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国际局按计划商综|
| | |
| |合局、财会局进行头寸调度|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开行年度计划,分| | | | | | |
----→| |→|综合局审核|→|主管行长审签|→|发出|
|项目下达年度信贷计划通知单| | | | | | |
------------------------------ -------------- ---------------- --------
-------------------- ------------ ---------- ---------- ------------ ------------------ ------------ ------------
|信贷局根据年度 | | | | | |综合局| | | |信贷局负责监督| | | |资金局、|
|计划,按项目进 | |资金局对| |财会局| |负责年| |综合局会| |检查资金的落实| |项目单位| |国际局负|
|度,具体配置项 | |贷款指标| |负责盖| |度计划| |同资金 | |到位和回收贷款| |还款通知| |责内资、|
|目用款额度,并 | |通知单 | |专用章| |的 协| |局、财会| |本息。资金局监| |单直送抄| |外资的具|
|开具贷款指标通 |→|(或汇拨|→|后,到|→|调、调|→|局与信贷|→|督回收计划实施|→|会局、抄|→|体偿还及|
|知单(或汇拨凭 | |凭证)核| |委托行| |整,及| |局签订年| |情况并协同信贷| |送专业 | |应变措 |
|证)送资金局、综| |审后送财| |办理有| |资金的| |度资金运| |局及时综合局提| |局、资金| |施,财会|
|合局、国际局(外| |会局 | |关手续| |增减平| |用、回收| |出调整有关筹资| |局、国际| |局办理手|
|资部分) | | | | | |衡 | |内部协议| |和资金运用计划| |局 | |续 |
| | | | | | | | | | |的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资金局审核,外|
--------------------→|资部分国际局审|
|核 |
------------------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相应增加,并不断地涌入法院,给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现象尤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并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提高诉讼当事人到庭率,本文结合让胡路区法院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危害性、原因和特点,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希望能对司法审判有所裨益。

  一、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危害性及其原因

  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其社会危害性虽然因个案不同,但是主要表现为致使案件无法调解结案而造成法院调解率偏低,致使案件难以查明事实而无法让当事人真正息诉,致使案件真实性无法确定而让虚假诉讼乘虚而入;致使案件诉讼周期偏长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增加。经过仔细分析,不到庭参与诉讼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当事人自认败诉。在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情形中,有部分当事人自认为无理,到不到庭结果都是一个样,法院怎么判都接受,最后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完事。这种情形当事人一般都接收法院开庭传票,当事人服判,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1/8。

  二是缺乏诚实信用,当事人逃避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不到庭就是为了逃避原有义务,赖帐不履行。其一旦被对方起诉后,常常采用消极逃避的方法,如采取搬家、外出打工等方式不履行义务。这种情形多数是不接收传票,公告送达较多,当事人不服判,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4左右。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懂得维权。由于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不知道或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自己被对方起诉后,便认为去了也无用,最后由法院公正处理就行了。抱着这样的心理,他们便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3/16。

  四是客观原因所致,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间确定后,由于当事人工作忙、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等客观因素,开庭前又没告诉办案法官或没有申请延期开庭,致使庭审不得不如期进行,致使其错失开庭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8之强。

  五是其它原因。如当事人自身忘记开庭时间的;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的;碍于情面,当事人不愿意出庭应诉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明或落款非本人签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送达给被告人亲友,但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鉴定等原因造成审判周期长,挫伤当事人到庭积极性,致使此后开庭不愿意出庭应诉等情形。这些情况虽然不相同,但是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没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5/16左右。

  二、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特点

  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原因很多,但都是一样的结果,即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到庭应诉。细分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当事方主要表现为被告。由于原告是起诉方,是提起权利的启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委找代理人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到庭,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此时原告方如果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但要承担相当于没有主张权利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对于被告,不到庭则要缺席审理,等待的基本上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到庭参加诉讼多数表现为被告不到庭。当然,也有在聘请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情形。在统计各类不出庭过程中,发现被告不出庭占不出庭总数的86%左右。

  二是案件类型主要为借贷和买卖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多样化,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不出庭率最高,借款合同占不出庭总数的47%,其中绝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9%,且有逐年上升趋势;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3%,其中主要是继承案件较多;其它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共占21%,且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分布较小。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工程施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到庭率最高,当事人基本上都到庭参加诉讼。

  三是诉讼代理参与为数不少。除公告送达和当事人自愿认判的之外,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不出庭是由于聘请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由于代理人不是案件真正的当事人,不太了解案情真相,为了给自己挣足面子,往往会歪曲事实进行狡辩,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也不利于法院组织调解。另外,还出现部分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一人所为,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认真地鉴别,仔细审核。曾有一个法院发生过一起因授权委托书系代理人一人所为,在原告不到庭情况下,在法官却没有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理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结果引起原告到相关部门上访,最后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才得以平息。

  四是绝大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需要双方的合意,撤诉需要原告主动的提出,而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绝大多数为被告不出庭,因此除了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及没有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出庭案件可以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外,其它全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这是造成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其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很难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很难让其信服,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策

  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不正确履行诉讼程序的表现,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必须给予其有力的规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一是加大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到庭参加诉讼重要性的宣传。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构建全社会各个层面宣传途径,深入村、社区、街道讲解诉讼程序,宣传到庭诉讼的重要性,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树立起程序、实体并重的正确理念,从而达到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不仅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去审理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立起司法审判的威信,更要通过案件审理达到宣传诉讼程序的效果,并开展相应普法宣传活动。其它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紧密配合好法院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支持和鼓励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建立起到庭诉讼的相应机制。

  二是送达到位,并附有到庭诉讼的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送达,在使用拍照、录像等新型方式送达过程中尽可能地固定证据,同时通知其近亲属,保证被送达人知息,保证包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到位,保证送达方式合法有效。如果被告人在场,送达人要对其进行到庭诉讼知识释明,耐心讲解;如果被告人不在场,则要额外送达到庭诉讼相关的材料。

  三是开庭前提示,确保当事人不会忘记。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忘了开庭时间,以致错过到庭诉讼机会。另外,也为了能够进一步感化当事人,让当事人真实地感觉到法院时时刻刻想着自己,为自己办事,开展庭前提方法不失是一个好的举措。提示方式可以是电话沟通,也可以是短信提示,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温馨,尽可能地调动其亲自到庭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也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亲自到庭,同时严格审核代理权限和落款,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四是巡回审判,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民众解决纠纷,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大力提倡能动司法。审判中,有些当事人行动不便,路途遥远,或工作繁忙等种种原因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需要,开展能动司法,深入基层,深入社区、街道、村,甚至深入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创造双方当事人都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机会。根据查明事实,从情法理等多角度展开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矛盾,助辖区社会和谐。

  五是打好外围攻坚战。调动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光靠做当事人本身工作,还需要通过外围来促使其积极出庭应诉。对于不想到庭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寻求其周围的亲友,或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单位,或当地有声望和威信的人来帮助,向其渗透亲自到庭的重要性,教导和督促其到庭参加诉讼。

  六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缺陷越来越凸显,并已成为了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不仅不利于法院彻底解决社会矛盾,相反还引发了信访等不和谐因素,因此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和共同努力,尤其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加以规制和纠正。法院要与公安局、检察院、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承担综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建立不定期联系,互通信息,并形成机制,共同致力于调动当事人参加诉讼工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