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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6 03:1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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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及其有关医务人员的合格证”字样。
3、删去第二十三条中“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婚前医学检查许可证”字样。



1997年12月29日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1994年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优秀运动队选招和安置优秀运动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省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四条 优秀运动员的选招范围:
(一)省体育院校及市(地区)、县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三)城镇、农村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的青少年。
第五条 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中选招的优秀运动员,应保证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并经一定时间的集训和试�训考察。合格的招为正式运动员,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地(单位)。
第七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所需招工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由省人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各地在办理选招和退役安置优秀运动员户口、粮食关系转入手续时,不�得收取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原输送市(地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曾获得全运会、亚运会或世界三大赛冠军,运龄超过十年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小年龄运动项目年满十六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运龄在五年以上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计划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
(一)曾获得全国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的;
(二)集体项目全国甲级队担任主力的;
(三)破全国、亚洲或世界比赛纪录的;
(四)获运动健将称号的。
第十二条 获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在退役之前经本人申请,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退役后按干部安置。
第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不具备录用干部条件的,按工人安置。
第十四条 田径、球类项目比赛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世界杯赛、亚运�会前六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三大赛前四名,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下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可入高中进行文化补习,达到高中文化程度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普通院校学习。
第十五条 获全国三大赛冠军,亚洲三大赛前三名或世界三大赛前八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免试保送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六条 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称号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经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命题考试,自定分数线,报省教育考试部门批准,可录取到体育院校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七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被院校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迁入学校,毕业后由�院校统一分配工作。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应届毕业生定级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接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相应的工资总颁。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二次。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期将安置计划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市(地区)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置。
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自批准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之日起,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人六�个月体育津贴一次性拨至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发给本人。
退役优秀运动员到安置单位报到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计发退役费。
第二十一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到单位后,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由安置单位照发,所需培训费用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停发其体育津贴。超过六个月的,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在安置期间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未满十六周岁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安排文化补习。也可以保留公职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文化补习,�待满十六周岁后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五条 从外省(市、区)选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世界三大赛系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三大赛系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三)全国三大赛系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