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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因与对策/付建国

时间:2024-06-17 14:5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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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相应增加,并不断地涌入法院,给目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现象尤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并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提高诉讼当事人到庭率,本文结合让胡路区法院审结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危害性、原因和特点,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希望能对司法审判有所裨益。

  一、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危害性及其原因

  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其社会危害性虽然因个案不同,但是主要表现为致使案件无法调解结案而造成法院调解率偏低,致使案件难以查明事实而无法让当事人真正息诉,致使案件真实性无法确定而让虚假诉讼乘虚而入;致使案件诉讼周期偏长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成本增加。经过仔细分析,不到庭参与诉讼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当事人自认败诉。在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情形中,有部分当事人自认为无理,到不到庭结果都是一个样,法院怎么判都接受,最后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完事。这种情形当事人一般都接收法院开庭传票,当事人服判,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1/8。

  二是缺乏诚实信用,当事人逃避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不到庭就是为了逃避原有义务,赖帐不履行。其一旦被对方起诉后,常常采用消极逃避的方法,如采取搬家、外出打工等方式不履行义务。这种情形多数是不接收传票,公告送达较多,当事人不服判,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4左右。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懂得维权。由于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宣传不到位,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不知道或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自己被对方起诉后,便认为去了也无用,最后由法院公正处理就行了。抱着这样的心理,他们便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约占不出庭总数的3/16。

  四是客观原因所致,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间确定后,由于当事人工作忙、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等客观因素,开庭前又没告诉办案法官或没有申请延期开庭,致使庭审不得不如期进行,致使其错失开庭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1/8之强。

  五是其它原因。如当事人自身忘记开庭时间的;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的;碍于情面,当事人不愿意出庭应诉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明或落款非本人签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送达给被告人亲友,但是不是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鉴定等原因造成审判周期长,挫伤当事人到庭积极性,致使此后开庭不愿意出庭应诉等情形。这些情况虽然不相同,但是当事人主观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没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占不出庭总数的5/16左右。

  二、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特点

  不到庭参加诉讼,虽然原因很多,但都是一样的结果,即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到庭应诉。细分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当事方主要表现为被告。由于原告是起诉方,是提起权利的启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委找代理人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到庭,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可按撤诉处理。因此,此时原告方如果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不但要承担相当于没有主张权利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对于被告,不到庭则要缺席审理,等待的基本上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到庭参加诉讼多数表现为被告不到庭。当然,也有在聘请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情形。在统计各类不出庭过程中,发现被告不出庭占不出庭总数的86%左右。

  二是案件类型主要为借贷和买卖合同。虽然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多样化,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不出庭率最高,借款合同占不出庭总数的47%,其中绝大多数是民间借贷,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9%,且有逐年上升趋势;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率占13%,其中主要是继承案件较多;其它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共占21%,且各类案件不出庭率分布较小。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工程施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到庭率最高,当事人基本上都到庭参加诉讼。

  三是诉讼代理参与为数不少。除公告送达和当事人自愿认判的之外,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不出庭是由于聘请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由于代理人不是案件真正的当事人,不太了解案情真相,为了给自己挣足面子,往往会歪曲事实进行狡辩,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也不利于法院组织调解。另外,还出现部分代理权限不明,或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一人所为,这就需要法官进行认真地鉴别,仔细审核。曾有一个法院发生过一起因授权委托书系代理人一人所为,在原告不到庭情况下,在法官却没有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理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结果引起原告到相关部门上访,最后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才得以平息。

  四是绝大多数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需要双方的合意,撤诉需要原告主动的提出,而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绝大多数为被告不出庭,因此除了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及没有代理人情况下原告不出庭案件可以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外,其它全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这是造成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较低的重要原因。其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就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很难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很难让其信服,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策

  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不正确履行诉讼程序的表现,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必须给予其有力的规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一是加大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到庭参加诉讼重要性的宣传。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构建全社会各个层面宣传途径,深入村、社区、街道讲解诉讼程序,宣传到庭诉讼的重要性,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树立起程序、实体并重的正确理念,从而达到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不仅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去审理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立起司法审判的威信,更要通过案件审理达到宣传诉讼程序的效果,并开展相应普法宣传活动。其它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紧密配合好法院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支持和鼓励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建立起到庭诉讼的相应机制。

  二是送达到位,并附有到庭诉讼的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送达,在使用拍照、录像等新型方式送达过程中尽可能地固定证据,同时通知其近亲属,保证被送达人知息,保证包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到位,保证送达方式合法有效。如果被告人在场,送达人要对其进行到庭诉讼知识释明,耐心讲解;如果被告人不在场,则要额外送达到庭诉讼相关的材料。

  三是开庭前提示,确保当事人不会忘记。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忘了开庭时间,以致错过到庭诉讼机会。另外,也为了能够进一步感化当事人,让当事人真实地感觉到法院时时刻刻想着自己,为自己办事,开展庭前提方法不失是一个好的举措。提示方式可以是电话沟通,也可以是短信提示,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温馨,尽可能地调动其亲自到庭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也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亲自到庭,同时严格审核代理权限和落款,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四是巡回审判,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民众解决纠纷,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大力提倡能动司法。审判中,有些当事人行动不便,路途遥远,或工作繁忙等种种原因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需要,开展能动司法,深入基层,深入社区、街道、村,甚至深入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创造双方当事人都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机会。根据查明事实,从情法理等多角度展开调解,尽力化解双方矛盾,助辖区社会和谐。

  五是打好外围攻坚战。调动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光靠做当事人本身工作,还需要通过外围来促使其积极出庭应诉。对于不想到庭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寻求其周围的亲友,或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的单位,或当地有声望和威信的人来帮助,向其渗透亲自到庭的重要性,教导和督促其到庭参加诉讼。

  六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缺陷越来越凸显,并已成为了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其不仅不利于法院彻底解决社会矛盾,相反还引发了信访等不和谐因素,因此这就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和共同努力,尤其是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加以规制和纠正。法院要与公安局、检察院、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承担综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建立不定期联系,互通信息,并形成机制,共同致力于调动当事人参加诉讼工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东五省市人事厅(科干局)、职改办,建委(建设厅):
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组织的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即将结束。在试点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建委的密切配合下,阅卷和试卷复查工作已顺利完成。经两部研究,现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公布考试结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合格标准为总分100分。考虑到参考的人员均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各试点省、市的要求,经两部研究决定,对年满50周岁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合格标准下调5分。
2、请各试点省、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公布考试结果,并报建设部和人事部备案。
鉴于此次考试属试点性质,只对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合格、不合格),不公布合格标准及考试成绩。
3、各试点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1994年12月29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排水户是指从事制造、建造、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的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政维护处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管理职能:
(一)履行程序告知、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工程监督、审核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职责。对接入雨污合流区域内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区域内雨水设施的接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方案制定以及管道接入井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
(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执法管理。巡查、保护排水设施,对损坏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索赔偿。查验施工建设单位排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排水许可证》申领
凡要求直接或间接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实施排放前进行排水申报,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再核发《排水许可证》。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项目立项批文、建设规划平面图和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结果报告书(生活污水除外);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居民生活区、办公区、非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只需提供第一项资料。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排污口、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道等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及其雨污分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六条 《排水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四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审查决定。市市政维护处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市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由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由排水户先进行沉淀等处理,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因建设工程需要,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在取得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审批意见书后,市市政维护处可核发《排水许可证(临时)》,并规定治理期限和措施。
排水户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依法吊销《排水许可证(临时)》。
第八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为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无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情形者,有效期届满时,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九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坏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市市政维护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湘江的污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维护处或市建设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排水许可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在执行排水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一)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职责权限,由排水许可部门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接户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所在社区管理部门要配合产权人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三)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