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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1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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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所有权(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服务商标。
第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依申请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定。
第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分别从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中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由市发展改革、工商、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组成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服务业具体行业并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
(三)审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向相关方面征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做出审议决定;
(五)制定并贯彻落实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及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向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人是申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下同),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营业收入、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市场信誉高、社会声誉好;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属于当年度评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十个具体行业范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填写《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含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税收证明);
(四)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材料;
(五)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产品在国内和境外的经营材料;
(六)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环境、安全、技术等认证证书;
(七)认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确定的先后顺序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制作证明材料目录,并将相关页码填入《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申请人将《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
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完整真实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
第十条 认定委员会对镇区服务业发展专责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材料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内容作调查核实的,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调查。经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认定商标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开展公开投票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活动结束后,认定委员会对候选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得票进行统计,并依照《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评分标准》(附件2)计算得分,认定服务业各具体行业中总得分最高的商标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市内主要媒体公布认定结果,并向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申请人颁发证书和牌匾。对未予认定的申请商标,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该品牌在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后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按我市扶持品牌的相应奖励标准补齐。
第十五条 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新设的经营网点,按照《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2008〕36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可优先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支持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宣传其商标及产品,组织其在市内、省内进行宣传推介,并在市内繁华地段设立广告幕墙对其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获市级以上品牌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等方面,市相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支持。企业需组团到国外考察、洽谈、交流、培训的,有关部门对其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可在其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范围内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在商标核定的服务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依企业冠市名登记管理规定,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冠市名。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发生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该商标的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失效。商标受让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产品中使用获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认定之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对侵犯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在异地被侵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认定委员会举报,经认定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认定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仍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滥用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低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被撤销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出中山市十大服务业品牌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区组织

  第六条 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以及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其他社区组织。

  第七条 社区居民依法实行居民自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制定居民公约。社区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进行工作或者在城市社区设立工作机构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并统一安排。

  第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影响和损害居民利益的事项,有权进行劝导、教育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民间公益组织在社区居委会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社区服务活动。鼓励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性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鼓励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定期表彰优秀社区志愿者。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志愿者开展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予以指导、协调,建立社区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镇)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依法被选举成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三章 社区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以及其他社区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以下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一)开展老年人的教育、健身、娱乐等活动,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做好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

  (二)开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法制教育和科普知识等教育活动,指导未成年人的社会实践;

  (三)开展社区优抚服务活动;

  (四)开展残疾人的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

  (五)开展失业人员的调查登记、就业培训、就业咨询等促进就业服务活动以及退休人员的社区服务管理活动;

  (六)开展社区救助活动,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七)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其他便民利民服务。

  第十六条 配合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教育、文化、体育等社区活动。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社区指导员制度,加强对社区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的指导。

  第十八条 加强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组织整治社区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社区环境。

  第十九条 开展社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及接管帮教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在社区设立警务室,加强社区治安管控,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章 社区建设保障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用房以及社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社区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形式予以解决。社区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工作用房,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二条 社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所属的,属财政拨款建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应当定期向社区居民开放。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本辖区单位内部设施向社区开放的有关工作。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就设施开放的内容、方式、时间、范围及服务内容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并可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下列社区建设经费纳入区、街道(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及工作经费;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委托社区居委会承办的事项,除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并统一安排的,应当按委托协议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信息等形式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犯城市社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治〔2005〕4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现将《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前台管理工作,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及时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所有安装系统的旅馆,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严格落实领导和岗位负责人责任制。旅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三、严格前台操作规则。旅馆安装系统的计算机要保证专机专用,不得安装任何与系统无关的软件,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

  四、严格验证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五、严格相关信息录入和向公安机关传送制度。

  (一)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三)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

  (四)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

  (五)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

  (六)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送信息。对旅客入住、退宿信息,要及时录入、传送。因故不能及时录入的,应在1小时内补录、传送。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七、认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旅馆要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八、旅馆保卫部门负责对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接处警工作。

  九、旅馆每月3日前,要对上月入退宿人员的数据进行统计,并经旅馆负责人签字后,将月报表报当地派出所。

  十、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要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附件:

新版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安装和维护说明

  根据《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对原有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由专业公司负责系统前台改造和安装、维护工作。

  一、系统改造

  系统改造工作主要针对我市原已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旅馆,包括在旅馆安装新系统、对新系统进行维护,并为每家旅馆培训前台操作员。

  二、建立新系统应配置的设备

  (一)系统设备: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各旅馆必须配备符合系统要求的电脑设备:即一台电脑(配置要求在2.0G的CPU、256M内存、40G硬盘以上、光驱、网卡、usb接口),一条专用网络宽带。

  (二)传输网络。系统使用宽带传输,传输费用由旅馆自行与网络公司协议支付方式。

  (三)证件专用扫描仪。由于第二代身份证逐步推广,新系统将安装可读写证件信息的扫描仪,以缩短旅客登记时间、减少数据差错。旅馆根据需要,可选择符合系统要求的证件专用扫描仪。

  (四)系统前台维护。专业维护公司负责旅馆系统维护工作,维护费用由旅馆与维护公司协议支付。维护公司负责前台系统的安装、两次岗前培训及一年的系统维护。其中一年的系统维护内容包括前台旅馆治安管理软件的使用及硬件维护服务,即对旅馆使用前台治安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问题进行处理,保证前台系统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响应旅馆前台服务请求。为及时解决问题,原则上维护公司在接到故障电话后,将首先通过电话进行指导排除,若通过电话解答不能解决问题的,则由维护公司派员上门服务。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8:00,维护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1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8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16小时内修复故障。其他时间公司承诺在接到用户的报修电话后,在2小时内做出技术响应,岛内24小时内修复故障,岛外36小时内修复故障。维护公司对新装系统的旅馆业单位还提供定期上门巡检服务(1次/季/家),每次故障处理和巡检均进行书面登记,并由旅馆进行签字确认。

  三、培训

  维护公司根据合同的要求将提供两次岗前培训(不包括集中统一培训),共限8人以内,如果超出标准,维护公司按照与旅馆的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如旅馆单位由于人员变动,需对新增前台操作员进行专门的前台软件操作培训,可向维护公司提出申请。

  四、其他

  各旅馆要积极配合维护公司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和安装工作,并在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按时报送入住人员数据,上传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遇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若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可直接与维护公司取得联系,对维护公司所提供服务或收费问题不满意,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