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总体安排,支援方要按照受援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和实际需要,各尽所能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援;受援方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组织自救和重建工作。支受援双方要密切配合。
二、主要任务
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帮助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帮助做好学校合理布局和选址工作。要按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建设符合标准的坚固安全的学校。二是帮助灾区9月1日前实现全面复学复课。要选派优秀教师支教,帮助配备所需的活动板房、课桌凳、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各类保障条件。统筹协调部分灾区学生的异地入学入托工作。帮助安排好灾区学生的暑期活动。三是支持灾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重点要通过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移到各地学习或实习、联合招收和合作培养中职学生、为灾区中职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等形式,帮助灾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恢复和重建。要帮助灾区开展农民和农民工培训。四是帮助恢复和建设校舍与校园,选派管理人员和专家等支持学校重建工作,帮助灾区教育迅速恢复。五是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如科技支持服务等。
三、工作安排
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灾后重建工作对口支援关系,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组织本省教育系统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教育系统的工作。
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参加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对口支援工作和教育部安排的专项工作。
其他暂未安排任务的省(区)教育系统的对口支援意愿,在与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基础上,由灾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与灾区已有支援或合作关系的学校和单位要继续做好支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和人员,加强统一管理。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紧急行动起来,分别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领导和协调对口支援工作。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也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在省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各支援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与受援地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启动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份和受援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直接紧密、及时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商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对口支援任务,保障对口支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
(三)注重长远发展,讲求工作实效。支受援双方要从教育长远发展需要出发,把优化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共同做好灾后重建规划,严格遵守经批准的灾后学校重建规划,特别是规划确定的布局、选址、建设标准和选定的学校推荐设计方案,着力做好标准化学校建设,防止盲目建设和形象工程,确保学校建设质量。
(四)加强统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援方要将对灾区的各种形式的经费支持纳入到当地政府对口支援资金的总体安排中,使对口支援的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受援方要加强对多渠道资金的统筹管理、科学安排、管好用好,提高使用效益。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支援省份和受援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校和其他部门(单位)所属高校,要及时向当地省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有关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文件精神,厦门市设立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厦门市财政局商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本市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建立本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对全市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专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化工作经费。
(二)标准化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1、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
(1)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下同)的项目。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资助经费的项目。
2、参与国内或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包括: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2)承担全国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的项目。
3、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资助经费。
(三)标准化奖励经费。主要包括: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项目。
3、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
4、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奖励经费的项目。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申请项目应是申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的项目,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资助或奖励额度,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划拨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九条 各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化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标准化资金。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标准化资金。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或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额度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名称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
附页)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市质监局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