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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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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63)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已于2007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合法、高效和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依法予以审查。

第五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基金;

(六)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县财政、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制定的、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约束。

第八条 暂行类、试行类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发文机关重新审定发布,但暂行、试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 登记审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意见;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或联合起草的部门联名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制作规范的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备案编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十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的县域和范围内以有效的形式发布。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采取有效形式公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逾期不报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因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被停止执行或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停止执行的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修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草拟或组织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荣昌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荣昌府办发〔2002〕130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
1999年11月7日至10日,我局组织对第47届全国医疗器械博览会涉外馆的全部进口产品注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北京、江苏、河北、河南、山东、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我局并对本地区参展企业的产品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博览会展品注册情况比以往有较大
改观。河南、山东、安徽、河北、上海等省市的绝大多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展板和产品宣传材料上标注了注册证号,香港钜荣贸易有限公司在展板的显著位置标识产品注册证号。但是也有个别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现象。现将其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个别参展企业在展销中夹带无证产品,无证参展企业及产品如下:
--------------------------------------------
|序号|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备注|
|--|----------|------------|------------|--|
|1 |张家港市兴鑫医用设备|三维多功能牵引床 |YHZ-ⅢA | |
| |厂 |牵引床 |YXZ-100B | |
| | |腰椎治疗牵引床 |YYZ-12D | |
|--|----------|------------|------------|--|
|2 |江都丰华实业公司 |除颤起搏监护仪 |FH1201A | |
|--|----------|------------|------------|--|
| |张家港市日新医疗设备|快慢旋转腰椎牵引系统 |RXPC-200 | |
|3 | | | | |
|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牵引床 |2种 | |
|--|----------|------------|------------|--|
| |波夫曼仪器有限公司 |生化分析仪系列产品 |美国TIL公司、德国 | |
|4 | | | | |
| |(无锡) |(代理) |LABCON公司产品 | |
|--|----------|------------|------------|--|
|5 |香港科汇科仪有限公司|内窥镜清洗机 | | |
|--|----------|------------|------------|--|
| | | |MP-900F | |
|6 |深圳迈普公司 |多参数监护仪 |MPI-V3, | |
| | | |KP-1000, | |
--------------------------------------------

--------------------------------------------
|序号|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备注|
|--|----------|------------|------------|--|
| |北京佳龙科技开发有限|高分辨率医用电视系统 |LX | |
|7 | |X射线机遥控系统移动 |LY | |
| |公司 |式高频X线机 |LX | |
|--|----------|------------|------------|--|
|8 |北京市金阳行科贸中心|综合皮肤治疗仪 |GS-2 | |
|--|----------|------------|------------|--|
| | |动态血压/心电分析系 | | |
|9 |北京同仁光电技术公司|统 | | |
| | |ET/脑电超慢涨落分析 | | |
| | |仪 | | |
|--|----------|------------|------------|--|
| |北京航天工业总公司第|电脑胎儿监护仪 |HT-8108 | |
|10| |乳腺红外诊断仪 |RD-302 | |
| |三研究院太隆电器厂 |乳腺微波治疗仪 |RL-501 | |
|--|----------|------------|------------|--|
| |北京航天昱峰医疗仪器| | | |
|11| |麻醉机 |GH系统 | |
| |有限公司 | | | |
--------------------------------------------
二、部分产品宣传材料不实
尤其是南京中医药大学金威利公司在宣传材料中称该公司的光标牌CT型耳穴测病治疗仪具有CT功能。该公司在1998年成都博览会就做过类似宣传,至今仍未改正。
三、仪器铭牌无注册证号标识较为普遍。
四、部分代销企业出示的产品说明书,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
对上述生产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未取得产品注册证号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品注册取证手续;在未取得产品注册证号以前,产品不得销售及参展。
二、已取得产品注册证号的企业,应在产品标签、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宣传材料上注明其产品注册证号。
三、参加博览会展销必须携带注册证或注册证复印件。
四、博览会组织单位应对参展的展板、宣传材料和机器设备铭牌是否标有注册证号进行检查,无注册证号产品不得参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报在本辖区内进行检查,督促被通报企业执行有关规定,并将检查落实情况报我局医疗器械司。



1999年12月21日

关于对进出境港澳旅客统一使用“回乡证”办理海关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出境港澳旅客统一使用“回乡证”办理海关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自一九八三年我署通知对经由航空港入、出境的港澳旅客试行使用“旅客行李申报单”办理海关手续以来,有些海关作法不尽一致,有的要求港澳旅客填报“回乡证”,有的要求填报“旅客行李申报单”,旅客对此颇有意见。
为了统一各关的作法,简化旅检工作的手续,方便港澳旅客进出境,现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对所有进出境的港澳旅客统一使用“回乡证”办理海关手续。我署(83)署行字第212号文附件中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即予废止。



198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