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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2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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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 日






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



市交通局


(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5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分三部分,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按百分制考核,其中公路建设占30分,养护管理占50分,路政管理占2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为列入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当年计划(含提前实施项目)的道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质量控制、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五个方面。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应根据交通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主要分为养护管理和养护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养护机构建设、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计划、内业台帐四项内容;养护质量考核包括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内容。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各项制度完善。有稳定的农村公路省补和政府投入的管养资金来源,设立管养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内业资料规范齐全,能够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第八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当年被评为次级及以下等级的道路,各县(市)、区应在次年安排大中修计划,使其恢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包括农村公路路政组织机构、路政执法、公路保护和专项工作四部分内容。具体分为内业和外业两部分,内业包括执法管理、队伍建设、台帐档案、规范化建设等;外业包括建筑物、非标控制、路产路权保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等。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农村公路部分的评分依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对建设计划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改造项目,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该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拨付相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标准暂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整改到位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再予补拨;若一次整改不到位,将不再补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县(市)、区农村公路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制,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表(略)
     2、徐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表(略)
     3、徐州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表(略)


警惕面纱掩饰下的“法人”

刘京柱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称,依照我国民法理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彼此独立;二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以出资财产额为限承担承担有限责任;三是法人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出资人放弃了对出资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四是法人依法终止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法人及其出资人等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损害法人债权人或其出资人的利益,债权人不能穿越法人“面纱”去追索法人背后的出资人的债务责任。故揭开法人面纱,否认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直接责令法人背后的出资人承担法人的债务或义务,可以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能够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有所抬头。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一女二嫁”。指母、子公司在资产构成上叠合,同一财产既为母公司注册资本组成部分,又为子公司注册资本组成部分。对外造成公司虚假资信能力,法人行为能力肿胀,潜藏着公司不能全面履行债务的风险,加剧了市场失信行为。
二、“借尸还魂”。即指“假破产,真启动”。在破产企业甩掉债务包袱的基础上,原班人马轻装上阵,重操旧业,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三、“垂帘听政”。即指有的集团公司下属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资产流动、人员安排上均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独立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
四、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或利益上具有休戚与共的关系。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
五、挂靠经营,剪不断,理还乱。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成为公司的组成部分或者分支机构,或者公司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并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挂靠者对外经营时打着被挂靠者的旗号,而一旦发生不能清偿债务时,挂靠者往往一走了之,因其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是直接被告。而且它可以在诉讼前或执行前将财产转移,导致没有可供偿还、执行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实现。被挂靠的单位又会以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没有进行投资为由开脱责任。特别是一些“三无”公司,通过挂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兴风作浪。尽管经过清理,党政机关与所办实体已基本脱钩,但仍有一些投机分子利用公章、介绍信,账户等搞“空手道”,而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很难追究挂靠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不当的民事责任。
六、“靓女先嫁”,大船搁浅,舢板逃生。即指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连年亏损、濒临破产清算的企业法人将市场前景尚好、经济效益潜力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内部生产车间、部门,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另行成立法人或作为投资与国外合营者组建中外合营企业,却将债务包袱揽到原企业头上应对债权人。
七、“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也即“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如有的一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主要从业人员不一致,业务关联,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事实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
八、公司外的经营者入主公司,模糊公司的责任与债务。即有的公司借公司经营权的转让,逃废公司责任和债务。被转让的公司与公司经营者通过协议约定公司的责任和债务承担,欲图逃避社会责任、悬空公司债务。有的公司通过出售公司资产、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公司经营权,约定由公司或经营者一方承担债务。但约定承担债务的公司往往已经是一个“空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如果约定由经营者偿还债务,则因经营者追逐短期最大利润的目的使其流动性极强,在实际承担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和公司债务前常常已经逃之夭夭。还有的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有有意回避债务承担,发生纠纷时又互相推诿责任。(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录入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徐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