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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9 07:3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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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 [1998]5 号


国家环保局:

你局《关于呈报审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请示》(环发[1997]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由你局发布。同意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划定范围(具体范围附后)。

二、 两控区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三、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五、 要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

六、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要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

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电力、煤炭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批复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划及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控区目标和要求的落实。你局要认真做好两控区污染防治的指导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监督检查。

附:1. 酸雨控制区范围

2.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7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目前,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已经确定,为规范使用此标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第二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由内蒙古自治区6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 使用人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向自治区大庆办申请批准并交纳使用费。
  第六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产品的,使用人应当与自治区大庆办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第八条 使用人不得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转让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使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侵犯自治区大庆办专有权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条 侵犯自治区大庆办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在未知情况下,销售侵犯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除依照本管理办法保护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庆典活动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7年2月8日印发



2009年后,北京物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唐青林


一、话题的缘起

  以前的几年,我们曾经协助一些业主,成立了他们属于自己的管家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颁布实施后,我们最近又接受一些业主的委托,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过程中,关注到《方生:对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第三届年会的贺词》,于是想起作为律师在北京为一些业主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历和种种感慨。
  我们真诚希望每个业主都能如愿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属于自己的物业进行精心的管理,生活更加安心舒适,事业更加辉煌。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为不少物业的业主设立过业主委员会,也深知里面的繁琐甚至艰辛(相关利益方的不配合等)。
  由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共同颁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希望该规定颁布实施后,在北京设立业主委员会能更加顺利、方便。

  二、北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状

  在该规定之前,我们曾经协助北京的一些住宅物业或商业物业成立过业主委员会。由于管理细则不清晰,所以导致在成立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迷惑,感觉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该规定出台后,我们又陆续接受业主委托,协助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由于该规定刚刚出台,而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从上至下的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安排。例如,以前业主委员会是在房管局进行备案,而现在改为在街道办事处备案。规定出台后新闻媒体业进行了报道和宣传,但是具体落实到各个街道办事处如何办理,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在2009年4月份,我们为了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走访了相关的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可是他们表示知道有这回事,也参加了上级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是具体如何办理,并不知道。
  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可是我们走访了几个街道办事处,他们表示不太清楚如何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出具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根据该备案证明,才能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可是,根据我们的了解,他们街道办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备案证明的文本,不太清楚如何出具备案证明。
  此外,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离开社区居委会的配合。根据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且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同时,根据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非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及活动参照本规则”,也就是说商业物业、写字楼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同样要找社区居委会。可是,当我们找到一些社区居委会要求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13条、第55条的规定,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他们表示写字楼按理说他们是不管的,他们只负责居民楼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上述现状表明,成立业主委员会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和地方性规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但是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落实到各个基层部门来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这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及时掌握新政策、及时制定办事流程或一次性告知单、认真负责热心地履行职责,制定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格式文本(例如备案表、备案证明等)成为关键。
  在法规已经规定比较清晰、只是具体经办部门不是很熟悉办理流程的情况下,根据我们安中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我们一般都是诚恳谦虚地找到相关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人,向他们反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给他们看最新法规中他们部门应承担的指导、备案责任的规定,并表示我们曾经在其他城区办理过类似业务,手上有类似的文本,争取他们开展新的业务,表示愿意配合他们“摸着石头过河”。绝大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同意试着履行职责,顺利地启动办事程序。遇到实际中的问题,他们会请示领导,也会要我们律师给他们看看其他城市(例如上海、广州、南京)是如何进行相关操作、格式文本的样式等。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规定(本文描写比较概括,一些细节未能展开)

  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履行法定程序,才能获得备案登记,进行印章刻制,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第一步,首先弄清主管部门。
  根据规定,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应有派出所的代表,因此还应事先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沟通。
  二、第二步,成立筹备小组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但是要注意,召集人是没有投票权的。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步,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四步,筹备组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五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筹备组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七步,到主管部门备案。上述第五步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所需要的资料为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他材料。

  第八步,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业主委员会在完成备案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据该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总结

  与盖楼相比,设立业主委员会是一件“小事”,可是却是业主心中的大事。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琐碎,流程规定较多(筹备公示开会公示备案刻章),需要准备的文件相当多(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筹备组成员公告》、《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之公告等)。若业主众多,成立的程序就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