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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0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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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城市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较重要的构筑物。本办法中配套设施包括建筑物外道路、广场、绿化、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雨水、污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市市容管理部门参与建筑物配套的环卫基础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设计、施工)方案,主要包括: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二)绿化平面图;

(三)各类公用管线平面布置图;

(四)各类公用管线的施工图。

沿街建筑物室外地面、围墙、绿化等设计布局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连同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建设方案者,应在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单位、专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和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

第七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办理破占挖掘、排水许可、环评文件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的组成部分。建筑物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一)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四)建筑物配套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五)群体建筑(包括住宅小区)申请分期综合验收的,应满足以上四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三)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绿化设计方案、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

(四)规划、环保、市政、园林、消防等单位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和专业施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配套设施验收评价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设计、施工)方案或单项工程施工图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没有进行验收的建筑物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建筑物配套设施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筑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综合验收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现就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大幅提升,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社会的普遍期望相比,与应对复杂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家整体实力的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企业加快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重要步骤。

二、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持续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自我与学习借鉴相结合。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广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融合提炼,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管理提升方法。

二是重点突破与全面提升相结合。在以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扎实开展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的同时,将管理提升活动覆盖到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是从严治企与管理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发扬“三老四严”等优良作风,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工作秩序和氛围,积极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扩大管理提升活动的实效。

四是加强管理与深化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提供动力保障和制度基础,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益,深入开展管理提升活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阶段安排

(一)主要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通过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推进中央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基础管理明显加强。在解决长期制约中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取得突破,企业管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司治理进一步科学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系统高效,精益思想与管理活动广泛结合,先进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得到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管理创新机制明显完善。管理创新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鼓励全员参与管理创新的文化与氛围,管理创新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创新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

——综合绩效明显改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漏洞、重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财务绩效指标不断改善,管理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和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管理提升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实现“十二五”改革发展核心目标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为全面落实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目标,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实现重点突破。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广泛发动,全员参与,在本企业各管理领域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管理诊断工作,找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选提升措施,制定重点整改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短板消缺和瓶颈突破。

2.强化向管理要效益理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牢固树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观念,培养“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在全面自查和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和基本功训练,以全员消除浪费、创造价值、持续改进为指导,全面梳理优化工作流程,有效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系统、科学、实用的标准和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夯实管理基础。

3.统筹推进专项提升,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管理提升活动范围覆盖企业管理各领域,企业要根据转型升级、降本增效、风险控制的需要,以投资决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产权管理、法律管理、采购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信息化、社会责任管理、党建管理和反腐倡廉管理,以及本企业认为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其他管理工作为重点,通过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先进指标及国资委分批推出的管理典型对标,明确差距和提升方向,细化专项提升措施,认真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

4.总结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科学评价管理提升活动的效果,及时总结提炼管理提升工作经验,以标准和制度体系加以固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并根据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持续丰富、发展和完善管理提升工作机制,不断引发、促成新的管理提升。

(三)阶段安排。

为实现管理提升活动的预期目标,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原则上分为3个阶段6个环节。

第一阶段为全面启动、自我诊断阶段,时间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动员启动、学习提高环节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第二阶段为专项提升、协同推进阶段,时间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制订方案、细化措施环节和专项提升、全面整改环节。

第三阶段为持续改进、总结评价阶段,时间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本阶段分为2个环节,即检查评价、持续改进环节和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环节。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所处阶段的具体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做好诊断分析,围绕重点任务,细化分解,合理确定本企业各阶段及各环节管理提升的时间、内容、重点和相关措施。

四、工作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管理提升活动,充分调动所属各级企业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增强对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活动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成立领导小组,组建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形成领导有力、层次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做好整体设计。

要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整体规划,做好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设计。在全面诊断和系统对标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确定重点,制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方案、阶段任务及专项提升工作计划。要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内外部资源的作用,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步实施,协调推进。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有关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丰富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载体,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要加大资源整合配置力度,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要明确考核标准,健全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将活动引向深入。各企业要及时将本企业管理提升工作各环节进展情况和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

(四)确保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对诊断发现的短板和瓶颈问题,要集中资源全面整改;要加强经验总结,挖典型、树标杆,做好表彰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不断扩大经验应用的成效;要抓好管理提升措施的执行,从严管理,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五、保障措施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和国资委机关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王勇同志担任组长,邵宁、姜志刚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企业改革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国资委将主要通过以下重点措施,为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

(一)宣传动员。

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本次活动、企业管理提升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开展氛围。

(二)工作指导。

国资委将在总结中央企业以往管理创新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编制中央企业管理提升系列辅导材料,指导企业开展好各阶段管理提升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编发工作简报,做好跟踪分析,并在每年两次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委内厅局将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企业开展管理提升工作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服务。

国资委将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开展活动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相关要求,围绕活动重点领域,适时召开现场会、专题经验交流会,分批推出企业管理典型经验,供企业对标学习;组建主要由中央企业长期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骨干、行业专家等组成的管理诊断小组,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开展管理诊断工作,帮助企业找准问题、优化方案,并在企业实施过程中提供咨询支持。

(四)评价表彰。

活动期间,国资委将对各企业管理提升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活动结束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认真总结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成效,表彰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交流本次活动的典型经验,推动中央企业持续开展管理提升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6]16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第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编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1


北京有色金属铸造厂


北京市东三环北路2号



2


天津钢铁铸件厂


天津市东郊大毕庄工业区



3


天津机械铸造厂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



4


天津机械铸造一厂


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五马路82号



5


天津有色金属铸造厂


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西拱路13号



6


天津机床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喜峰道1号



7


天津汽车锻件厂


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



8


天津重型机器厂


天津市北辰区马庄



9


天津锻造厂


天津市河北区白庙工业区榆关道25号



10


上海液压件铸造厂


上海市武夷路555号



11


上海电机铸造厂


上海市江扬南路90号



12


上海重机铸造厂


上海市广中路555号



13


上海达丰铸造厂


上海市青浦县白鹤镇



14


上海通用机械铸造厂


上海市岳州路390号



15


上海合金球铁厂


上海市凯旋路680弄20号



16


上海机床铸造总厂


上海市西康路1329号



17


上海汽车铸造总厂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120号



18


上海灯具铸造厂


上海市同普路205号



19


上海冷铸轧辊厂


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005号



20


上海铸钢厂


上海市杨浦区双阳支路19号



21


上海八一铸锻厂


上海市杨浦区武川路51号



22


上海新中华铸钢厂


上海市共和新路1346号



23


上海汽车有色铸造厂


上海市云岭东路570号



24


上海新艺有色铸造厂


上海市浦东浦三路909号



25


上海汽车锻造总厂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059弄10号



26


上海轴承锻造厂


上海市光复西路875号



27


上海轻机锻造厂


上海市普陀区潘家湾路310弄1号



28


上海重型机器厂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



29


包头市铸造总厂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呼包公路南侧



30


乌海市第二铸锻厂


内蒙古乌海市甘德尔东街



31


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2号信箱



32


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33


内蒙古铸锻总厂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3号



34


太原重型机器厂 


山西省太原市玉河街53号



35


山西临汾机械铸造厂 


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71号



36


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翼城县102号信箱



37


张家口玛钢厂 


河北省张家口市西沙河大街92号



38


张家口锻压厂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白家沟



39


石家庄京南铸钢厂 


河北省石家庄市仓安路52号



40


孟村县冶金铸造厂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建设大街



41


阳原县机械厂 


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贸易街5号



42


泊头农机修理制造厂 


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新华街124号



43


泊头电机厂 


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新华大街96号



44


保定内燃机厂 


河北省徐水县复兴路立交桥西



45


沈阳铸造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14号



46


沈阳重型机器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2号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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