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
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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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建房委字第03号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9月20日前报国管局。
特此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2003年9月15日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03]41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经交易办公室备案后,产权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须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四、住房超标处理
超标处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不能由于超标处理滞后而影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可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统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样式附后),向准备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发放,职工也可到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网点或交易办公室领取该表。
附件一: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
附件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