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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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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四日



二○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确定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

1、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学习领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整体部署,纳入执法办案、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纳入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认真研究提出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分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2、妥善审理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六项任务,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融资纠纷、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股权纠纷、税收征管、基本公共服务等案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为推动出口稳定增长、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提供司法服务。

3、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各类案件。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以及涉农等方面的案件;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司法监督水平,积极推动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针对当前易发多发的案件类型,及时研究制定司法应对措施;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和群体性纠纷,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支持,依法妥善予以解决。

4、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努力实现“制度健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备、服务到位”的目标;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等制度;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繁简分流等工作举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

5、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规范死刑复核程序。

6、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拓展调解领域,规范司法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7、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

二、坚持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素质

8、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继续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作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为重点,以提高司法能力、转变司法作风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9、深化思想政治建设。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法院的要求,增强自觉,健全制度,改进学风,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组织党员、法官深刻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确保执法办案、司法改革等工作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审判理论研究,加强组织领导,重点研究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加强审判理论研究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10、深化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支部建在庭上,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把最艰巨的任务、最难处理的问题交给党员干警去完成。及时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大力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各项部署抓到基层、落到实处。

11、深化司法廉政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总结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健全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行廉政监察员和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直接、实时监督。建立完善法官违纪违法网络举报信件处理体系,完善举报查处机制,以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

12、深化司法作风建设。针对去年司法作风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讲究司法礼仪,改善服务态度,弘扬司法文明。发挥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领广大法官转变司法作风。

13、深化法院文化建设。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典型引路,注重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大力加强舆论宣传,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深化司法改革,切实加强体制机制保障

14、健全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出台贯彻执行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导各级法院细化审判、执行及信访等工作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尺度。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将工作绩效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形成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执行考评中的权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分析,强化对审限内结案率的考核,建立健全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强化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责,明确基层法院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科学设定考评指标,重点评价审判、执行工作效果,促进法院工作整体发展。

15、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机制。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并通过发布新闻、建立网站、设立开放日、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当增加陪审员数量,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倡导法官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意见;注意收集网民意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舆情研判分析机制以及与新闻媒体沟通机制,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监督机制,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16、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立足法院自身,提高审判质量,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强化立案前的风险提示,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解决超标的查封、评估拍卖、暂缓执行、查封案外人财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复议权等救济权利;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探索建立执行快速反应、分权制约、财产调查与管理、执行规避处置、暴力抗法应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差错分析与责任追究、委托执行案件管理监督等制度。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17、健全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认真贯彻中办发22号文件精神,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人员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办案质量;落实依法纠错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行再审;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引导信访下移,改变越级上访状况;研究制定信访案件终结规定,对合理诉求、实际困难确已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终结;对确有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要通过社会救济等措施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打牢法院工作基础

18、继续强化提高基层法官能力水平的各项措施。创新法官培训方式,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发挥资深优秀法官的传帮带作用,总结推广审判执行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使每个法官每年都能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继续做好中级和基层法院院长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的作用,从2010年开始对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庭长进行轮训并形成制度。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培养。继续推行法官逐级遴选、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法官到党政部门挂职学习、新进人员到信访窗口接受锻炼、培养奖励执法办案标兵等做法。

19、不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按照依法监督、审级独立、上下互动的原则,通过检查督办、下发审判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把握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防止“一刀切”。倾听基层干警意见,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增强指导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上级法院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协商,积极提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考察工作,严格把好任职资格关,配合地方党委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强化干部监督。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司法警察、书记员队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上级法院在司法警务、档案管理、行政装备、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司法鉴定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的方式方法、范围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

20、着力解决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支付的配套资金,确保办公办案需要;解决好部分法官不合理提前离岗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适应性更强的编制制度,缓解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的状况;解决好基层干警职级待遇,鼓励优秀干警扎根基层,干事创业;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设置和工作机制,合理调整布局,充实人员力量,改善司法条件。加大对基层工作和基层法官的正面宣传力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对打击报复法官、暴力抗拒执行、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坚决依法处理,维护法律尊严。

21、着力推动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硬件和软件的升级完善,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加强局域网和广域网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公文办理、文件传输、信息发布、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对各项工作的全面、动态和实时监控,推进远程视频提讯和开庭等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保证信息传输和网络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

解读《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
严佳维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使用武力曾被认为是国家天经地义的权利,然而战争的残酷性与破坏性震撼了人类的良知,人类基于对战祸的厌恶而对使用武力加以理性限制的努力几乎从未停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渴求和平与安全的人们建立了联合国,这一“在集体安全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基础上的维持国际和平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组织”及其组织章程《联合国宪章》,在其后的60年间,它们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在和平和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规模各异的地区冲突也时有发生。
更值得关注的是,占相当大比例的武力冲突都与冷战时期的两个超级强国之一及现在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政策的两大工具——武力之剑与国际法之盾在美国对外政策战场上投下了两道持久对立的阴影。” 这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美国国内乃至世界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问题的争辩。

一、本书篇章介绍
通过解读由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等学者编著的《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一书,我对80年代美国国内引发的关于美国政府的一些对外武力使用是否“真正符合”国际法的细节问题以及国际法在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中所扮演的检查角色等更具普遍性的问题所进行的一场大辩论的相关情况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
本书从篇章结构上看分为两大块:

前言 :
真理和强权之辩------ (代译序)
序------ 约翰•坦普尔司温
引言:20世纪80年代的大辩论------大卫•J•谢夫

正文:
第一章 里根主义,人权和国际法------珍妮•柯克帕特里克和艾伦•杰森

第二章 武力的使用:法与美国政策------路易斯•亨金

第三章 道德规范与超级大国间的游戏规则------斯坦利•霍夫曼

第四章 武力的原则,原则的力量------威廉•D•罗杰斯


该书是一本对美国数十年来外交政策进行回顾与反思的论文集,作者们在美国国际法学界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他们各自从法律、政治、道德伦理等多种视角对美国历任政府的重大外交举措,军事行动进行了评析,其中不乏对立观点的争鸣,让人读起来饶有兴味。尽管这本书中描述的内容时间集中在上世纪80年代的冷战时期,20年后的今天世界格局已经大变,书中的部分内容可能已不具备现实意义,但美国作为二战至今始终存在的一个世界超级大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美国政府对“强权”和“真理”,“武力”和“国际法”的态度对分析其目前对外政策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二、本书内容概述
在第一章《里根主义,人权和国际法》中,珍妮•柯克帕里克和艾伦•杰森对里根主义及其对国际法的刻意影响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他们在文中主张“里根主义”非但不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背,反而是履行了《联合国宪章》要求捍卫人类民主、人权的义务。他们将促进民族自决、维护世界人权看作是美国政府的信仰,并重申“合法政府应建立在尊重人权和被统治者意志的基础之上”这一信念并没有随着1945年宪章的签署而消亡。与此同时,他们也强调“里根主义”和苏联的勃列日列夫法则、民族解放理论是本质不同的,因为苏联将干涉作为其压制民族自决的自由表达、巩固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信条,而“里根主义”是为了维护和促进自由。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被里根主义思想奉为经典的一段话:“不干涉主义,作为一种准合法性的道德准则,须为所有政府所接受。如同自由国家,独裁者们也须同意受其约束。除非他们如此行事,否则自由国家对其的信守只会招致令人痛苦的结局:非正义方可以援助非正义方,而正义方却不能援助同样的正义方。为推行不干涉而进行的干涉总是正义的,总是道德的,即使并不总是审慎的”。
关于这两位作者的背景也值得关注一下,珍妮•柯克帕里克曾于1981—1985年担任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里根主义的政策和法律理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艾伦•杰森曾任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法律顾问,也参与了里根主义的发展进程。这样就不难理解他们在文中为何始终是站在美国政府的立场的了,他们的观点可以说代表了美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主导的对外政策的基调,尽管其间也因时代和现实的需要而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
接着在第二章《武力的使用:法与美国政策》中,路易斯•亨金教授对与使用武力相关的国际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他对《联合国宪章》内包含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则、重新诠释宪章的努力、人们对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性规范的例外建议、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的法律权威解释、国家服从宪章的问题以及里根主义给美国对外政策带来的法律挑战等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废弃宪章法则对于任何美国政府而言都是不可行的政策;重新解释宪章法则以削弱和模糊其规范化禁令的做法并不符合美国的利益;而里根主义不管其在国内的支持如何,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它应该被抛弃,而且如果再次被证明有必要的话,美国也应采取杜鲁门主义,即有权“提供援助现有的民主政府抗击直接或间接的甚至包括国内叛乱在内的武装进攻来捍卫民主”。他的观点应该在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都具有一席之地,也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对武力使用原则的理解。
在第三章《道德规范与超级大国间的游戏规则》中,斯坦利•霍夫曼教授专门论述了由超级大国建立并遵守的行为规则——“超级大国行事及相应行事的道德框架深远影响着它们之间一些未成文的游戏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对一超级大国最终诉诸武力抑或寻求合作之道起着决定作用”。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武力使用的各种国际协定都包含着诸如“强制”、“对等”、“追求共同利益”这三大基础道德准则,就连调整美苏间的非正式安排也与道德考虑相关。同时他在文中提出了“实在”规则和“内在”规则的概念:“实在”规则源自超级大国之间“状况”的特定性质,它包括核威慑规则和超级大国间的竞争规则;而“内在”规则是超级大国为执行实在规则而构想出来的,如核领域中包含有维持核心均势、增强稳定性、禁止实际使用核武器这三类规则。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这些游戏规则的道德内涵,并对其利弊尤其是否定的一面进行了论述,他得出的结论是:里根主义从道德基础看,比起从法律基础看来更是不为人所取。对于美国而言,推行里根主义的代价或许很低,但事实上是将极其沉重的负担强加给了无辜的民众,他们付出的代价要比美国试图削弱或摧毁的政权所付出的代价要高得多。此外,他认为,在苏联经受国内和对外行为的剧变的情况下,美国不得不在建立符合道德标准的游戏规则中扮演主要角色。
最后一章《武力的原则,原则的力量》由担任过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负责美洲国家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及负责国际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的威廉•D•罗杰斯执笔,尽管他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还是客观公正地评述了前几位作者的观点,总的看来他在使用武力的立场上和路易斯•亨金的观点大体一致,是反对里根主义的。他通过分析二战后国际法所面临的许多严峻事实和全球范围内的正式非正式的立法成果,指出:战争是战后背景下的一个普遍特征,尽管宪章没有实现彻底消除战争这一“人类灾难根源”的目标,但第三次世界大战没有爆发,这就是国际社会的最大成就。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国家之间能够有效利用的毁灭性力量和它们之间实际使用的武力日益加剧的失衡,都在法律原则的变化中反映出来。他承认《联合国宪章》原则尤其是第二条第四款成为了理论上衡量武力使用的标准,它本身存在不严密,不严密会引发不确定,不确定则会导致规避的产生。他强调应避免纠缠于“是否所有有效限制本身都是法律’这一问题,他更看好通过特别达成的更加温和、简单但精确的协议在限制战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

三、本书对我的启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性的大战虽然尚未发生,但地区性的战争和武装冲突却从未停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事件更是频繁发生,如1950年的朝鲜战争,1961年的越南战争,1991年的海湾战争,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的,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因而使用武力是当代国际法上十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而非常巧合的是上面提到的几次大规模的战争都是美国直接参与或领导的,以国际法的视角审视这些战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许多国际法原则与制度被美国的强权铁蹄所践踏。这不由使我深思起来。
在经历二战的浩劫后,于战争废墟上孕育出来的《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禁止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确定为联合国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不仅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已发展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并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强制规范(强行法)。 因此,该条款具有普遍而强制性的使用效力,世界上一切国家都负有不再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法律义务。在当今世界各国力量不均衡的国际环境中,坚持该原则对维持国际和平、秩序与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当然,《联合国宪章》也对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例外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下述四种例外情况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第一,反对原先敌国的行动。《联合国宪章》第107条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随着时间的推移,二战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因此此条规定已成为历史的遗迹,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
第二,区域机关的执行行动。《联合国宪章》第52条第1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款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除了上述两种可以使用武力的情况以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两种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况。实际上,在当今社会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动用武力才是实际可行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例外。
其一,安理会授权动用武力,这主要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7章有关集体安全措施的规定中。《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
其二是指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有权依据国际法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这也就意味着,当代社会条件下战争的可能基础只能有两种,即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自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有这样一种“一般性禁止武力使用”的规定,仍然有不少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使用武力,当然它们并不敢明目张胆地违反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总是为自己寻找理由,想方设法为自己使用武力辩护,将之解释为符合宪章的规定。这正如马基亚维里所言:“对于需要战争的人们,战争是正义的。”而就当代而言,武力的使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民主和社会制度
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里,因为别国选择某种不同于自己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就对其进行干涉甚至不惜使用武力,曾经是美苏这两个超级大国的经常性做法。苏联解体后,美国依然扛着这面大旗四处招摇,对别国的社会制度和民主状态指手画脚,美国人信奉这样一条原则:“支持自由和民主是美国精神的一部分。美国人不会支持这样一种政策,即不能充分体现美国人所信奉的那种普遍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价值观的政策”。 因而它自认为有权对不符合它民主标准的国家进行言语甚至是武力攻击,从它称其他主权国家为“无赖国家”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是对别国内政主权的野蛮干涉,它所谓的“民主”充其量只是其推行国家政策的一种冠冕堂皇的借口。当然,国际社会对于这种行为已有共识,正如国际法院所主张的“不得‘考虑创设一项新规则是一国有权因别国选择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制度就对之进行干涉’。而‘相反的观点将会使整个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和选择一国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的自由都不复存在’”。
2、人权危机和人道主义干涉
长期以来,为军事行动辩护还经常采用一个政治和法律上理由,认为为了保护某些民族不受血腥的镇压或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权的伤害,对相应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是正当的。显而易见的,在联合国规范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合理的 ,但从近几起大规模战争看,美国完全视联合国于无物,绕开联合国,自己随意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必然会使天下大乱、烽烟四起。毕竟“使用武力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非常严重的——最严重的侵犯”, 而且一旦干涉者稍失分寸,则必将导致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其甚至可能比原有的人权危机更为严重。美国以“伊拉克人民在萨达姆的独裁专制下丧失民主和自由,人权受践踏”为理由之一对伊拉克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便是很好的佐证。然而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在人权问题上,美国始终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对自己国内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对其他国家却要求近乎苛刻。举个例子便能很好的说明,它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迄今还未批准大多数国家都已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美国的行径理应受到世界各国的断然拒绝和坚决反对,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法律显然不能以人权受到侵犯为理由——就允许任何国家进行破坏别国政治和领土完整的武力干涉” 。
3、反恐怖主义

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增强国土资源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时效性,及时推进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必须在总结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系统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立足国土资源工作大局和本单位职责,积极主动地收集、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要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快速处置、抓紧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部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分轻重缓急、边探索边完善,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重要紧急事项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快速反应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落实责任,建立预案。当前重点是,建立土地市场信息预警监测、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国土资源纠纷调处、重大群体性事件、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事项等方面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国土资源重要指标动态变化快报制度与典型样本动态情况报告制度,经过逐步建立健全,争取在2003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国土资源系统重要紧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制度体系。对已建立的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等专项快速反应机制,应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

  二、快速反应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必须及时报告和迅速办理的重大或紧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贯彻落实部重大部署和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二)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或部系统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资源使用权益纠纷、地质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伤亡事故等,国内外重大政治经济事件、重大科技进步、地区性冲突和战争、突发传染性疾病等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

  (三)引起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互联网、国外媒体及当地新闻媒体关注,需要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通过参加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及其他途径所了解的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已经或将要实施的改革举措、规划部署、立法论证等重要情况以及可能对国土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

  (五)作为宏观经济决策重要依据的最新国土资源工作动态情况与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迫切需要解决的国土资源问题、原因和趋势。

  (六)其他相关的突发性重大或紧急事件。

  三、快速反应程序及时限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办理有关重要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首先应确认其来源及真实性,核准有关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按照要求,急事急办,迅速处置,跟踪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并深入分析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一)分类办理

  1.属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以及部重要会议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国际国内突发、重大事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影响分析,以及其他有关重要情况,承办单位以签报(部机关司局)或报告(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方式,按公文处理办法及时报部。除按照特定时间要求办理的以外,在接办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对策建议和意见,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门报告,短期不能完成的事项及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其中涉及有关业务司局的事项,应同时抄送相关司局。

  对于其中属于部办公厅按部领导指示督办的事项和有关信息,承办单位按照要求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汇总报部领导。

  2.属于需要快速报送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服务的专题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从自身职责出发,掌握最新动态,加强综合分析,并将情况及时报部。

  3.属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部领导,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上报。

  (二)紧急处置

  对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除经批准定期报告外,承办单位应在2小时内提交报告,其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处置进展情况。下班后、节假日期间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部值班室,并协助办理。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及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分管部领导报告。

  (三)落实与反馈

  对重要紧急事项的处理,经部领导作出批示或部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相关单位要认真予以配合,牵头单位负责及时汇总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建立、完善和落实重要事项快速反应机制的重要性,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土资源管理的客观规律,适应快速反应工作要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快速反应的具体任务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要将建立和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综合分析研究。为开展综合分析和快速反应提供全面、准确、动态、高效的数据支持。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综合和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工作,保持现势性。加强专题和典型调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条件,加强国土资源重要事项快速反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不断提高为宏观决策服务的水平。

  (四)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重要紧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各类消息;对于领导同志重要指示,重要经济指标、数据,涉外和涉相关部门的重大事项、综合研究成果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进一步转变作风,充分发挥整体功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必须提倡和弘扬认真负责、与时俱进、科学求实、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坚决反对玩忽职守、不思进取、推诿扯皮、拖沓延误。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共同努力,形成快速反应的合力。

  各司局、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重大事项快速反应制度、预案等,应及时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