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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0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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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财政证券公司:

  为了防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本办法施行后,我省各级地方金融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管理。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呆账,各地方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提足呆账准备,分年进行核销,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地方金融企业分年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方案,要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其余地方金融企业分年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的情况,应在2001年9月30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地方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我省地方政府或企业全额出资或出资额在50%以上,以及虽然出资额不到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地方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第四条地方金融企业由于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继续依照财政部财债字[2000]48号《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银行卡透支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第五条地方金融企业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继续依照财政部财企[2000]158号《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助学贷款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第六条下列债权或者股权,地方金融企业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上述(四)(五)项债权或股权,由于地方金融企业改制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作为呆账核销的,必须专案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地方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地方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必须根据经过具备资格的专业中介机构评定的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专业中介机构对金融企业资产风险大小的评定应该结合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一并进行,并单独反映.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金融企业提取呆怅准备比率确定后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金融企业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

  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十条地方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一一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企业收回巳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第四章 呆账的核销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必须按照国有资本分级管理的要求,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统一制定的呆账核销申报表(格式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申报公司(行、社)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1、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三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第三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第三条第(六)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7、符合第三条第(七)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定价证明和上述1至6目的相关证明;

  8、符合第三条第(八)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7目的相关证明;

  9、符合第三条第(九)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0、符合第三条第(十)项的,提交地方政府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及时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属于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国有资本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由总公司(行、社)审核后,统一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或由主管财政部门转报地方政府审批;对于非国有控股并且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由总公司(行、社)审批核销,并在审批核销后十五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公司(行、社)接到下级公司(行、社)的申报表,应当组织财务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及时上报总公司(行、社)审批或由总公司(行、社)统一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账准备处理。对上述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金融企业总公司(行、社)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呆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主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企业总公司(行、社)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损失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四条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5号


关于转发市红十字会《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红十字会《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市民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红十字会 2003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志愿捐献遗体行为,发展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切实做好市民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遗体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公安、民政、建设、林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连云港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协调、管理捐献遗体工作。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下设联络站具体负责志愿捐献遗体的宣传教育、资料综合统计、咨询等工作,并做好与登记接受单位的联络工作。第六条 从事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中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二)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第七条 申请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接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第八条 县、区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市民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第九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捐献遗体不索取报酬的志愿者,可直接到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也可与市红十字会联系,由市红十字会介绍到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第十条 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用意执行的意见;(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捐献遗体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遗体捐献人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二条 志愿捐献遗体的申请登记手续(一)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5份。3份交登记单位(其中1份由登记单位保存,1份由接受单位保存,1份由市红十字会保存)1份交遗体捐献者本人,1份交执行人。(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第十三条 接受志愿捐献遗体的手续(一)志愿捐献遗体者逝世后,执行人在医院办理死亡证明并于三日之内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商谈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二)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受遗体的准备工作。(三)接受遗体的医学院校应当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合理安排、发挥遗体的作用,并应当建立“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册”。第十四条 志愿捐献遗体者要求变更或撤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构应予同意变更或撤销登记,收回纪念证,并书面告知接受单位和市红十字会。第十五条 生前未办理申请登记志愿捐献遗体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有关组织证明的,也可在接受单位办理接受捐献遗体手续。第十六条 连云港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委员会选定一处林地作为捐献遗体者的纪念林,并立碑标明,其纪念林林权视同全民义务植树。第十七条 志愿捐献遗体联络站的办公费用由市红十字会和登机构共同分担。各接受单位的办公费用,以及运输遗体的费用由从事接受的医学院校负担。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大力宣扬志愿捐献遗体者的人道主义精神,并做好本地区志愿捐献遗体者的联络、慰问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4年2月6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特制订《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一、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形势和挑战
  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将有力地推动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关系到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基”目标;到2002年底,“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1%。近年来,经过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西部教育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发展很不平衡。西部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仅有6.7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仅77%,低于全国14个百分点;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9.02%,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截至2002年,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共410个县级行政单位尚未实现“两基”,涉及345万平方公里国土和8300多万人口。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已经成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当务之急,是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地方财政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薄弱,义务教育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2年,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中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5个,占58%;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普遍简陋,必备的学生寄宿条件严重不足;现有教师不适应及合格师资短缺的矛盾日益凸现;在少数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原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人民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面临困难,普及义务教育任务艰巨。全国尚未脱贫的3000万人中,绝大部分生活在西部,农村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一些地区刚刚解决温饱,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脱贫,加之西部农村家庭大多都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人民群众难以承担基本的教育支出。据2002年统计,西部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保留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等指标,大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使是已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其普及程度也是低水平、不稳定的,一些地方初中辍学率高达10%以上。
  西部大部分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教育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截至2002年,西部372个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西部农村地区一些习俗和宗教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家长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双语教学的环境对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普及已经成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紧迫要求。
  西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办学形式使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有一师一校点约9万个,占全国校点的80%以上;人口分布极不均衡,在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特殊的办学形式使得学校布局分散、校舍建设成本普遍较高,原本短缺的教育经费难以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适龄少年儿童“进不来、留不住”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此外,全国127个边境县中,有106个在西部,这些边境地区的学校建设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在发展教育、振兴西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最大的决心和最有力的措施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坚持发扬“领导苦抓、部门苦帮、群众苦干”的扶贫攻坚精神,夺取西部“两基”攻坚战的胜利。
  二、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实现“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扫除600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2.到2007年,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切实巩固提高现有的“两基”成果,完成攻坚任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国家的“两基”评估验收。3.截至2002年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到2007年,除特别困难的达到国家“普六”验收标准外,其余的要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
  (二)主要任务。
  1.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安排好西部地区新增130万初中生和20万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现有学校的改造力度,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的“两基”规划。结合中央已经安排的专项资金,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两基”攻坚的投入,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保证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
  3.建立较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央和地方通过“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
  4.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两基”攻坚县的教职工(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教师)的工资发放,建立中央财政用于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做好对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到2007年,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5.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三、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1.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设置要同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开展勤工助学、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校运转经费的保障。
  4.整合各种教育项目,有效配置教育资源。“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兼顾西部农村地区的“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中西部地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合理布局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现有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基本的教学和生活需要。中央将视各地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
  (二)扶持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1.中央财政将逐年扩大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逐步使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地方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并为必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地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条件,帮助改善学生生活。
  2.国家继续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继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个边境县和特殊困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
  1.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配备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在农村小学基本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在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不断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缓解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短缺和师资不足的矛盾。
  2.中央资金将主要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各地在规划布局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并注意与新实施的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结合。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机制,保证必要的运行经费。大力开发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的远程教育资源,支持开发适应少数民族特点和双语教学的远程教育资源。
  (四)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西部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学校规模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要按照“两基”攻坚要求,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调整、配备、补充合格教师。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进人关。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认真落实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服务期制度,继续组织好“教育对口支援”和“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满足西部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对合格师资的需求。
  3.要注意为新建、改扩建寄宿制学校配备和补充合格教师,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在“教师网络教育联盟”中设立专门针对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远程培训项目。
  4.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对贫困地区初中实验室、图书室的建设,保证实验课的开课率,开展劳动技术教育。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体育和艺术教育,民族地区要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
  2.要根据西部多民族聚居、边境线长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动员各民族爱国人士支持本民族教育的发展。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切实防范境内外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3.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努力把农村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的基地,农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基地。
  (六)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1.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赴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挂职,并帮助培训西部“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校长、教师。
  2.建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县(市、区)、本地大中城市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的制度,有重点地选择若干项目进行援助,从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支持“两基”攻坚工作。
  3.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与西部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制度,着力帮助解决好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
  (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两基”攻坚的主要责任,县级政府负有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并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实施本计划的情况,实行“奖补结合”的方式,在经费分配上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中央和上一级政府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两基”攻坚县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确保“两基”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4.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两基”攻坚,以多种形式支持当地义务教育的发展。
  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
  1.教育部要切实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摆在教育工作重要位置,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发展改革委要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3.财政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在研究西部开发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两基”攻坚的需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确保保障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制订具体的组织实施计划。省长(主席、市长)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2.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在完成攻坚任务之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
  3.严格实行“两基”攻坚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规划和建设情况要适时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监督检查。
  1.国家每年组织专项督察和检查,对履行“两基”目标责任、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地方,要限期纠正,必要时将暂停中央专项经费的拨付。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挪用、侵占专项经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3.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和“两基”攻坚县的督导验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攻坚县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