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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通城县进出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时间:2024-06-28 13:0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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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通城县进出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民初字第37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网络电子商务的开展,给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在网络中被泄露出去,企业可采取划分资料密级、设定员工权限;商业秘密交专人管理,定岗定责;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物理隔离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控等手段进行保护。

三、基本案情
原告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从1998年8月开始,即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美国商务网、阿里巴巴网、中国出口产品网、机电产品网等互联网站上发布广告,并在咸宁热线、环球资源网站先后申办了三个电子邮箱,用以接受海外买家的电子邮件,为此耗费了大量资金。经过多年经营,进出口公司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海外客户群体、货物技术、数据情报、信息资料。
1999年4月10日,进出口公司通过其设在咸宁热线的邮箱,与美国的ASMC公司的Martin Field进行联系,开展进出口贸易。之后,双方收发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多次寄送样品、图纸、技术数据。从1999年4月至进出口公司起诉时止,进出口公司与ASMC公司通过国际贸易出口云母约100吨,价值约90万美元。为了防止电子邮件被窃取和遗失,进出口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客户资源、订货信息等采取了保密措施,指定了专人管理。2000年4月,进出口还制定了《网络贸易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1998年8月,被告徐某进入进出口公司,并一直工作至2003年2月后离职。其间,徐某一直负责进出口公司计算机局域网的主机管理、操作以及云母、胶带等绝缘材料的国际进出口业务。同时,徐某还负责管理公司的主机密码和三个电子邮箱密码。
2001年12月12日至2002年1月14日,徐某将收到ASMC公司用电子邮件发送的三份订货订单,直接交给平安公司,并为该三份订单制作了相关出口贸易的出口报关委托书和海运出口委托书。徐某还另发邮件给ASMC公司的山姆布兰德,要求将下给进出口公司的两张订单,直接下给平安公司。南非的Sirco公司在网络上搜寻到进出口公司的广告以后,向进出口公司在咸宁热线网的邮箱上询盘,并于2003年2月11日就订购20PVC绝缘胶带向徐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徐某将形式发票寄给该公司,该公司确认后再开具信用证。次日,徐某制作了收货人为Sirco公司,出口方为平安公司的形式发票,并完成了37500卷PVC胶带的出口。徐某还以同样的方式给印度客户Vivek-kabra制作了出口方为平安公司的形式发票。
后进出口公司以徐某、平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至2003年3月法院采取证据保全为止,徐某使用了进出口公司9家海外云母产品订货信息、10家海外砂纸订货信息、1家手套产品订货信息、1家胶带产品订货信息,并已将其中7家披露给平安公司等单位使用,共同谋取直接利润24万余元。

四、法院审理
咸宁市中院认为,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通过在网上制作产品广告、展示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相应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订货信息等经营信息,并为此耗费了大量资金。该经营信息经进出口公司使用后,已为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出口公司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因此,该经营信息已成为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作为进出口公司的员工,未能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却利用工作之便,将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直接披露给平安公司等企业使用,从中牟取利益,直接造成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窃取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却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贸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徐某、平安公司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徐某应对其给进出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平安公司对其应负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继续使用截留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进出口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8271.80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并无侵犯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有明显错误,本案所涉的五份美国ASMC公司订单,以及南非Sirco公司订单均系对方直接下给平安公司,而非上诉人将订单修改后下给平安公司的,而印度、新加坡等客户的订单亦与进出口公司无关;原审所判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进出口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平安公司则表示完全同意徐某的上诉意见,且平安公司也没用侵犯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请求撤销原判。
湖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对于上诉人徐某称原审认定的ASMC公司相关五份订单,以及南非、印度等公司订单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直到2003年3月,ASMC公司尚不知平安公司的联系方式和电邮地址。ASMC公司一直以为其是在与进出口公司做进出口贸易,而联系人是徐某,且其只能通过徐某进行交易,因为徐某代表了进出口公司。据此可以认定该五份ASMC公司的订单系ASMC公司欲通过徐某同进出口公司进行交易,而徐某却私自将这五份订单交给了平安公司;南非Sirco公司的询盘信息属于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且Sirco公司在进行交易时,以为是与以徐某为联系人的进出口公司进行网上贸易。但徐某将此信息在未告知进出口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披露给了平安公司;而印度客户于2002年5月22日和2002年9月27日向进出口公司的相关电邮信箱发出了二份电邮,该二份电邮内容载明:该客户的本意是要同进出口公司进行网上进出口贸易,此笔业务应属于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却将此笔业务又直接交给了平安公司。其他几个客户也与上述三个客户情况相同。故徐某上诉所称本案所涉ASMC公司相关五份订单,南非Sirco公司的相关订单系对方直接下给平安公司的;以及印度、澳大利亚客户的订单与进出口公司无关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进出口公司为了开展网络贸易,耗费了大量资金,在网上制作产品广告、展示产品等,从而获得了相应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订货信息等经营信息。尽管他人一般也能够在网上了解到一些公开的信息,但在获得该信息后,分别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交易、磋商、固定的跟踪服务行为,产品的供应价格、供应标准情况及销售服务手段、操作规范等经营信息并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他人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本案中,进出口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开展了进出口业务。从1999年4月至进出口公司起诉时止,该公司与美国ASMC公司成交的出口贸易额达90万美元,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见,上述经营信息能为进出口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使用价值,具有实用性;同时,进出口公司对该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进出口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徐某在进出口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进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就已制定了《网络贸易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对员工明确提出了保密要求;且其本人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专门约定了保密义务。但徐某却利用工作之便,从进出口公司的三个邮箱中窃取了大量的邮件信息、客户资料、客户订货等经营信息,并将购货订单直接披露给平安公司等企业,且直接制作了出口报关委托书、出口形式发票等,从中牟取利益,造成了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损失。平安公司在明知徐某窃取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贸易,牟取不正当利益,徐某与平安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对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其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错误。但经法院组织对帐,徐某无法对上诉状中所列的数额说明来源,对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徐某获利部分无法查清,被上诉人进出口公司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足等情况,法院根据云母厂的平均利润、国家退税、财政补贴、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进出口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欠完善等诸多情况,综合酌定徐某赔偿进出口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湖北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徐某、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截留进出口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变更原判第二项为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进出口公司经济损失191046.33元,平安公司对其中的171046.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进出口公司以开展网络贸易的形式开拓国际市场,为防止信息被他人窃取,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电子邮箱、邮件、客户资料等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还指定由专人进行管理,但最终还是防不胜防,被内部员工盗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以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这也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最常见的通过网络侵犯商业秘密方式是电子邮件,其次是即时聊天、传输工具,以及BBS方式、新闻组和远程登录方式等。那么,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保障自己的网络安全,保障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从网络上泄露出去呢?
(1)划分资料密级、员工权限。企业应具体考虑员工的不同岗位给予其不同的权限,并将不同密级的资料信息设置不同的解密方式,使员工只能接触到自己工作中所需的信息,无法获得自己无权接触的密级资料信息。
(2)商业秘密专人管理,定岗定责。企业应将包含商业秘密的电子邮箱、语音信箱等安排由专人负责,密码仅由负责人知晓,以严防商业秘密的外泄。同时,在发生责任事故时,也能更容易找到负责人,防止员工间的责任推卸。
(3)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物理隔离并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如今许多的黑客都会使用远程登录的方式进入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内盗取信息,因而最安全的方式是将涉密计算机不连入外部网络。一定得入网的计算机,则应采取包括设立识别码、密码认证、防火墙,安装监控程序,使不同安全级别的网络或信息媒介不能相互访问等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4)对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监控。企业高管可安装监控程序监督员工使用网络的情况。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此之前明确的告知员工将采取此种手段(防止员工不满,或引起相关法律问题),并告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企业的设备中不允许从事私人活动,企业将监视员工在网络中传输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设备等。
(5)对对外传输的信息,采取加密认证措施。对于必须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文档时,企业可通过使用加密程序,要求信息获取中必须享有解密的“密钥”方可取得该信息,从而防止商业秘密信息被不法人士所获取,或由于员工的疏漏、错发而外泄。
另外,企业还可采取安装软件,对受控子网或主机的访问权限和信息流向实现单向或双向控制;安装网络扫描监测系统以对付电脑黑客的入侵;禁止员工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以防无意间安装了间谍软件等手段,保护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安全。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河南省劳动局:
转去郑州市油泵油嘴厂来文一件。关于所询问题,我们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你们按此精神研究处理并复该单位。



1983年3月31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供养资金的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外的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纳入本县区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负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销。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
集中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九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情况说明;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并组织召开县乡两级民主评议会进行评议。
县区民政局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审批,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供养标准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和工作实际提高市级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指导标准,提标后所需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六章 供养形式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有条件的村可自筹资金组织集中供养点。
第十六条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根据供养对象数量确定事业编制数:县级中心敬老院设事业编制5名,乡镇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每所设编制2名。其他服务人员按供养对象数量的十分之一配备,其待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设备、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待遇纳入县区财政专项保障范围。对自筹资金组织的村级集中供养点,县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机构工作人员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五)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危、旧房屋,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书;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协议;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健康状况记录表;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情况;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庭财产情况登记表。
集中供养对象的档案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存;分散供养对象的档案由村民委员会保存。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归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本人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后,其财产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由供养对象自行处置,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管,具体方式应在供养协议中明确。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财产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省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市、县区经费负担比例为:榆阳、神木、府谷、靖边、定边市级补助20%,县区配套80%;横山市级补助50%,县上配套50%;绥德、米脂、佳县、吴堡、子洲、清涧市级补助80%,县上配套20%;
(三)社会捐助;
(四)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当年新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分别提出用款计划和名单,经由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分别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个人卡中。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领取供养金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代为领取。
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情况要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

第八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